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王詹姆士一世統治時期,朝野上下,賄賂風行。上自國王,下至一般官吏,都接受賄賂。要想在政府謀一職位,必須送錢給國王的近臣。新任大臣或對外使節必須把重金送給國王。弗朗西斯培根是英國大哲學家,又是英國政府官員,他在劍橋大學學習法律,女王伊麗莎白時開始在政府任職,1584年成為眾議員。英王詹姆士一世統治時,他受到國王大臣索姆塞特和白金漢公爵的重用。1618年任掌璽大臣,1620年封聖奧爾班子爵。他任司法大臣時,有人以受賄罪向眾議院控告他。經調查確認,培根在司法大臣任內曾接受訴訟當事人的賄賂。培根受賄情節嚴重,一是他身為高級法官,以身試法;一是當時英國社會輿論譴責受賄腐敗行為甚厲。此案由貴族院通過彈劾程序進行審理。貴族院判決培根有罪,請求國王革去培根法官職位,罰款4萬英鎊,判無期徒刑,再不得任政府職位,囚禁倫敦塔。培根認罪服刑,不久獲釋,免交罰款。此後培根過閑居生活,以著述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