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新中國成立之初,公立學校的經費來源於財政撥款和地方自籌,私立學校和私塾則由辦學單位和學生負擔。財政撥款形式為在公糧中劃撥出部分地方糧作為教育經費,五十年代中期,私立學校已不存在,民辦小學逐步發展,民辦教育經費由村自籌,國家予以補貼。五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初,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撥款。實行縣財政包幹後,按照分級辦學分級撥款的原則,分別由縣鄉財政部門撥款辦學。
八九十年代教育經費籌措的渠道有:(1)縣、鄉財政撥款。(2)省地教育財政部門的各種經費補助。(3)國務院規定征收的城、鄉教育附加費。(4)農村按農民人均年收入5%的比例籌措。(5)學校收取學生的學雜費和勤工儉學收入。(6)社會捐資助學。(7)城市維護稅的10%。
1980年,貫徹中央“劃分收支、分級創幹”的財政管理體製,教育事業費由各縣統籌安排。
1985年,中央提出教育經費財政撥款要達到“兩個增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教育經費的逐步增長)。
1993年,貫徹財稅體製改革決定,鄉中心小學的教育經費由鄉鎮財政管理。
1996年,中小學教育經費撥付,基本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三個增長”的財政預算原則。
關於中小學學雜費收取,各個時期國家都有明確規定。
二、教育經費曆年增減情況
教育經費分為兩大類:(1)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各種津貼(俗稱“人頭費”)。(2)用於教育事業單位的正常辦公、校舍修建、教學設備添置、文體活動等項目的開支,統稱為公用經費。
2000年,行署轉發地區教委《關於調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費標準和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收費監管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1)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農村:小學26元,初中36元;(2)借讀費,農村:小學70元,初中80元;(3)住宿費,一般學生宿舍,初中40元(每生每學期)。(4)中小學代收費項目嚴格限定在地區教委發布的用書目錄以內,中小學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5)其他收費仍根據各縣發出的標準收取,不得調增。
2003年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視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對加快農村教育事業發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解決“三農”問題,出台了一係列包括加大農村中小學預算內公用經費投入在內的促進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決定從2003年開始,由縣財政在預算內安排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
2004年3月,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雜費。
2005年4月19日,江西省財政廳下發《關於盡快落實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通知》(贛財教[2005]34號)文件,文件指出:農村中小學生公用經費是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必需的經費,是農村義務教育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農村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的投入,是事關農村義務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大事,各級財政部門在預算安排中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定2005年全省農村中小學財政預算內公用經費生均撥款在原省政府批準小學生20元/年、初中生30元/年的基礎上翻一番,新增經費部分全部由省財政專項補助。公用經費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教師工資、津貼、福利和基建等方麵的支出。
2006年9月至2007年,國家對貧困學生實行“兩免一補”(免雜費、免書費、補助寄宿生)。給每個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標準按小學70元/年、中學140元/年執行。農村免費教科書資金由中央全額承擔。
2007年9月起,給國家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從2007年春季學期起,為確保全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改革順利進行,提高免費教科書補助標準,推進教科書循環使用工作,江西財政對每個學生學進行雜費補助,標準為:農村小學170元/年,農村初中210元/年。
從2007年春季起,對全省所有公辦義務教育貧困家庭寄宿學生進行生活費補助,補助每個寄宿生生活費標準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2009年400元/年;2010年,小學生均500元/年、初中生均750元/年小學生每人每天補助2元,初中生每人每天補助3元,學生每年在校天數均按250天計算。寄宿率為:農村小學20%,農村初中60%,城市初中5%。所需資金全部由省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