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5世紀70年代起,英國開始了剝奪農民土地的圈地運動。大批農民失去了世代耕種的土地,流離失所,成批地淪為乞丐、盜賊和浪人,引起了社會秩序的動蕩不安,並影響了國家的稅法和兵源。為此在“勞工立法”、“救貧立法”、“貧民法”等名義下,都鐸王朝(1485-1603)頒布了一係列迫害破產農民和禁止流浪的法令。從1495年開始,1536、1547、1563、1597年又相繼頒布。其中條文稱,除年老和喪失勞動力者發給乞食證外,其他人不得流浪乞食,否則係於馬車後部,鞭打到流血,遣送原籍;凡第二次違令被捕者,鞭打之外,割去半個耳朵;三次違令則判處死刑;勞動者3天不幹活,遣送原籍,在胸前打上“V”字(流浪者)烙印,強製勞動;凡拒絕勞動者,一經告發,被判為告發者的奴隸,如逃亡逾40天,便判為終身奴隸,在額上或背上打上“S”字(奴隸)烙印等。目的是迫使他們習慣於雇傭勞動製度所必需的紀律。據史料載,在亨利八世統治時期(1509-1547年),有7萬多失地農民被處死。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時期,被送上絞刑架的每年達三四百人。故馬思克形象地稱這些法令為“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血腥立法的頒布,引起了英國農民的不斷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