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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蓋棺論定的諡法

古代帝王和高級官僚及其他有身份的人死後,依照他們生前的事跡行為和品德評定一個稱號,以概括其一生的功過是非,這個稱號叫做“諡”或“諡號”。諡法即評定諡號的原則和方法。

諡法始於西周。《逸周書·諡法解》雲:“維周公旦、太公望開嗣王業,攻於牧野之中,終葬,乃製諡敘法。”周公旦和太公望為周初開國大臣,相傳諡法是由他們兩人創立的。秦統一後,諡法被廢。秦始皇初並天下,與群臣議定典章,製曰:“朕聞太古有號毋諡,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諡。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自今已來,除諡法”(《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認為死後議諡是對死者的不恭,失君臣、父子之義,遂下令廢除了西周以來的諡法製度。漢興,重新恢複諡法並立為定製,曆代均沿襲不改,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一項重要的禮製。

諡號是用一些特定的字來表達的,有百餘種之多,常見的如文、武、成、康、昭、穆、宣、平、景、桓、莊、厲、幽、煬、哀等。諡號的含義有褒貶之分,以表達對死者的褒揚、貶斥或哀矜。同一諡號往往兼容多種相近之義,如“文”的含義有經緯天地、道德博聞、學勤好問、慈惠愛民、忠信接禮等,“武”之義包括威強敵德、克定禍亂、刑民克服、安民立政等,凡具有上述品德之一者即可諡“文”或“武”。諡有“善諡”與“惡諡”之別,善者莫大於文、武,如曆史上功德赫赫的周文王、周武王、漢武帝等賢君強帝之諡;惡者莫過於厲、煬,如臭名昭著的周厲王、隋煬帝等昏君暴帝之諡。少年夭折或受製於人的幼帝,每每諡以殤、哀,以表哀矜之情,如漢殤帝、唐哀帝等短祚之君。“聞其諡,知其行”(《禮記·樂記》),根據一個人死後的諡號,可大致推知其生前的作為。

周代諡法僅限於天子、諸侯、卿大夫等貴族階層,一般平民死後是沒有諡號的。天子之諡由臣下議定,“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諡之,以為臣子莫不欲褒稱其君、掩惡揚善者,故於郊,明不得欺天也”(《白虎通》)。諸侯的諡號由本國的卿大夫擬議,然後上報王室審核,天子派代表在葬禮上宣布。《通典》記其製雲:“諸侯薨,臣子跡累其行,以赴告王,王遣大夫會其葬,因諡之。”卿大夫的諡號由禮官“太史”和“小史”具體掌管,“太史掌小喪賜諡,小史掌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通典》)。

諡號一般在人死之後議定,但也有生前定諡的特殊事例。春秋時期,衛國發生內亂,衛靈公被迫流亡異國他鄉,後得到大臣北宮喜和析朱□的鼎力相助,返國重新執政。衛靈公為報答他們的勤政之功,分別贈賜善諡“貞子”、“成子”,以示褒獎,而這兩位大臣得諡時尚健在於世。(《左傳》昭公二十年)此外還有死者生前自定諡號者,如楚共王臨終之際,深感在位期間的所作所為有辱社稷,自請定惡諡“靈”或“厲”,以示罪己。大臣感其自謙,遂以善諡“共”予之。(《左傳》襄公十三年)

周代貴族的諡號通常為一字,偶爾使用二字,也有多至三字者。《禮記·檀弓下》記載,衛國大臣公叔文子卒,其子請國君擬定父諡,君曰:“昔者衛國凶饑,夫子為粥,與國之餓者,不亦惠乎!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夫子聽衛國之政,修其班製,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故謂夫子貞惠文子。”公叔文子一生功勳卓著,兼有貞、惠、文三種美德,一字之諡不足以概括其功德,故賜予三字之諡。這種諡例在當時頗為少見,屬特殊情況。

漢製,皇帝及列侯以上貴族皆有諡。除高祖劉邦和光武帝劉秀兩位開國皇帝外,其餘諸帝的諡號均帶“孝”字,如漢武帝諡“孝武”、漢文帝諡“孝文”等。在漢代皇帝中,高祖劉邦的諡號比較特殊。傳統的諡號並無“高”字,劉邦駕崩後群臣議諡曰:“帝起細微,撥亂世反之正,平定天下,為漢太祖,功最高”,宜以“高”為其諡,尊號“高皇帝”(《漢書·高帝紀》)。貴族大臣之諡多為一字,功德顯赫者則賜二字之諡,如蕭何諡“文忠”、張良諡“文成”、霍去病諡“景桓”、霍光諡“宣成”等。

漢魏六朝時期,諡法的基本原則是“生有爵,死有諡”,主要依據死者生前的官爵定諡。達官貴人的諡號後常常附以王、公、侯、伯、子等爵稱,如王琳諡“忠武王”、王宏諡“文昭公”、柳慶遠諡“忠惠侯”、劉善明諡“烈伯”、沈君理諡“敬子”等,諡號皆與爵位並稱,保留了周代諡法的一些特點。

按照傳統的禮製,貴族和高級官僚才有資格享用諡號,且須經朝廷議定頒賜。但從漢代開始,社會上一些有名望的人死後,其子弟和門生故吏常常不經過朝廷而私自議定諡號,“私諡其君父及諸名士”的現象時有發生。東漢碩儒夏恭博學多藝,名揚天下,“講授門徒常千餘人”,年四十九卒,諸儒共諡曰“宣明君”(《後漢書·文苑列傳》)。名士朱穆父子俱獲私諡,“初,穆父卒,穆與諸儒考依古義,諡曰貞宣先生;及穆卒,蔡邕複與門人共述其體行,諡為文忠先生”(《後漢書·朱穆傳》)。漢末名士陳寔德高望重,天下稱頌,朝野鹹服,年八十四卒於家,全國各地前往吊唁致哀者達三萬餘人,“共刊石立碑,諡為文範先生”(《後漢書·陳寔傳》)。東漢以後,私諡蔚然成風,獲諡者多是品德高尚的文人才子或不齒功名利祿的著名隱士。東晉大詩人陶淵明早年為官,後因不滿官場腐敗棄職歸隱,陶醉於大自然之中,寫下了《桃花源記》等不朽名作,死後時人諡之“靖節徵士”,以彰其德。南朝著名隱士劉歊“博學有文才,不娶不仕,隱居求誌,遨遊林澤,以山水書籍相娛,精心學佛。及卒,親故誄其行跡,諡曰貞節處士”(《梁書·劉歊傳》)。私諡不同於朝廷頒賜的諡號,它是由民間人士自行議定的,代表了民間對某人的評價,因而在社會上頗受推崇。

唐代以後的諡法有嚴格的製度,皇帝和三品以上的文武大臣死後有諡。皇帝的諡號由朝臣會同禮官共同議定,昭告天下,著於史冊。約從唐武則天開始,常常將皇帝的諡號鐫刻在璽印之上,稱為“諡寶”,安葬時隨靈柩一起埋入陵墓。在已發掘的五代前蜀皇帝王建的永陵和明神宗的定陵中,曾發現過這種諡寶的實物。大臣封贈諡號的程序比較複雜,各代的製度不盡相同。唐代三品以上的官員死後,先由死者的故吏錄其行狀,申報尚書省審核,尚書省審畢移送太常博士,博士官依此為根據擬議諡號,再將初擬的諡號報尚書省審議,最後上奏皇帝,由聖上欽定頒賜。宋代由尚書省、太常禮院會同博士擬議亡故大臣諡號,上奏皇帝欽定。明代文武大臣之諡,由吏部、兵部、禮部會同翰林院議定,具體程序是:吏部、兵部考錄其一生實跡,禮部據此將其品行定為上、中、下三等,送翰林院擬諡,請旨頒賜。清代對諡法猶為重視,內閣掌管大臣封諡。先由內閣典籍依亡臣品行擬八諡或六諡以上,內閣閣臣從中選擇三至四個諡號,進呈聖上禦覽,欽定其一。

古代諡法除依據死者生前的爵位、官品封賜諡號外,還有所謂的“特賜諡”。即某人生前雖無爵位或官品低微,不具備贈諡的資格,但如果有特殊的功德,經皇帝特許恩準,朝廷可破例贈賜諡號。特賜諡始於六朝時期,獲諡者多是一些名望超群的在野人士。南朝道教思想家、醫學家陶弘景,早年在齊朝為官,梁滅齊後隱居山野,梁武帝多次禮聘堅辭不出,朝廷每有大事輒遣使入山谘詢求教,時人譽為“山中宰相”,終年八十高壽,朝廷特諡“貞白先生”。與陶弘景同時代的文史大家裴子野,德才兼備,精通詩賦,長於撰史,提倡“勸善懲惡”的為文原則,頗受時人推崇,死後朝廷特賜諡號“貞子”。

特賜諡不依常法,有違古禮,但它能起到籠絡人心的作用,因而受到封建統治者的首肯和重視。宋代禮製明確規定,雖無官爵,然若“蘊德丘園,聲實明著”者,亦可特贈美諡。(《宋史·禮誌》)明代諡禮雲:“若品官未高而侍從有勞,或死勤事特恩賜諡者,不拘常例”(《明會要》卷一九)。清代嚴守古禮,官至尚書大學士方可獲諡,國史三品以上乃得立傳,“名位稍卑,例不得諡”。曾有大臣上疏,請“不必拘定品級”贈賜特諡,“以鼓忠義之氣”,朝廷因循舊製,沒有采納。(《池北偶談》)六朝以來的特諡禮俗至清代終被取消。特賜諡不同於私諡,兩者雖然都具有褒獎在野名流和忠義之士的特點,但前者是經過朝廷恩準的,代表了官方對某人的評價,其性質同於依據常法的正諡。

古代還有追贈諡號的現象。追諡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有些布衣出身的帝王,早年家貧身賤,父母亡故時尚未發跡,自然與顯示尊榮的諡號無緣。現在黃袍加身,君臨天下,想起長眠在九泉之下的父母不能與自己同享富貴,委實愧對祖先,無奈天命有常,回生無術。為報答嚴父慈母的養育之恩,遂大肆擴建祖塋,隆禮追贈先考先妣尊號美諡,以表孝子之心,榮宗耀祖。如漢高祖劉邦即位時,其母已命歸黃泉多年,追贈以“昭靈夫人”的美諡。(《漢書·高帝紀》)

其二,少數功勳卓著的大臣,不僅本人榮獲美諡,其先祖也每每被追贈諡號。如明朝開國元勳常遇春,隨太祖朱元璋南征北戰,為創建明朝立下了汗馬功勞。洪武初年常遇春暴卒軍旅,諡“開平王”,並追贈其曾祖諡“莊簡”、祖諡“安穆”、父諡“靖懿”。常遇春因功高而被聖上諡及三代,自唐宋以來未之有也,殊榮空前。(《明會要》卷二〇)

其三,一些命運不佳的文臣武將,死後依官品理應封諡,但由於政敵作梗等原因而未能獲得諡號,含恨入土。數年乃至數十年後,時過境遷,政局變化,後嗣君臣念其舊功,乃平反昭雪,追贈美諡,以告慰在天冤魂。此類情況曆史上屢見不鮮,茲不贅舉。

諡法是對帝王和貴族官僚一生行為的總結和概括,具有蓋棺論定的性質。《逸周書·諡法解》雲:

諡者,行之跡也;號者,功之表也,車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細行受小名。行出於己,名生於人。

帝王有明君、昏君,為臣有忠臣、奸臣,諡號因而亦有美、惡之分。古人議定諡號“必核其人之生平,未嚐專著其美而諱其惡”(《陔餘叢考》卷一六),遵循一定的道德規範,一般說來是比較公允的。古代君臣的諡號雖以美諡居多,但辱受惡諡的昏君奸臣也不乏其人。然而,有些人一生並非清白如玉,亦非惡貫滿盈,而是有功有過,功過參半。對這類人如何評定諡號呢?通常是予之兩個字的“複諡”,一美一惡,美表其功,惡懲其過。東晉大將謝石官至都督,屢立戰功;然性好貪財,聚斂無厭。謝石死後朝廷議諡,禮官曰:“因事有功曰襄,貪以敗官曰墨,宜諡墨襄公。”帝從其議,遂以“墨襄”為諡。(《晉書·謝石傳》)北朝大臣鄭義卒,尚書上奏議諡:博聞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乃諡鄭義“文靈”。(《北史·鄭義傳》)魏晉至隋唐時期此類諡號屢屢見諸史籍,如魏於忠諡“武醜”、楊炎諡“平厲”、陳執中諡“榮靈”等。一個人的諡號兼有美惡二義,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對其一生功過作一分為二的評價,可謂公允。

然而,古人的諡號並非完全與死者生前的行為相稱,名實不符乃至顛倒是非的情況時有發生。唐初權臣封倫為人奸詐,陽奉陰違。他為了顯示節儉,穿粗衣,居陋舍;私下卻四處索取賄賂。政治上更是兩麵三刀,暗地裏勸唐高祖李淵早立太子,挾製太宗,並鼓動太子李建成謀刺太宗;當高祖議立太子時,表麵上卻竭力勸阻。太宗為其所惑,視為心腹,賞賜累萬。貞觀元年(627)倫卒,追贈“司空”,賜美諡“明”。十七年後東窗事發,罪暴身後,太宗下詔奪封倫司空之贈,改諡為“繆”,以彰其惡。(《舊唐書·封倫傳》)五代後周齊王憲,身為賢王而冤死,加惡諡“煬”,後人為之鳴屈不迭。南宋奸臣秦檜,賣國求榮,死後居然獲美諡“忠獻”,五十多年後才改為惡諡“繆醜”。清朝諡法與前代不同,諡號多溢美之詞。清人趙翼雲:“古時三品以上例皆贈諡,而其人之賢否不同,故考行易名,不能無褒貶。近代大臣身歿,其應贈諡與否,禮部必先奏請,請而得諡,其人必為朝廷所眷惜之人,其諡自有褒無貶也”(《陔餘叢考》卷一六)。由此可知,清代諡法的特點是著美諱惡,大臣諡號有褒無貶,無公允可言。

作為喪葬禮製的諡法,之所以能在中國沿襲數千年之久,受到曆代封建統治者的重視,其中不是沒有原因的。

首先,諡法是維護封建等級製度的重要手段。曆代統治者對諡法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等級規定,諡號向來被視為帝王將相的專利,中小官吏和平民百姓是沒有資格享用的(私諡和特賜諡例外)。貴族官僚生前以爵位、品秩標識等級,死後則用諡號顯示尊榮。諡號與爵稱、官品一樣,都是體現貴族官僚身份的重要標誌,所不同的隻是生死有別罷了。

其次,諡法具有揚善抑惡的社會功能。古代諡法的基本原則是“大行受大名,細行受小名”,一個人諡號的臧否主要取決於他生前的所作所為,善有善諡,惡有惡諡。同時,諡號又是蓋棺論定的,“行出於己,名生於人”,無論生前有多大的權勢,也無法幹預後人對自己的評議。多行善政,有功於國,有德於民,就會以美諡垂名青史;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將被惡諡釘在曆史的恥辱柱上,憑後人唾罵。因此,諡法雖然帶有濃厚的封建禮教色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約束上層統治者的行為、懲戒貪官汙吏的積極效果,這一點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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