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世紀的英國,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階級矛盾日益尖銳。英國王室控製了城市的行政權和征稅權,與富裕市民間的矛盾十分突出,騎士階層站在富裕市民行列,僧俗大封建主也力求維護自身的特權和領地內的勞役製。到無地王約翰統治時期(1199-1216),英王在法國境內的領地大部分喪失,並對教皇稱臣納貢。他的政策違反了僧俗大封建主、騎士和市民的利益,因此大封建主利用這個時機,聯合其他階層以武力威脅,於1215年6月迫使約翰簽署了他們草擬的“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共63條,其中規定保證教會選舉自由,保護貴族和騎士領地的繼承權,國王不得幹涉封建法庭執行審判權,不得任意逮捕自由人等。這主要保障了大封建主在經濟、司法和政治方麵的特權,涉及騎士和市民的權利較少。參加王國“大議會”的隻是大封建主,他們還選出25名代表組成委員會,監督國王執行大憲章。如果國王破壞憲章,大封建主有武裝反抗之權。大憲章並不代表曆史的進步方向,得不到騎士和市民的有力支持,因而沒有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