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643年3月長期國會就下令沒收主教、牧師、僧會和騎士黨人的土地。第二次內戰結束後,又下令沒收在第二次內戰時支持王黨的貴族的土地。1649年4月30日,長期國會通過法令,出賣副牧師和僧會的土地,買到這些土地的都是政府債券持有人,軍隊中的債券持有人以及愛爾蘭土地債券持有人。國會在1649年4月9日和1650年1月25日兩次通過法案,規定保王黨罪犯贖買被沒收的土地的辦法。規定凡延期交款者土地要重新被沒收,並且立即被驅逐。1651年7月17日,長期國會通過出售逆產法,出售74名騎士黨人的土地。1652年8月4日通過第二個出售逆產法,規定出售29家騎士黨人的土地。1652年11月18日通過的出售逆產法規定出售678家騎士黨人的土地。法案規定,購買者可以繼續享受以前領主享有的各項權利。國王的土地在1643年9月就被沒收了。1649年7月16日法案規定了出售王室領地的辦法,規定王室領地農民在30天內優先購買,過30天後由持有“軍隊債券”者優先購買。在英國革命中,由於采取大塊出售土地的辦法,土地多數被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所購買。1652-1654年間出售的土地最多,占全部出售土地的88.8%。在403名土地購買者中,可確定其身份者為138名,其中貴族13人,官吏11人,租地農業家10人,各種債券持有者10人,農民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