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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喪服與守孝

1.五服製度

死者入土,並不意味著喪葬活動的結束,家人和親戚還要為死者服喪守孝。守孝的時間有長有短,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而定。服喪期間,守孝者必須身穿特製的喪服,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動應遵循一定的規範,不得放任逾禮,以表示對亡親的哀悼之情。

古代傳統的喪服有五種形式,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合稱“五服”。這五種喪服分別用不同質地的麻布做成,形製和做工各不相同。五服有輕重等次之分,服期有長短之別。使用何種喪服,取決於同死者親緣關係的遠近。

“斬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種,意思是割布做衰,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其悲痛至極之意。這種喪服用極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緝邊,使斷處外露,以示無飾。衣縫向外,裳縫向內,裳前三幅,後四幅。胸前綴一塊長六寸、寬四寸的布條,謂之“衰”,冠用厚紙做成,寬三寸,長跨過頭頂。再用一根麻繩纏在額頭下,謂之“武”;多餘的麻繩從兩耳邊垂下,謂之“纓”。頭和腰部各纏以單股和雙股黑麻,謂之“絰”。手持竹杖,腳穿草鞋或麻鞋。斬衰的服期為三年。子和未嫁之女為父,承重孫(即父親早亡的長房嫡孫)為祖父,父為嫡長子,兒媳為公公,妻、妾為夫,服此重孝。

“齊衰”較斬衰為輕。用粗麻布做成,緝邊,衣、裳邊和下際皆縫起,其他形製與斬衰相似,隻是“武”、“纓”、“絰”的佩戴方法有所不同。齊衰的服期有三年、一年、五月、三月之分。子為母,承重孫為祖母,母為嫡長子,兒媳為婆婆,服之三年;夫為妻,為繼母,為祖父母,為伯叔父母,為眾庶子,為兄弟之子,為嫡孫,出嫁女子為父母,妾為嫡妻,為夫兄弟之子,公婆為嫡媳,服之一年;重孫為曾祖父母服五月;玄孫為高祖父母服三月。

“大功”輕於齊衰。意為做工粗大。用熟麻布做成,麻布經過加工,色白較細。服期九個月。為堂兄弟及未出嫁的堂姐妹,為已出嫁的姐妹、姑母,已出嫁的女子為伯父、伯母,公婆為眾媳,為兄弟之妻,為庶孫,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等,皆服之。

“小功”又較大功為輕。意為做工細小。用較細的熟麻布做成,質地比大功細密。服期五個月。為從祖祖父母(即祖父之兄弟及妻),為從祖祖姑(即祖父之姐妹),為從祖父母(即父之伯父叔父及妻),為從祖兄弟、姑姊妹,為兄弟之孫,為堂兄弟之子,為外祖父母,為舅父、姨母、外甥等,皆服之。

“緦麻”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種。用極細的麻布製成,做工亦較上述四種喪服講究。服期三個月。為三從兄弟,為曾祖之兄弟姐妹,為祖之從兄弟姐妹,為父之再從兄弟姐妹,為曾孫、玄孫、外孫,為姑、舅、姨之子(即表兄弟),為嶽父、嶽母,為女婿,為庶母(父之妾有子者)、乳母,為庶孫之妻,為外甥之妻等,皆服之。

古人服喪並不完全局限在親戚圈內,還常常為沒有血緣關係的尊者披麻戴孝。在周代,諸侯為天子、臣為君服斬衰之孝。漢初承襲秦製,皇帝駕崩,天下吏民為之服孝三年;漢文帝提倡節喪,改為服孝三日。曹魏舊製,官長卒,屬吏皆服齊衰,葬訖而釋服。晉喪葬令規定:長卒吏,僚屬服齊衰,著喪服理政,新官上任後始得釋服。在師道尊嚴的封建社會,師徒之恩不亞於父子之情,喪師如喪父,學生每每為老師斬衰三年。孔子死後,門徒中就有服三年之喪者。為尊、為長、為師服孝,是五服製度的重要補充。

五服製度創立於先秦時期,風行於整個封建社會,至今遺俗猶存。從先秦禮書《儀禮》、成書於漢代的論禮文集《禮記》、北宋司馬光記述封建家禮的《書儀》和清朝典章製度匯編《清會典》等記載的喪服禮製來看,五服製度在兩千多年間的曆史長河中變化不大,是中國傳統喪葬文化中最穩定的因素之一。

從形式上看,五服製度主要是按照一定的血緣親屬關係劃分服喪守孝的輕重等次,其實質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宗法製度。

五服製度的基本原則是“尊尊”、“親親”。皇帝為天下至尊,故吏民百姓應為聖上天子服喪守孝;父權居於支配地位,父族之孝則重於母族之孝;嫡尊庶卑,嫡係之孝也明顯地重於庶係之孝。家族成員亡故,無論長幼,其他人都要為之披麻戴孝,即使晚輩早卒,長輩也要服喪,“親親”之情並不因輩分的懸殊而稍有懈怠,隻是輕重、主次有所區別罷了。這些原則與“三綱五常”等封建禮教的精神相一致,客觀上起到了鞏固封建秩序的作用,其實際功能已遠遠超出了喪葬文化的範疇。五服製度之所以在曆史上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為曆代封建統治者提倡弘揚,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此。

需要說明的是,五服製度屬於漢族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曆史上許多少數民族並未遵行這種製度。有些少數民族受漢族文化的影響,也為亡親服喪守孝,但喪服製度遠不及漢族那樣嚴格。魏晉時期的東夷諸族,“其居喪,男女皆純白,婦人著布麵衣”;吐穀渾族的服喪時間很短,“葬訖而除”,與漢族有別。(《晉書·四夷列傳》)清代滿人服喪,“斬衰止百日,期服六十日,大功三十五日,小功一月,緦麻廿一日”(《尺咫偶聞》)。其俗雖近於漢製,但最重的斬衰之孝也隻有一百天,服期已大為縮短。與滿俗相類的還有清末新疆境內的蒙人和回民,前者“子為父母,妻為夫,均持百日服,平人則持服四十九日”;後者“子女之於父母,妻之於夫,若親戚兄弟,持服四十日或百日”。(《清稗類鈔·喪祭類》)喪服均較漢人為輕。同書記載昆山一帶喪俗:“鄉女之居母喪也,必以紅色布為褲,服三年乃除。謂母育己身時,惡露甚多,有血汙之穢,死後必入血汙地獄,服紅褲者,為其祓除不祥也。男子亦間有之。”這種紅色喪服頗為奇特,帶有濃厚的宗教迷信色彩。少數民族的服喪禮俗雖來自漢族,但其中已融入了本民族的文化因素。

2.居喪守製

古代喪禮要求,有孝在身的人應嚴格節製衣、食、住、行,日常生活一切從簡,遵守居喪的製度,稱為“守製”。在居喪的過程中,守製者常常過著苦行僧一樣的生活,以種種自我虐待和壓抑人性的極端方式,體現所謂的“孝道”。

親人初死,應立即除去華麗的服飾,著素淡之衣;大殮的第二天,“五服之人,各服其服”,換上正式的喪服。服期內一般不得洗澡,如肮髒過度導致疾病,方可破例,“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禮記·曲禮》)清代的禮製更為苛刻,居喪者不僅不能洗澡,就連理發亦被禁止。《清稗類鈔·喪祭類》雲:“古者喪而毀容,其時亦必薙發。乃至本朝,於居父母之喪者不薙發,自天子以至於庶人皆然。”如果遇到皇太後、皇帝駕崩的國喪,天下臣民“亦皆百日不薙發,服縞素”,舉國蓄發守孝。毀容盡孝的傳統被清朝統治者發揚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

節製飲食也是居喪守製的一項重要內容。父母初終,孝子在三日之內不得飲水進食,空腹盡哀。殮後可少量食粥,以“充虛續氣”,勉強維持身體所需。服喪期間吃缺鹽寡味的粥飯,禁食瓜果菜蔬,酒肉之類的美味佳肴就更與孝子們無緣了。曆史上有很多居喪節食的“動人”事例,如孔門高徒曾子,執親喪“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禮記·檀弓》),後人傳為美談。南朝梁昭明太子喪母,“至殯水漿不入口,每哭輒慟絕”。由於節食過甚,喪事未畢其腰圍已減削過半,消瘦不堪,“士庶見者莫不下泣”,朝野盛讚,以為至孝。(《梁書·昭明太子傳》)宋人張齊賢居母喪,“日啖粥一器,終喪不食酒肉蔬果”(《宋史·張齊賢傳》),鄉鄰稱頌,青史留名。

居喪者若貪求口福,違禮奢食,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乃至以律論處。曹魏時,“竹林七賢”之一的步兵校尉阮籍放達不羈,居喪無禮,飲酒食肉,朝臣何曾斥阮籍為“敗俗之人”,建議文帝將其流放四裔,“無令汙染華夏”。(《晉書·何曾傳》)京兆韋高慕居母喪彈琴飲酒,“每以天下是非為己任”的古成詵(時任給事黃門侍郎)聞知此事後頗為憤慨,流淚發誓:“吾當私刃斬之,以崇風教!”遂持劍求高,高懼而逃匿,“終身不敢見”。(《晉書·姚興傳》)唐憲宗元和九年(814),官宦子弟陸慎餘與兄陸博文居喪,“衣華服過坊市,飲酒食肉”,京兆府奏告朝廷,“詔各決四十”,逐出京城。事隔三年之後,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歌宴飲,事發後二人分別受到懲處,“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日知錄》卷一五)。

居喪者的住處應樸陋就簡,不得奢華。未葬之前,在中門之外用竹木茅草搭棚,作為孝子的起居之處,稱為“倚廬”。裏邊的陳設極為簡單,以草席為鋪,以土坯為枕,謂之“寢苫枕塊”。孝子身著孝服守於廬中,深居簡出,不與人往,哀至則哭,晝夜無時。睡覺時不脫絰帶,和衣而臥。父母下葬後,有的孝子還在墓旁搭棚而居,稱為“墓廬”。

嚴於律己的墓廬守孝者在曆史上不乏其人。南朝劉覽居母喪,廬於墓側,“冬止著單布,家人患其不勝喪,中夜竊置炭於床下,覽因暖氣得睡,既覺知之,號慟嘔血”(《梁書·劉孺傳》)。皇帝聞其孝行,數次屈駕親臨慰勉。唐代中書舍人歐陽通丁母憂(古人稱父母之喪為“丁憂”),隆冬時節居廬寢苫枕塊,家人擔心這位老爺子不敵嚴寒,暗地裏在其臥席之下塞進幾塊氈絮,歐陽通發覺後大發雷霆,“遽令撤之”,樸陋如故。(《日知錄》卷一五)元初重臣廉希憲喪母,“率親族行古喪禮,勺飲不入口者三日,慟則嘔血不能起;寢臥草土,廬於墓傍”朝廷每有大事,輒詣廬求教。(《元史·廉希憲傳》),明永樂年間,霍州學正曹端遭丁憂之難,棄學歸家居廬守孝,諸生慕其品行,紛紛趕來拜師求學,曹端就在墓廬中講學授徒,一時傳為佳話。(《明外史·曹端傳》)

居廬守孝期間,“婦人不得輒至男子喪次”(《書儀》),禁止夫妻生活。東漢鄙儒趙宣為博取孝名,葬親後在墓道中居喪守孝達二十餘年,鄉邑稱孝,州郡禮請,並把他推薦給太守陳蕃。陳蕃前去訪察,查出趙宣與其妻“寢宿塚藏,而孕育其中”,竟然在墓道中生養了五個孩子。陳蕃大怒,遂將這位欺世盜名的傷風敗俗之徒下獄治罪。(《後漢書·陳蕃傳》)唐代法律規定,居父母喪生子者,處徒刑一年。(《唐律疏議》卷一二)

服期內嚴禁娶婦嫁女和娛樂遊戲,訪親會友也受到限製。《晉書·張輔傳》記載,梁州刺史楊欣服姐喪,車騎長史韓預強聘其女為妻,張輔時為中正,“貶預以清風俗”。同書《劉隗傳》記載,世子文學王籍居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顏含在叔父喪嫁女,劉隗“並奏之”,請朝廷予以懲處。廬江太守梁龕服妻喪,在釋服的前一天“請客奏伎”,與丞相長史周□等三十餘人歡聚一堂,劉隗聞知此事後上書朝廷:“宜肅喪紀之禮,請免龕官,削侯爵;□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宜各奪俸一月。”梁龕與聚會者分別受到免官削爵和停發俸祿一月的處罰。唐律明文規定: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已成之婚姻解除無效;居父母喪為人主婚者,杖一百;充當媒妁者,杖八十。(《唐律疏議》卷一三)五代後唐天成年間,原州司馬聶嶼“喪妻未及於半年,別成姻媾”,事發後朝廷傳旨,“令本處賜死”(《冊府元龜》)。元末社會動亂,綱紀崩壞,朱元璋為矯正民風,於洪武初年發布詔令:有喪在身者,禁止設宴作樂及會親聚友,違者嚴辦。

有孝在身者禁止赴舉,不能因追求功名而忘卻喪親之憂。秦漢魏晉時期,儒生為官主要依靠朝廷的征辟和地方官的推舉;隋唐以降,士人則主要通過科舉製度進入仕途。守製與否是漢代衡量儒生品行優劣的重要標誌之一,漢律規定:“不為親行三年服不得選舉”(《漢書·揚雄傳》應劭注)。西晉泰始年間,楊旌遭伯母憂,喪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博士,時人對其大加貶責。實行科舉以後,對士人赴舉有許多規定,有父母之喪者絕對不得應考,其他親喪酌情而定,曆代製度不盡相同。北宋天禧三年(1019),宋真宗在崇政殿接見四千三百名諸路貢舉人,其中一位名叫時稹者“冒緦赴舉,為同輩所訟”,真宗聞奏,命禦史台劾問查究。可見在宋代,即使是最輕的緦麻之喪,也不得參加科舉。明末清初學者顧炎武雲:“今製非三年之喪,皆得赴舉”(《日知錄》卷一五)。明清之際對丁憂重喪以外的赴舉者不加限製,較宋製寬鬆。

為官者遭親喪,一般應辭去職務,歸家守孝。由於官吏身係國家政務,與無官一身輕的平民有別,因而曆代對為官者居喪守製有不同的規定。漢文帝遺詔節喪,以日易月,縮短喪期,故漢代大臣遭丁憂多不行三年之喪。成帝時宰相翟方進母憂,“不敢逾國家之製”,葬後三十六日即除服理政。(《漢書·翟方進傳》)欲服喪者須奏請皇帝恩準,不得擅自棄職。明帝朝太尉趙□母憂,上疏乞歸服喪,明帝不許,遣使者為其釋服。(《後漢書·趙□傳》)安帝永初年間,車騎將軍鄧騭喪母,多次請求服喪,“章連上,太後許之”(《後漢書·鄧騭傳》)。然而,漢代雖有大臣不行三年喪的明確規定,但居喪守孝的官僚貴族仍不乏其人。縣令原涉居父喪墓廬三年,“顯名京師”(《漢書·遊俠傳》);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哀帝下詔褒揚,譽為“宗室儀表”(《漢書·景十三王傳》)。遵行古禮服孝者受到朝野輿論的一致讚頌。清代學者趙翼認為:“是終漢之世,行喪不行喪迄無定製”,似在兩可之間。(《陔餘叢考》卷一六)這種情況大概延續到魏晉之際。晉武帝時,大鴻臚鄭默遭母憂,依“既葬還職”的秦漢舊製,大臣是不能居家守孝的,由於鄭默“自陳懇至”,多次上書請求,武帝許其終喪,朝廷還因此重新修訂了大臣服喪的製度,“遂改法定令,聽大臣終喪,自默始也”(《晉書·鄭袤傳》)。從此以後,官吏例得居喪服孝,曆代相沿不改,成為封建社會的定製。對於守製在家的官員,朝廷常常遣使前往慰問,贈賜錢米等物。明洪武十一年(1378),廣西布政使臧哲母憂去官,朱元璋特遣使者賜米六十石,鈔二十五錠。“自後凡官以父母喪去職而家居者,皆有賜焉”。十七年又詔令吏部:凡官員丁憂,已在職五年且為政清廉者,居喪期間朝廷依原秩給一半俸祿;在職三年者給三月餘祿。(《日知錄》卷一五)

如因軍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服期未滿的官員亦可強令其出仕,謂之“奪情”,亦稱“起複”。《朝野類要》雲:“已解官持服,而朝廷特擢用者,名起複,即奪情也。”魏晉以降,奪情起複之舉屢見諸史籍,具體情況曆代有所不同。南齊肖坦之居母喪,起複為領軍將軍。(《南史·齊宗室》)唐睿宗景雲中,宰輔蘇□卒,詔其子蘇□起複為工部侍郎。(舊唐書·蘇□傳》)玄宗開元年間,丞相張九齡母憂,詔奪哀起複,拜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舊唐書·張九齡傳》)

唐代有的官僚因擔心服喪久居在家而失去權柄,乃想方設法謀求朝廷起複授職。唐順宗時,朝臣王叔文有母喪,“與其黨日夜謀起複”。憲宗時,昭義節度使盧從史父孝在身,朝廷無起複之意,不惜用重金賄賂宦官,“以冀起複”。昭宗時,丞相韋貽範收受賄賂,許諾替行賄者謀求官職,未果遭母憂去職居喪,行賄者未能如願以償,遂至其家催逼討債,韋氏無奈,乃多方鑽營以圖起複。(《資治通鑒·唐紀》)在這些權欲熏心的政客眼裏,功名利祿高於一切,為生身父母居喪守孝倒顯得無足輕重了。與此相反,有的官僚雖非父母重喪亦辭職行服;有的不從朝廷起複之命,執意守製;有的雖從命起複,但行為舉止嚴於律己。唐高宗時,中書舍人歐陽通丁憂,朝廷強令其起複本官,每入朝,“必徒跣至城門外”,然後穿鞋上朝;值宿在省,“則席地籍槁,非公事不言”;退朝歸府,“必衣衰絰,號慟無常”。雖起複而不敢忘憂,忠孝兩全。(《唐會要》)

宋製,奪情授職者官銜前冠以“起複”二字。如宋初宰相趙普丁憂起複,服期內參政理事時自稱“起複左仆射中書門下平章事臣趙普”,以示有孝在身。(《陔餘叢考》卷二七)元代規定:“內外官非文武全才及有金革之事者,不許奪情起複”一般官吏例得居喪守製。(《元史·陳思謙傳》)明代亦曾多次發布禁止奪情起複的詔令,力主官吏為父母行服守孝。大功以下輕喪可居官留任,但入署辦公時須著素服,並不得參與朝賀、宴會、祭祀等喜慶典禮,以示與常人有別。清初八旗官員遭父母喪,百日之後即起複授職,並可參加朝會、祭祀等活動。乾隆以後,奪情起複的文武朝臣,服期未滿不得參與吉禮,素服入署理政;總督、巡撫等外任官員,服期結束始授實權。

曆代對奪情起複的不同規定,其實質都是為了調和忠君與孝親的矛盾,力圖使兩者在封建禮教的道德規範之下和諧統一,達到公私兼顧、忠孝兩全的完美境界,其用心可謂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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