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年,英國輝格黨重新執政。它決定利用當政的機會,來確保未來的政治職位和議會席位,為此,由議會通過了兩個法案。1707年通過《任職法案》,規定:每個議員在獲得由國王領取薪金的任何職位的任命後,就喪失了議員的委任書,空出的席位要宣布重新選舉。1711年,通過了又一個法案,即關於議會議員財產資格的法案,其正式名稱是《為提高具有眾議院席位的議員資格以確保議會自由的法案》,規定:各郡的議員隻能由擁有每年至少收入600磅的地產的人來充任;擁有議席的城市的居民必須有300磅的年收入才能擔任議員。這個法律不僅使自由農、公薄持有農、貧農、雇農、工人不能參加議會,而且使很大一部分中、小紳士以及全部中、小資產階級都不能參加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