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傳統節日。我國56個民族的節日(包括歲時節令),據不完全統計,被收入辭典的有近800個,僅漢族就有200多個,有的民族幾乎每月都有節日。這麽多的節日,節俗事項雖然繁雜,但其特點和文化內涵卻有跡可尋。對於我國的節日特點,楊景震先生曾在他的《中國傳統節日風俗的形成及其特征》(《中華文化論壇》1998年第3期)一文中作了如下總結。
第一,禮儀性。在眾多的節日風俗中,貫穿著一條主線,就是禮尚往來。“來而不往非禮也”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從節日的來往中,可以明顯地看到這一點。從過年(春節)開始,差不多每隔一段時間,就有一個重大的節日,隨即開展了禮尚往來的來回循環活動。大年正月初二起,嫁出的姑娘(包括外甥、晚輩親戚)要給娘家行拜年禮,禮品多為麵糕、點心等,過了正月初二,娘家人要給外甥送燈籠;清明節,外出的家族成員、嫁出的女兒,要給祖先送紙、祭祖;“麥梢黃女看娘,卸了枷娘看冤家”。也就是說小麥快成熟的時節,新出嫁的女兒要拜望娘家人,表示關心娘家夏收的準備情況。等待夏收後,娘家老人要看望出嫁女兒家的收獲情況;端午節女兒給娘家送粽子、油糕、綠豆糕(也有互送的);中秋節,女兒、女婿要給娘家送月餅;重陽節,娘家要給女兒家送花糕。這樣一來一往,年複一年,循環不已,已經形成了約定俗成的製度。在這樣禮節的來往中,基本上是對等的,充分體現了禮尚往來的觀念。但在送的禮品中,一般是女兒、晚輩要比娘家、長輩送的禮品重、價值高,這大概是女兒、晚輩要盡孝道的表現吧。這是節日風俗的一個顯著的特征。
第二,紀念性。在我國傳統的節日中,不管農事節日、祭祀節日、慶賀節日、娛樂節日,都有所寄托、有所紀念。如春節活動,是一個綜合性的盛大節日,每年農曆正月,正是農閑季節。正月期間是“立春”的節氣,這個時候天氣慢慢地暖和起來了,適合舉辦大型的娛樂活動。其他如元宵節,其目的是春節的繼續,以展示花燈為主。花燈象征著科學文化知識,人們要大顯手藝,表現一番。清明節的理想和目的,主要是為了慎終追遠、悼念祖先。端午節的原意是為了健康身體、趨邪辟疾,以吃角黍、插艾葉、飲雄黃酒、戴香包為主要活動內容。中秋節的共同理想是希冀家人團圓、共同過著美好的生活,故以“拜月”活動為主。“十五月兒圓”,象征著團圓的意思。重陽節主要是提倡遠遊、登高、開拓視野為目的,所以有登高望遠、插茱萸,娘家人給女兒家送花糕的風俗。花糕的“糕”諧音高,取步步登高之意,也可作為登高、遠遊的幹糧。茱萸是野生植物,到野外采集幾株茱萸回來,有紀念意義。臘八節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展示農業大豐收。這一天,熬上一鍋體現農業大豐收的各種米、各種豆、各種幹果混合而成的粥,讓全家人吃,鼓勵人們,教育小孩,要勤勞生產,才能豐衣足食。綜觀以上敘述,凡能形成一個被人們公認的重大節日,都有一個共同的理想和目的。沒有理想和目的的節日,是不會存在的。
第三,時代性。節日風俗的形成,有它的時代性和時代的局限性。如元宵節看花燈的風俗,形成於漢代。《史記》記載說:“漢家以望日祀太一,從昏到明,今夜遊觀燈,是其遺跡。”唐以後,這種風俗更盛行了,並且寫進了文藝作品之中。據五代的王仁裕撰寫的《開元天寶遺事百枝燈樹》中說:“韓國夫人置百枝燈樹,高八十尺,豎之高山上,元夜點之,百裏皆見,光彩奪目也。”南宋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追憶北宋的首都汴京(今河南省開封市)的繁華勝景時,寫道:“正月十五元宵,大內(宮廷)前,自歲前冬至後,開封府絞縛山棚,立木正對宣德樓,遊人已集禦街兩廊下,奇術異能,歌舞百戲。”根據以上史料的記載,元宵佳節觀燈之盛況,隻能產生在封建社會的中期,文化比較發達、物質比較豐富的時代。在封建社會的初期和以前的奴隸社會,是不會產生這樣標誌著人類文明的元宵節觀燈活動,也形成不了這樣的固定風俗。所以時代感和時代的局限性,是節日風俗的一個顯著特征。
第四,民族性。在各個民族中都有自己的民族節日,以及和節日相適應的風俗習慣。這種節日風俗,有著自己民族和其他民族不同的特色,又由於互相借鑒、滲透的作用,有許多節日風俗,也有相類似之處。如年節風俗,在許多民族中有相似之處,但更多的是別具特色。如蒙古族很講究過大年和小年這兩個節日,他們把春節叫做“查幹薩日”,即白色的新年。居住在農業區和城市工礦區的蒙古族,過大年與漢族相仿。牧區卻不同,在臘月十五以前,要把牛、羊宰好,把潔白的哈達放在肉上,送給親友。過小年之後,要清掃蒙古包內外,並且開始調馬,做新蒙古袍、蒙古靴,購置氈子、奶桶、鍋盆等。蒙古族年三十晚上也有守歲的風俗,但他們和漢族不同,是在當天晚上全家老少席地圍坐在矮桌旁,桌上擺滿一盤盤香噴噴的肉類、奶食品,以及糖塊、香煙、美酒等。矮桌上放一張大紙用蒙文整整齊齊地寫著祖先的名字。深夜開始飲酒進餐,兒女們要給長輩們敬酒祝願。在各民族的節日風俗中,有很大的差別,充分體現了各個民族的特殊風貌和獨特性格,這與他們的生產方式、經濟基礎、生活習慣是密切相關的。
第五,傳承性。節日風俗經過世世代代的流傳,變成了一種固定的形式,在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中,具有強大的製約能力。所以我國禮節有“入境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的規定。由是觀之,民俗具有很難改變和可以改變的二重性。今天流行在民間的節日風俗,都是從遠古時代傳承下來的,仍然為今天人民所共同遵守,共同按照節日風俗的要求進行活動。而這些活動被認為是當前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動。如春節拜年、元宵節鬧花燈、端午節吃粽子、中秋節拜月、重陽節送花糕、臘八節吃臘八粥等節日風俗,都是從古代傳承下來的,有繼往開來、慎終追遠的作用。節日風俗的傳承特征,是一個順乎自然發展的必然性規律。
第六,變異性。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生產方式的變更,以及自然環境的轉變,節日風俗不可避免地產生變異的現象。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如元宵節是古人根據曆法和月相的關係,每月十五必逢滿月,故稱之為“望”。滿月象征著團圓、美滿,所以把這一天看做是最吉利的日子,在這天有祭祀天地、祈求福佑的活動。到了漢代,由於“五鬥米道”(道教)的影響,把天、地、水當做人格神,尊之為“三官”,又稱“三元”,認為它們能消災赦罪,降福於人類。以後,道家又把“三官”、“三元”與時令節氣相配,規定正月十五為上元,七月十五為中元,十月十五為下元。“三元”中,上元最受重視,因為這是天地賜福之日,這一日又正當年初,所以人們以隆重的儀式慶祝上元,祈求得到全年平安、萬事如意。元宵節開始形成就有張燈、看燈的活動。到了唐代,元宵節前後各一日,正式定為國定假日,官署停止辦公而觀燈,《兩京新記》就有“敕許金吾馳禁,以看燈”的記載。從此曆代皇帝都在元宵節“禦樓觀燈”,表示與民同樂。元宵節的觀燈活動,就流行在民間了,發展成為吃元宵、走親戚、送花燈等風俗。宋代把元宵節放燈活動寫進法律,上元放燈由三夜增為五夜。民間觀燈之風,盛況空前。元、明、清三代,元宵節仍是一個重要的節日。明代規定“上元節自十一日為始,賜節假十日”。足見元宵節在當時受重視的程度。直至今天,元宵節的內容更加豐富多彩,除吃元宵、放煙火、玩花燈外,還舉辦更盛大的燈展、書展、猜燈謎等活動。
第七,群眾性。風俗習慣是人民群眾智慧的積累,為眾人所創造,它具有集體化、大眾化的特點。黃遵憲說:“風俗之端,始於至微,搏之而無物,察之而無形,聽之而無聲,然而一二人倡之,千百人和之,人與人相續,又踵而行之,及其至成,雖其極陋甚弊者,舉國之人,習以為然。”這就是說,人民群眾在創造人類曆史的同時,也創造了各自民族的風俗習慣。節日風俗一經形成,就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所以說,節日風俗的群眾性,也是一個顯著的特征。節日風俗既是人民群眾創造的,那麽它的改革和變異,也是由人民群眾自己做主。它和各個朝代的“法律”不一樣,有著廣泛的民主性。如清明節掃墓的風俗,有“慎終追遠”的意思,它很適合人們懷念祖先、繼承祖業的心理需要。所以,人們把這種風俗一代一代地傳承下來。不僅在漢族中有這樣的風俗,就是在其他兄弟民族中,也有類似的風俗活動。這種風俗不僅在民間盛行,就是在曆代的官方,也提倡這種活動。如唐高宗(李治),有一年清明節,在渭陽為征戰有功的亡魂舉行一次祭奠,他賜給群臣每人一個柳條圈,戴在頭上,為之悼念。現在我國每年清明節,有祭奠黃帝陵、祭奠革命先烈等活動。於是清明節祭祖、掃墓的風俗,變成了全民性的風俗活動,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
§§第二章 春節:盛大祭典與慶典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