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世紀以來,英國地主占有土地是作為國王的騎士領有的,他要對國王履行騎士義務,每年為國王服役40天。12世紀以後,地主以繳納貨幣捐稅代替軍役,叫“盾牌錢”。另外地主還要負擔各種稅捐,如地主長子繼承、長女出嫁、國王作戰被俘需交贖金等情況下要繳納“助錢”,地主子嗣繼承采邑要納繼承稅。以上稅捐總稱騎士捐,其數額是固定的。同時還實行庇護製,即地主死後其繼承人尚未成年時,其土地財產暫歸國王庇記,待成年後再交給他們,但必須繳納特別捐才能領回土地。在庇護時期,國王有權處理他們的土地和財產,有權處理女繼承人的婚姻。如不願接受國王的處理,則要繳納“婚姻稅”。地主還受到許多其他方麵的限製,領地隻能由長子繼承,地主無子土地在女兒中間分配,不經國王同意把土地轉讓給他人,則要課以罰款。可見騎士領有製是一種封建的土地所有製。從15世紀以來,英國土地所有權逐漸轉到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手中。1535年亨利八世頒布法令,把新土地所有者又置於騎士領有製管理之下。1643年7月24日,長期國會專門委員會討論騎士領有製問題。1646年2月24日長期國會眾議院通過法令,取消騎士領有製、庇護製及其他各種封建義務,每年給國王撥款10萬英鎊。不久貴族院也通過這項法令,並得到國王的批準。從此英國封建土地所有製轉變為資產階級土地所有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