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5年,英國查理一世即位。查理一世為人剛愎自用,輕浮妄動,大唱“君權神授”。英西聯姻失敗後,立即同西班牙進行戰爭。他協助法國鎮壓胡格諾教徒,旋又同法國作戰,國會認為這是冒險行為,不同意與法國進行戰爭。查理一世在1625年和1626年兩次召開國會,要求撥款,都遭到拒絕,因而他兩次解散國會。在同西法兩國戰爭中,軍隊常常住在居民家裏,滋擾鄉裏。他強令各州州長向富人借款,遭到拒絕後,他便對拒絕借款者加以逮捕或短時拘留。為了籌措借款,查理一世不得不於1628年召開第三屆國會。在這屆國會裏反對勢力強大。6月7日提出《權利請願書》,主要內容:第一、昔國王愛德華一世臨朝時,曾製定一項條例,通稱為“無同意課稅法”,明定凡貢稅和補助金,如未經本王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騎士、市民及平民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則國王及其嗣後不得於本王國內征課之。第二、據名為“英格蘭各項自由之憲章”之條例規定,凡自由人除經其同濟之合法裁決,或依國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監禁,或剝奪其營業權、各項自由及自由習慣,或置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毀傷。第三、近來更有大批海陸軍隊,散駐全國各郡,並違反居民意誌,強迫居民接納住入其住宅,忍受其長期駐紮,既有背於本王國之法律與習慣,且使民不堪命。第四、國王愛德華臨朝之25年,國會又製法明定,不得違反大憲章之精神與國法,對任何人臆斷處死或殘其肢體,任何人除依本王國習慣或國會法案所確定之法律,不得判處死刑,無論何種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審訊,亦不得豁免本王國法律及條例所加之刑罰。《權利請願書》要求:今後非經國會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強迫任何人征收或繳付任何貢金、貸款、強迫獻金、租稅或此類負擔。亦不因拒絕此類負擔,令其答辯或作答辯之宣誓,或傳喚出庭或監禁,或加以其他折磨或困擾,宜調離上述海陸軍隊,使人民不再受累。國會同意撥款35萬英鎊,作為國王接受《權利請願書》的條件。國王被迫於6月7日依式敕答:準以所請為法。《權利請願書》是英國曆史上重要法律之一,被視為英國憲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