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石器時代早期和中期的社會組織是“血緣家族”。馬克思曾經指出;“血緣家族是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在血緣家族內部,婚姻按照輩數來劃分,“所有的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這種家族形式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所有的兄弟姊妹,包括從兄弟姊妹之間可以互為夫妻。在血緣家族階段,一個家族就是一個集團,一個公社,一個生產單位。從考古材料中可以看出,家族內部大概已經有了兩性分工。如在坦桑尼亞的奧都威峽穀的遺址中,發現了各種類型的礫石器,有的用於狩獵,有的用於采集,有的則用於各種食物的加工。大約男子從事狩獵,女子則從事采集和養育子女。當時,社會生產力十分低下,人們過著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生活。人們也一起抵抗自然災害的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