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派的《建議要點》提出後,平等派於1647年10月28日提出他們的憲法草案--《人民公約》。平等派提出,隻有經過人民的同意,即每個英國人的簽字,《人民公約》才能成為憲法。《公約》提出,製定《人民公約》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基於公民權的穩定和現實的和平。《公約》第一條提出,當時英國各郡、市、鎮國會代表的選舉名額分配極不合理,提出應該依據居民的人數定出較為公平的比例。在本屆國會結束以前,應詳細規定出選舉代表的人數、地點和方法。第二條提出,為了防止同一人長期執政產生的弊病,本屆國會應於1648年9月最後一天結束。第四條規定了國會的權力,它不需要經過任何其他人或若幹人的讚同或同意,得製定、變更和廢除法律,得設置和取消政府機關和法院,得任命、罷免和責問各級官吏,得對外宣戰和媾和。《公約》對國會的權力也加以限製。國會不得幹涉宗教問題以及信奉上帝的方式,不得強迫任何人在戰爭中服役。《公約》提出,在已經製訂或即將製訂的法律上,人人應該受到同樣約束。任何人均不得因土地所有權、財產、特許證、等級、出生或地位而豁免其他人都受約束的普通訴訟程序。《公約》提出,既然法律應當是平等的,它也必須是完善的,不得損害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公約》最後宣布,這些都是我們固有的權力,我們同意並決定盡我們最大可能反對一切障礙,以維護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