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1年10月28日,長期國會成立《大抗議書》起草委員會。國會內在討論《大抗議書》時爭論激烈,幾乎演成武鬥。11月22日眾議院以159票對148票通過。《大抗議書》共204條。它首先控訴了英國專製王權的罪行、羅馬教皇派對法律的憎恨、主教和教士的腐敗,樞密大臣和宮內大臣為個人目的而替外國君主謀利益。其次它控訴國內濫征稅收、專賣製度,破壞《權利請願書》的罪行。《大抗議書》提出下列要求:國王不得幹涉工商業活動,不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查理應對西、法戰爭失敗負責,議會有權監督國王及大臣們的一切活動。《大抗議書》還附有請願書,要求取消主教參加議會的權利。國會把《大抗議書》送交英王查理一世。查理一世未作明確答複,但他不希望發表《大抗議書》。但國會還是於12月24日在倫敦居民中散發了,在國內引起強烈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