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王查理一世想盡種種辦法搜刮民財充實國庫,1634年他頒布征收船稅的敕令。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和早期諾爾曼時代,英國海岸常常遭到海盜襲擊,為了防禦海盜,沿海居民須向政府供納船隻,可是這種製度早就廢除了。查理一世的船稅敕令規定在沿海各州征收船稅,1636-1637年間又擴大到全國各郡。船稅是一種直接稅,每位公民都須繳納,其作用無任何限製,成為政府的經常稅收,這樣就減少了王國政府對國會的依賴。王國政府稱,船稅是經常稅,代替人們去陸海軍中服役。船稅引起國內各階層的不滿。白金漢郡的約翰漢普頓拒絕納船稅,並向高等法院起訴,控告征收船稅為非法。高等法院審理這一案件。漢普頓的律師在法庭上申訴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對王權應有的限製。國王的律師則謂國王享有最高主權。1638年高等法庭判決,支持國王的法官7人,支持漢普頓的法官5人,國王勝訴,船稅成為合法稅收。漢普頓被宣判有罪,並繳納罰款。漢普頓雖然敗訴,但當時國會既不召開,群眾亦禁止集會,書刊報紙不許發行,向高等法院起訴,正是反對派發表言論的惟一有利時機,法庭成為講話的場所。因此它起了宣傳鼓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