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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章古印度摩奴法典

  傳說由神之子“人類的始祖”摩奴編製。有公元前5世紀已形成的說法,但一般認為約編定於公元前2世紀-公元2世紀之間,或為公元初的幾個世紀。它是古代印度的婆羅門教法典,嗣後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是印度社會製度的根本大法。至今尚有12章法典文奪傳世,共2684頌,內容極其廣泛,涉及宗教、法律、產權、賦役、婚姻、習俗及社會道德等方麵。法典對各種姓的權力、義務和行為準則作了詳細規定,旨在維護高級種姓的特權地位。法典中宣稱,眾神之首梵天的口生出婆羅門,雙手生出刹帝利,雙腿生出畎舍,雙腳生出首陀羅。因此婆羅門應“居眾生之首,統攝世間萬物”,“普天之下,無一不為婆羅所有”,其任務是學習和教授吠陀經,主持祭祀,接受施舍;刹帝利種姓“應保屬民、布施、獻祭、學習(吠陀),不耽於世俗之樂”,從其中產生的國王“乃耳固陀羅、阿尼羅、閻羅”等諸“神之精華”而成,“勢必容光蓋世,淩駕於眾生”;吠舍種姓要學習吠陀、祭神、施舍,從事農、牧、商業活動;首陀羅則必須“溫順和平,供上述各種姓役使”。法典規定,“假若任何出生低級的人,因貪欲而以高級的職業為生,則國王剝奪其財產後,應立即放逐之。”“向高級種姓之女求婚的低級種姓之男,應受體刑。”“隻有首陀羅之女”才是首陀羅的妻子。法典甚至規定,婆羅門侮辱首陀羅隻罰款12帕邡,而首陀羅如侮辱了任何高級種姓則“須割掉他的舌頭”;“無禮的態度評論”高級種姓的名字或種姓,“須以十指長燒熱的鐵釘插入他的口中”;以“傲慢的”口吻“教育婆羅門的義務時,須以滾開的油灌入他的口和耳中”。可見該法典是維護種姓製度的工具,但對研究古代印度的曆史有著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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