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世紀下半葉,意大利、法蘭西、德國等西歐國家的農民和城市市民開展了反抗教會封建神權統治的異端運動,12世紀運動達到高潮。12世紀末,法國南部的阿爾比派的勢力壓倒了羅馬教會,被正統教會視為最危險的敵人。教皇英諾森三世為尋求更有效的鎮壓手段,於1215年召開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頒布《教皇敕令》,建立異端裁判所(又譯宗教法庭)。洪諾留三世繼位後於1220年發布通令,由多明我會和方濟各會修道士建立異端裁判所,直屬教皇。格利哥裏九世任教皇後,又於1233年發布通令重申上述措施。此後法國、意大利、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天主教國家中普遍成立異端裁判所,旨在鎮壓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分子及有異端思想或同情異端的人。異端裁判所直屬教皇,不歸世俗當局和地方教會管轄,不受教會法規約束,並設有監獄。1252年教皇英諾森四世批準使用酷刑,對異端分子公開宣判,或沒收財產,或監禁,拒不悔罪者判處火刑。14世紀後西歐王權加強,世俗當局將其接管。1480年西班牙設立的異端裁判所最為殘酷,僅第一任大法官多明我會修士托馬斯德托爾克馬達在任期間,判處火刑者至少達2000人。1542年教皇保羅三世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18世紀以後,西歐大多數國家先後撤銷了該機構。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改組教廷,廢除異端裁判所,改設聖職部。1965年教皇保羅六世將其更名為傳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