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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重要文件選輯

  永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永新縣木材公司更改名稱的通知

  永府辦發(84)第7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縣政府各部門:

  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贛府發(1984)83號文件精神和森工體製下放後機構設置的需要,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將永新縣木材公司更名為“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

  特此通知

  一九八四年九月廿日

  中共永新縣委永新縣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放寬林區政策的暫行規定

  永黨發(85)第10號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縣政府各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號文件第三條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林區政策,保護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生產,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經研究討論,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堅持依法治林,憑證采伐

  1.根據《森林法》規定,國營林場、站和林區鄉、村,都要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分材種申報年限額采伐量,送林業部門核定,報縣政府審批,由計委下達,逐級落實到生產單位和戶,所有規格材和非規格材均應納入年采伐限額,做到依法采伐,憑證銷售。

  2.國營林場、站和林區鄉村,應根據縣計委下達的年限額采伐計劃,落實林場、麵積、材種,造冊上報。林農和生產單位,持山林所有權證到林業部門核發采伐許可證,實行憑證采伐,限額采伐,並做到當年采伐,當年更新,當年或次年造林。對沒有完成更新造林的農戶和生產單位,停發下年度的采伐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無證采伐和改材種、超限額采伐,不準盜砍濫伐國有、集體和他人林木,如有發現,應按《森林法》追究責任。

  3.集體林區要切實搞好封山育林和改造殘次林,原則上不搞清山造林,確需清山造林,應寫出申請,經鄉政府證明,報林業服務公司,搞好規劃設計,林業局批準。未經批準,不準清山,不準采伐。否則,按濫伐森林懲處。

  4.間伐材不列入采伐限額。人工林撫育間伐和殘次林改造,應提前搞好間伐作業設計書,按隸屬關係報林業部門批準,並嚴格按間伐原則作業采伐。違犯間伐設計作業的,應追究生產單位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5.風景林、防護林、特種用材林和革命紀念地,名勝古跡保護區的林木,嚴禁采伐和盜砍濫伐,如有發現除追究責任外,應予重罰。

  6.林區社員自砍自用責任山的林木,必須由林農申報,村民委員會審查,經鄉政府批準,憑山林所有權證,到林業部門繳納林區開發建設費和育林基金,辦理采伐手續,列抵該戶采伐指標,但不得轉讓和銷售。非林區社員有山林坐落在林區,需要自砍自用,除本人申報,村民委員會審查,鄉政府批準外,還需經山場所在鄉和當地林站證明,到林政部門辦理采伐和放行手續。未經批準,不得砍伐和放行。鄉企辦加工的小材小料,應一次性做出計劃,經主管縣長批準,征收育林基金。到林業部門另行辦理有關手續。

  二、搞活木材流通,實行憑證銷售

  1.生產單位和林農,依法采伐的木材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自主處理,憑采伐證上市,繳費納稅,自由銷售,證隨物走,驗證放行。但應按本年度采伐證、采伐材種、數量銷售。新造的未成熟的中幼林,無采伐證或超材種、超限額的林木不準上市銷售。否則要嚴肅處理。

  2.堅決執行木材議購議銷政策,取消木材派購任務。國營、集體和個人用材可到木材交易市場自由采購。不準搞變相統購和硬性攤派。國營林場、站不搞低價收購和平價供材,木材收購部門要適應新形勢,積極搞好木材議購經銷或換購、代銷。

  3.木材銷售價格,實行雙方麵議,按質論價,隨行就市,限低不限高,不搞優惠價和保護價。根據目前市場需求,主要材種收購基價:杉條木8-12公分自然長,一般不低於200元/m3,14公分以上不低於300元/m3,鬆雜木110元/m3,中徑10厘米以下間伐材100元/m3.為了照顧本縣非林區群眾用材需要,縣內銷售價比縣外可稍偏低。也可以物換木。結算直接到戶或生產單位,不準層層“剝皮”。林區鄉村不能巧立名目,濫收費用,保證林農實惠。

  4.有領導、有組織、有秩序地開放木竹市場。今年先後在產材多的三灣、凹南、曲江、白沙塘、陳山等地設立木材交易所。國營林場、站、供銷社、鄉企辦等部門和單位,可在木材交易所掛牌訂購或收購憑證采伐的木材,並收取采伐證,作為放行憑證,不準收購和經營無證采伐的木材、木材成品、半成品、未成熟的中幼林木。

  三、加強林政管理,堅持憑證放行

  1.林區鄉村必須加強林木資源管理、采伐管理和市場管理,建立健全鄉規民約,保護森林資源。林政部門要加強林政管理,整頓和加強木材檢查站,健全輪流值班製和崗位責任製,對擅離職守,工作失職的應當撤換,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2.國營集體和個人購買木材,縣內可憑采伐許可證、完稅證、育林費憑證,由木材檢查站驗證放行,出縣除憑三證外,還應到林政部門辦理放行手續。無證銷售和放行的木材,應予扣留、沒收或罰款。

  3.舊材舊料應控製銷售,確屬年久失修的,可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鄉政府證明,當地林站核實,收取育林費,辦理放行手續。

  4.大力提倡以煤代柴,推廣節柴灶、沼氣池。嚴禁用規格材和劈柴燒磚瓦、石炭。機關單位和家庭燒柴,應做出計劃,經單位證明縣內按15元/噸,到林業部門繳納育林費辦理放行手續。木岩由林業部門做出計劃,核發燒炭證,並按40元/噸繳納育林費,憑燒炭證在縣內銷售放行。所有柴炭應控製出縣,需要出縣銷售,按燒柴20元/噸,木炭60元/噸征收育林費,辦理放行手續。

  四、堅持以林養林,籌集林業資金

  1.林業部門在核發采伐許可證時,可向林農收取育林基金和林區開發建設費,收費標準:林業開發建設費平均10元/m3,育林基金杉條木15元/m3,鬆雜木、中徑10厘米以下間伐材和其他材種各8元/m3,茅竹10元/百根。為鼓勵木、竹加工,木竹成品(除枕、坑木、板方材外)可免交育林基金和森工基建費,所收費用,主要用於林區建設和造林育林。

  2.國營林場、站和林農銷售木材,應照章納稅,繳納10%林商稅和1%市場交易稅,分別由稅務、工商部門到木材交易所收取,需要林站檢尺的,由林站收取2%檢尺費,銷售出縣,向需材單位收取3%管理費。

  五、加強領導,強化領導職責

  1.林區鄉要成立林業管理站,由五至七人組成,由主管林業的副書記或副鄉長親自掛帥,當地林場、站負責同誌參加。配備專職營林幹部,具體負責抓好造林護林,林政管理,監督執行憑證采伐,製止亂砍濫伐等項工作,實行領導負責製,以立責任狀形式,限期完成荒山造林任務。

  2.進一步完善林業生產責任製,落實山林權屬,已經劃分的責任山、自留山,群眾滿意的不再變動,責任山原有林木要一次評材作價,分期逐年償還,集體不再收取山價。“兩山”劃分後,要組織林農搞好造林育林,目前尚未落實到戶的大片荒山,要鼓勵林業專業戶承包經營,真正做到還山於民,興林致富。

  3.林區鄉村和林業部門要讓利於民,保證林農得到更多實惠。嚴禁濫收費用,嚴禁以木謀私,核發采伐證不準克扣,林農憑證采伐、憑證上市,銷售的木材,不準以任何借口加以限製。

  4.木材市場開放後,林木管理要加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盜砍濫伐和超額采伐,對盜砍濫伐要隨趕隨刹,及時製止,製止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單位領導人責任。

  六、對積壓材的處理

  1.1984年8%自留材,要堅決兌現,取信於民,林業部門要以實際收購規格材種核實,有材返材,無材返錢。按材質原則上杉條木300元/m3,鬆雜木120元/m3,自留材兌現要還利於交材的林農,鄉村不能克扣。

  2.1984年憑證采伐的各種積壓材(杉腐材除外),由鄉政府和當地林站核實數量、材種,簽署意見,上報林業局林政股,列抵1985年采伐任務。

  3.今年以來,國營林場、站、單位和個人亂收搶購的木材,要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凡屬亂砍濫伐的濕木,應予沒收罰款,交當地林站。情節嚴重的,按《森林法》追究責任。凡國營集體持有采伐收購合同收購的,可列抵1985年采伐限額,並按議購議銷結算返回林農。對少數幹部職工借放寬、改革之機,進入林區收購販賣的木材,應交當地林站收購或返回林農。已到林業部門辦理手續,個人自用的也應按杉條木80元/m3補交差價。由縣清查建房小組收繳,上交縣財政。

  4.去年12月經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永府字111號文件批準的材種、數量,可按以往規定,繼續辦理銷售、放行手續,不抵1985年采伐指標。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日

  永新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永新縣木材交易市場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永府發(85)第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縣政府各部門:

  《永新縣木材交易市場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試行。

  附:永新縣木材交易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

  永新縣木材交易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號文件精神,縣委、縣政府決定逐步開放木材自由市場,首批開放三灣、曲江、凹南、白沙塘、陳山五個木材市場。為了堅持依法采伐,憑證銷售的原則,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交易活動,特製定本試行辦法。

  一、以林區或鄉為單位,設立木材交易中心市場,成立木材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當地鄉人民政府主管林業的負責同誌任管委會主任,鄉政府、林場(站)、林業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單位各派一人組成。管委會受當地鄉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組織交易、管理市場、驗證檢尺、征稅收費。組成單位各派一名專職業務人員,具體處理交易市場的日常業務,辦公地點設在中心市場,為方便群眾也可根據需要設若幹交易點,定期交易。

  二、林農依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憑林業部門核發的采伐許可證,自由上市,自由銷售。也可憑采伐證,繳納有關稅費後,到縣林業部門辦理放行手續,運往外地銷售,不需另外辦理批準手續。無證銷售的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依濫伐森林論處,給予罰款或予以沒收。塗改、偽造或倒賣采伐證者,依照有關規定查處,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三、國營集體單位或個人,購材自用或參與經營,均可到交易市場議購,或掛牌定點收購,也可通過管委會到林區與林農議購議銷或換購、代銷,成交後到交易市場業務點驗證收費,繳納稅費的標準按縣委、縣政府(85)第10號文件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巧立名目,濫收費用,不得借故限製和刁難,也不得壓價收購和包攬統購。如木材價格低於縣統一規定的基價,一律按基價計收各種稅費。購買無證木材,與濫伐森林的直接責任者同樣處理。

  四、依法交易的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由交易市場業務人員驗證後收取稅金、市管費、育林費和林區開發建設費,木竹檢查站憑采伐證和上述收費、票證、驗證放行,縣外經營憑上述票證,到縣林業部門辦理放行手續,各種票證查驗後,即予注銷,不得重複使用。

  五、違章交易的罰沒收入,交林業部門設專賬管理,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外,統一上交縣財政。

  以上規定自四月一日起試行。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

  永新縣人民政府

  關於開放林區木材交易市場的補充通知

  永府發(85)第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縣政府各部門:

  為了積極、穩妥地把開放木材交易市場工作做好,切實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堅持依法治林、憑證采伐、指標到戶、憑證銷售。真正做到還利於山、還利於林農,針對目前林區的實際情況,經調查研究,對縣委、縣政府下發的(85)第10事情、15號文件作如下補充通知:

  1.堅持采伐指標和采伐證到戶。林區各鄉應根據縣計委下達的85年度限額采伐指標落實到戶,落實山場、麵積、材種,造冊上報,以村出榜公布,照冊核發,由領證人簽字,嚴格發證手續,堵塞漏洞。山林權屬未落實的(包括鄉、村兩級留下的公山),一律不發采伐證。采伐證不能扣留克扣、不準轉手倒賣。否則,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鑒於目前農戶各自存材數量不一的實際情況,為了不突破總采伐限額,可按大多數群眾造成的辦法,將指標落實到戶,然後相互協商調劑。

  陳山林區各鄉的采伐指標,因特殊原因可在核定的采伐限額內,由林業部門審定後,適當調整材種,指標一定要落實到戶,不便到戶的要將木材經營收入合理分配,還利於民。

  2.中央八五年一號文件和省委二號文件下達後,國營林場、站及單位和個人向林農購買的木材應按照縣委(85)10號文件規定精神區別情況分別辦理。

  3.木材市場開放後,價格自由議定,不受限製,每立方米杉材提取育林費八元,鬆雜材每立方米四元,林區開發建設費不論材種,按每立方米十元提取,稅金按實際交易額的10%征收,但最低不得低於杉材每立方米二十元,鬆雜材每立方米十元,同時應交納市場管理費2%交易費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

  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方案

  一、企業基本情況

  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屬國營森工中型企業,經營森林麵積51萬畝,主營森工采伐、更新造林、木材銷售、木材加工、林產工業和林產化工產品兼營種、養(植)殖業、商業服務、公司機關為森工企業全係統生產、經營、管理型機構,下設經理、行政(計劃財務)、生產(森工、營林工業、基建)三個綜合辦公室,下屬曲江、三灣、洋埠、象形、陳山、大沙六個采育林場和文竹、禾山兩個森工營林林場;一個木材綜合加工廠和一個正在興建的石膏刨花板廠;一個林業車隊;一個有機化工廠;兩個柑桔基地。

  公司現有職工1185人。一九九一年完成森工采伐2.4萬立方米;更新造林1.6萬畝;幼林撫育10萬畝(次);銷售木材2.4萬立方米;實現總產值1450萬元;實現稅利362萬元;上交稅利248萬元;上交林業公安經費18萬元。

  為了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製,增強企業活力,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經研究,特要求在森工企業係統內全麵實行工資總額與實現總產值和稅利兩項複合指標掛鉤。

  二、一九九二年企業承包主要經濟指標和考核指標

  1.主要經濟指標

  (1)完成總產值938萬元;

  (2)完成木材銷售量2.2萬立方米(商品材);

  (3)實現木材銷售收入750萬元;

  (4)實現利潤總額125萬元;

  (5)上交林業公安經費18萬元。

  2.考核指標

  (1)限額采伐2.4萬立方米

  (2)更新造林1.7萬畝

  (3)林產工業、多種經營產值195萬元

  (4)森林防火控製在0.6%以下

  (5)安全生產無重大責任死亡事故

  三、掛鉤形式與浮動比例

  森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具有行業特點。企業承包指標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實行總掛分提,與實現總產值、稅利兩項指標複合掛鉤。工資總額掛鉤浮動比例按1:0.65結算新增效益工資,其中實現總產值占40%,實現稅利占60%。

  四、掛鉤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

  一九九一年工資統計年報經縣勞人局、縣財政局審定,企業職工總人數為1185人,其中:固定工815人,合同製工233人,計劃內臨時工1人,集體工75人,計劃外臨時用工61人。

  參與工效掛鉤為固定工、合同製工、計劃內臨時工共計1049人,工資總額為210.36萬元,比上年增長4.99%。

  據有關規定,集體工和計劃外臨時工均不參與效益工資掛鉤,其中:集體工75人,工資總額為11.24萬元;計劃外臨時用工61人,工資總額為5.27萬元。

  五、效益指標和考核指標

  結合永新林業企業實際和森工行業性質特點,由縣財政局、縣林業主管局核定,一九九二年企業總產值為938萬元,比上年增長17.2%;實現稅利基數為261萬元,比上年增長15萬元,增長幅度為5.7%,其中:稅金為136萬元,利潤為125萬元,其考核指標應本著建設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保護森林資源為目的,注重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同步增長,按照一九九二年企業承包主要經濟指標為基數,在完成企業承包主要經濟指標的情況下,提取新增效益工資,在未實現下列考核指標的情況下,則核減效益工資:

  1.每超伐限額采伐指標100立方米,核減效益工資5%;

  2.發生重大責任死亡事故,核減效益工資10%;

  3.森工國營森林防火未控製在0.6‰以下,核減效益工資10%;

  4.工效工資總額保持儲存率20%。

  以上當否,請批示。

  一九九二年一月

  永新縣深化工商企業改革領導小組

  關於批轉縣森工企業深化內部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

  永企改辦字\[1992\]03號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縣企改領導小組原則同意縣林業工業公司深化內部改革試行方案,現予批轉試行。

  森工企業的“三項製度”改革,是振興永新林業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該放權的地方要放權,協助公司先搞好試點,然後全麵推開。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

  附:永新縣森工企業深化內部改革試行方案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

  永新縣森工企業深化內部改革試行方案

  在中共中央中發\[1992\]2號文件精神鼓舞下,“三項製度”改革正在全國各行各業,各條戰線相繼推行,蓬勃發展。破“三鐵一平”已成為轉換企業經營機製,加大改革分量的突破口。我縣森工企業進一步深化內部改革、轉換森工經營機製勢在必行,結合森工企業行業特點和現狀。現就我縣森工企業深化內部改革工作,製訂如下試行方案。

  一、“三項製度”改革指導思想

  以中共中央中發\[1992\]2號文件為指針。以縣人民政府永府發\[1992\]2號文件為依據,麵對我縣森工企業的現狀,認真落實上級關於深化企業內部改革的指示,堅定改革信念,加大改革分量,在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積極穩妥地開展森工企業內部的分配勞動、人事“三項製度”改革,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充分調動林業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不斷增強企業活力,從而達到森工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為振興森工企業,促進全縣經濟的振興發展做出貢獻。

  二、“三項製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三項製度”改革就是要在企業內部推行分配、勞動、人事製度的改革,打破“三鐵一平”(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平均主義)引入優勝劣汰的競爭機製和風險機製,確立崗位靠競爭、收入靠貢獻的意識,明確獎金是超額勞動和貢獻的報酬觀念。做到幹部能上能下、工人能進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從而增強森工企業新機製。

  1.分配製度改革(分配放開)

  改革分配製度。就是在企業改鐵工資為浮動工資,真正體現社會主義製度的按勞分配原則,樹立工資是勞動的報酬,獎金是超額勞動報酬的觀念。

  (1)實行浮動工資分配製。把企業(單位)全體幹部職工的固定工資(標準工資)、林區津貼和預計的資金捆在一起(打破工資總額加人頭獎的方式)與幹部職工個人的各自崗位責任、勞動(工作)的效益,參照企業確定的崗位參改係數掛鉤浮動分配。

  按照森工企業職工現行收入構成現狀,浮動的比例定為二個檔次:(一)測算後的崗位工資在百元以上浮動40%(預發60%);(二)百元以下的浮動20%(預發80%)。公司正、副經理的浮動部分要加大分量。分別與各試點單位的生產、任務、經營的效益掛鉤。(劉先民經理基本工資的40%掛三灣采育林場,10%掛木材廠,10%掛營林生產項目;顏見珍副經理基本工資的40%掛木材廠,與該廠的經濟指標效益目標直接掛鉤;劉家清副經理基本工資的40%與營林生產任務和質量掛鉤浮動);各單位主要領導也要選擇重點工區(車間)相應與產量、質量、產值、效益掛鉤浮動。既掛盈也掛虧,浮動工資從四月一日起在森工企業係統內全麵執行。

  為了統一工資的結算期和發放期。公司規定為:定額工效工資每月的一日至卅(三十一日),每月十五至十六日發放;計件人員的工資每月卅日(三十一)為結算期。

  (2)合理拉開收入分配差距。工資分配做到向一線崗位、責任崗位、關鍵崗位、技術崗位、艱苦崗位傾斜。要體現五個區別:一、二、三線的區別;勞動強度大小的區別;工作責任輕重的區別;崗位領導與一般幹部的區別;技術幹部(三師以上)與其他幹部職工的區別。(傾斜、區別參改係數表附後)

  (3)全企業一律實行工效掛鉤的辦法。現行的計時工資改為定額工效工資、定額工效工資的收入(高低)要與各單位所完成的年度計劃產量、產值、利潤、費用開支、效益和經營管護山林麵積等主要經濟指標掛鉤浮動、增人不增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複退軍人除外)減人不減額,超收節支重獎;欠產、超支重賠,掛盈掛虧。各單位在公司核定的總額度內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生產工作崗位和人員編製,分解定到工區(車間)班組或個人。

  定額工效工資人員每月出勤不得少於24天,完成了本崗工作量方可享受浮動部分和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物貼、肉貼、付貼),洗理、婦保、交通及勞保、福利、醫藥等費。

  直接生產工人的工資仍實行計件工資製。男工每月出勤不少於22天,女工不少於20天(均含雨雪節假日在內),完成所分配的生產任務男工月產值150元,女工120元方可享受國家規定的三貼(物貼、肉貼、付貼)17元,林區津貼12元,洗理費8元,包幹醫藥費10元,交通費6元,婦保費0.5元,勞動保護與福利費按季節性參照定額工效工資人員的標準執行,核發的標準由公司統一確定。

  (4)企業全體人員的原工資級別不變。作為檔案工資保留,企業內部各單位在公司核定的定額工效工資總額和崗位參改係數標準內可以自定內部分配形式。各單位崗位分配參改係數和浮動辦法參照本方案附注的參改係數及浮動檔次製定。檔次標準各單位確定後報公司審批執行。

  (5)通過分配製度的改革在企業建立風險基金製,樹立職工主人翁地位,以企業為家,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經理繳納風險基金400元,副經理300元;正付場(廠)長(含享受付場(廠)級待遇人員)三師200元,定額工效工資人員100元長期參與企業流通(計息)。

  (6)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要適應、配合分配製度的改革、核算、記賬要與之相適應。按照本方案做好基礎工作,強化財務監督,各項費用開支仍按其支出用途的性質進行記賬核算;與現行會計製度、核算要求相悖的要先報批後才能進行賬務處理,因改革所牽動的財務會計換算,既要適應改革需要又要符合製度紀律,防止混亂。

  2.勞動人事製度改革(用工放開)

  森工企業要推行幹部聘用、勞動優化組合,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簽訂勞動年度合同),並結合本單位實際精簡機構,減少非生產性人員,切實改變森工企業幹部能上不能下、工人能進不能出、非生產人員多,直接生產人員少的狀況。

  (1)打破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製工、計劃內臨時工等“身份”界限。業務員、木檢員、營林技術員、施工員、護林員,一要定崗、二要定員、三要定量(工作量)、四要通過考核或工作定績擇優聘用,形成崗位靠競爭,收入靠貢獻的新機製。改變森工企業正式職工人浮於事,大量雇請社會民工的非正常現象。

  (2)取消企業幹部任命。建立幹部考核聘用製,做到能者上,平庸者下,通過考勤、考能、考績、考德大膽從優秀工人中選拔管理人才,不拘一格選聘能人。公司所屬單位的正職(場、廠長),由公司經理提名,征求單位黨組織意見並報上級同意後,以經理的名義聘任,發給其聘任書;副職由經理提名,征求單位黨組織意見並報主管部門同意後,以經理名義聘任,發給其聘任書;公司機關各股、室的正、副職由經理提名,征求單位黨組織意見後,以經理名義聘任,發給其聘任書,各工區主任(車間主任)和各場(廠)的主辦業務、技術人員由場(廠)長提名,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以場(廠)長名義聘任,發給其聘任書,報公司備案;各單位的主辦會計可以參加崗位競爭,上崗後由公司委派,實行公司、場(廠)雙向領導和管理。

  (3)用工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可以選擇工人,工人也可以選擇企業,對工人實行優化組合,上崗人員與下崗人員在工資待遇上要有明顯的區別並隨崗位的變動而變動,堅決廢除那種幹好幹壞、幹多幹少、幹與不幹一個樣的弊端,以致工作不幹,工資獎金各項補貼照拿的壞風氣。

  (4)建立企業內部待業、退養製度。對優化組合後的下崗富餘人員,原則在企業內部消化,富餘人員可以通過培訓後,動態組合二次上崗,在企業內合理流動(僅指木材廠、車隊),也可以個人申請開發第三產業或另辟就業門路,其他各單位經優化後的下崗人員,待崗期定為三個月,隻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60%,三個月後仍不能上崗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謀職業,直至辭退。

  對於年老體弱又接近退休年齡(男性:幹部55周歲以上,工人50周歲以上;女性:幹部50周歲以上,工人45周歲以上)均由本人申請或通過組織動員可以在企業內實行退養,待符合退休條件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退養期間的工資待遇參照退休政策的條件核發。對於喪失體力勞動能力的病患人員,可參照國家規定的病休條例規定予以離崗。

  三、“三改”工作時間安排

  “三改”工作不能再等待觀望,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加快改革步伐,大體用一個月時間完成此項工作,以後逐步完善和深化。

  (1)3月1日-15日:學習、宣傳、動員、調查摸底,選定試點單位,出台“三改”試行方案。

  (2)3月16日-25日:試點單位全麵鋪開,其他單位討論試行方案,做好定崗、定員、定責、定任務等基礎工作,初步製訂定額工效工資掛鉤浮動辦法和崗位參改係數,落實好年度生產計劃和各項承包指標,測算各個生產、管理環節的直接間接費用定額標準。

  (3)3月26日-31日:總結試點單位經驗,召開交流會議,企業普遍推行“三改”。

  四、加強“三改”工作領導

  “三改”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麵廣,原有體製又不完善,又無試點經驗借鑒,加之森工待業的獨特性、難度很大,為把此項工作抓好必須加強領導,公司成立“三改”領導小組,由公司經理和試點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各單位也要相應成立“三改”辦事機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把“三改”工作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製,搞活企業的法寶來運用,改革力度要強一點,膽子要大一點,措施要得力點,並注意及時反映、解決好在“三改”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三改”工作在森工企業有成效地順利進行。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

  關於下發《關於森工企業內部職工退養、病休和停薪保職人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永林工(1992)第06號

  各采育林場、林場(廠)、林業車隊:

  為了完善和鞏固森工企業“三項製度”改革,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關係。《關於森工企業內部職工退養、病休和停薪保職人員的暫行規定》,經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森工企業》首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現予下發,可遵照執行。

  附:關於森工企業內部退養、病休和停薪保職人員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關於森工企業內部退養、病休和停薪保職人員的暫行規定

  根據縣深化工商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轉試行的《永新縣森工企業深化內部改革試行方案》中對於森工企業因用工製度的改革,通過勞動優化組合而下崗的年老體弱又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和喪失體力勞動能力的病患人員。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病休,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 退養條件:

  退養對象必須是優化下崗的、年老體弱的職工(不含臨時工)

  1.工齡連續15年以上(含本數);

  2.年齡:男性:幹部55周歲以上,工人50周歲以上;女性:幹部50周歲以上,工人45周歲以上。

  3.病休必須是喪失工作或體力勞動能力的人員。

  第二條 退養、病休的審批

  凡符合退養條件的對象,經本人書麵申請或通過組織動員,由所在單位審查(病休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符合病休條件的證明)報公司批準。

  第三條 退養待遇

  第一方案意見:

  1.退養人員的工資計算標準及各項補貼

  (1)一九四九十月一日以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參加工作,工齡滿三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90%;工齡滿二十五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80%;工齡滿二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工齡不滿二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0%。

  (2)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一九五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參加工作,工齡滿三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80%;工齡滿二十五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工齡滿二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0%;工齡不滿二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5%。

  (3)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工齡滿三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工齡滿二十五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0%,工齡滿二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5%;工齡不滿二十年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

  2.退養期間,按月計發糧貼5元,付貼5元,物貼6元,肉貼6元,洗理費8元,包幹醫藥費10元,共計40元/月,在除去包幹醫藥費10元後,按30元/月分別乘以工資計算標準的百分比。

  3.退養期間計算工齡,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正式辦理退休的期間內,退養人員每月需向所在單位交納由個人負擔的待業保險金1元,全員退休養老保險金1元,職工待業保險金1元,國防義務費0.4元,糧食基金2.5元(5.90元/月)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補貼時代扣上繳。

  第二方案意見:

  1.退養人員工資計算標準同上,不享受各項補貼,不需向企業繳納五項費用(5.90元/月)。

  2.企業可以暫時接納一名親生子女(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政治思想品德好,能服從組織分配,身體健康,具有初中畢業文化),參加林業直接生產,享受企業計件工人同等待遇,以後經勞動部門批準,符合頂替條件,可以按招工條件辦理手續,不符合招工條件的,隻要勝任生產崗位,政策允許,可以留在企業做計劃外臨時工。

  3.退養期間計算連續工齡,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正式辦理退休。

  上述兩方案退養待遇,符合退養條件的企業職工可自行選擇。

  第四條 、病休人員生活待遇,按照縣勞人局永勞人字(1991)24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不含臨時工)

  第五條 、企業停薪保職人員(不含臨時工)需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簽訂合同時間暫定壹年。工資和各項補貼不享受。同時,每人每月按本人的標準工資的20%向所在企業繳納停薪保職金。可計算停薪保職期間的工齡;不繳納的,計入個人往來,不計工齡,不準返工上崗,簽訂合同中要明確停薪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正當謀業,如發生違紀違法事件和經濟責任事故,均由本人負責,與企業無關,企業不負任何責任。

  第六條 、符合退休條件,但尚未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可先退後辦,其待遇可按正式退休的標準計發,如上級規定有實行頂替,並符合頂替條件,經勞動部門批準後,再予補辦正式頂替手續,如本人要求企業暫時接受一名親生子女做企業內臨時工,按本規定的第二方案辦理。

  第七條 、參加工作期間以職工檔案內的第一份履曆表為準。

  第八條 、退養、病休人員的工資、補貼費用,均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內支出。

  第九條 、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的變化及上級如有新的政策性規定,再作另行修改。

  第十條 、本規定經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森工企業》首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省永新縣總工會

  關於成立林業工業公司工會委員會的批複

  林業局工委:

  林業工業公司報來成立“林業工業公司工會委員會”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成立“林業工業公司工會委員會”。請按工會章程辦理。

  特此批複

  一九九四年二月廿六日

  永新縣勞動人事局永新縣財政局

  關於調整一九九四年度企業“工效”掛鉤方法的通知

  永勞人薪\[1994\]10號

  永財企字\[1994\]7號

  縣屬“工效”掛鉤企業:

  根據省工資改革領導小組、省勞動局贛勞薪(93)8號、省財政廳贛財工字(93)0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各企業九四年度“工效”掛鉤方法一律實行總掛總提,掛鉤基數和浮動比例等詳見附表,“工效”掛鉤後的有關財務和工資的處理要嚴格按“工效”掛鉤的政策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永新縣勞動人事局

  關於同意縣林業工業公司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工作的批複

  永勞人薪\[1995\]15號

  縣林業工業公司:

  你公司報來“關於要求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工作的報告”收悉。通過幾年來“工效掛鉤”的調控方法,以及生產經營的效益發展情況,基本具備了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工作的條件。經研究,同意你公司為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工作單位,希在實行中嚴格按照崗位技能工資製的有關文件規定,認真做好崗位測評、技能工資套改、考試考核工作,並結合定崗定員、勞動製度三大改革,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分配製度,逐步建立企業自我約束機製。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

  森工企業崗位技能工資套改實施方案

  永林工發(1995)第11號

  經縣勞動人事局、永勞人薪(1995)15號文件批準,同意縣林業公司為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企業。我們遵照省政府贛府發(1992)5號文件和省勞動廳贛勞薪(1992)15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經過設崗、崗位測評和職工技能考試、考核等一係列工作,已進入崗位技能工資套改的實質性階段,現依據省勞動廳贛勞薪(1994)8號文件《關於增設崗位技能工資參考標準的通知》精神,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製訂《永新縣森工企業崗位技能工資套改實施方案》。

  一、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的目的和原則

  1.以實施崗位技能工資製為契機,搞活企業內部分配,推動企業內部勞動用工,人事管理、生產經營等相關製度的改革,適應市場經濟,全麵提高企業素質。

  2.通過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充分發揮工資的激勵職能,激活競爭機製,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崗位技能工資的到位,必須以經濟效益高低為依據。

  3.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的選用確定原則。一要根據本企業經濟承受能力,適當留有餘地;二要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合理拉開分配檔次;三要堅持向一線生產崗位和基層生產單位傾斜,特別要向苦、髒、累、險和技術要求高,承擔責任重的崗位傾斜。

  4.建立健全職工工資分配民主監督製度,增強工資分配的透明度。

  二、崗位的歸類和定員

  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將全部職工分歸七大類進行定員管理。

  1.公司經理、副經理、正副場(廠、隊)長,黨支部書記兩級工會主席,公司機關正副股長,工區(車間)主任,文秘勞動人事的管理人員。

  2.財會人員單列:包括公司、場(廠、隊)、工區主辦會計、助理會計、出納、保管。

  3.森工業務:包括公司、場、兩級木竹供銷員,工區木竹檢驗員。

  4.營林業務:包括營林技術人員,營林業務施工員。

  5.資源管護、林政管理:包括場執勤室主任,工區護林隊長,護林員和執勤室、木竹檢查站人員。

  6.後勤人員:包括生活小車司機、電台電話總機、微機員、炊事事務員、安全門衛。

  7.一線生產工人:包括木材采運等十五個工種。木材采運、育苗、撫育、裝卸、重車司機為苦髒累險工種。

  三、崗位技能工資的內容與標準

  崗位技能工資,由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和輔助工資三部分組成。崗位(職務)工資和技能工資構成職工的基本工資。

  1.崗位(職務)工資。職工服務(就業)於本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管理所需要而設置的不同崗位(職務)上的勞動報酬,隨著職工崗位(職務)的變化而變化,即易崗(職務)易薪,薪隨崗位(職務)變。

  經過對本企業的85個崗位測評,根據四個要素和相關因素,分類歸設10個崗位等級。

  崗位工資的標準,根據預測能夠承受的經濟能力和現行工資水平,采用《江西省國營企業職工崗位工資參考標準》中的標準(一)的第三崗級至第十二崗級的標準執行(詳見《永新縣森工企業崗位設置等級表》)。

  2.技能工資。根據職工現任工種實際達到的勞動技術水平及工作(生產)業績,經考試考核評價而確定的工資。即由現行等級工資對應套改過來的工資。

  本企業根據現行的等級工資最高標準,決定采用《江西省國營企業職工技能工資參考標準》中的標準(八)中第二到第三十技能等級執行。

  3.輔助工資。包括暫不納列崗位技能工資範圍的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補助和獎金。本企業發放的各類標準、對象暫不變動,仍以企業現行規定執行。

  四、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的套改

  崗位技能工資製的實施,是企業工資製的一項重大改革,直接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和企業的經濟發展,因而在套改工作過程中,一方要充分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另一方麵要盡可能使改革力度與職工心理承受能力及企業經濟負擔能力相一致,達到平衡過渡。同時還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力求盡可能合理確定好各類人員增加工資的比例關係,更要堅持向一線生產崗位、向基層生產單位,特別是向苦、髒、累崗位和技術要求高,責任重,貢獻大的崗位傾斜。

  1.崗位(職務)工資

  (1)崗位(職務)工資的對象為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冊在崗的全部固定工、合同製工、集體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不含未轉正定級的職工和計劃外臨時工)。

  在此期間前,自動脫崗、內部退養、病休、停薪留級和違犯計劃生育及受行政記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未滿的以及未參加考試考核或考試考核有一項不及格的人員暫不定崗位(職務)工資。

  (2)在崗職工的崗位(職務)工資,按照目前所在崗位(職務),對應《永新縣森工企業崗位設置等級表》標準確定,最高為133元最低為40元。

  2.技能工資

  (1)套改技能工資的對象為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冊在崗的全部固定工、合同製工、集體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不含未轉正定級的職工和計劃外臨時工)。

  (2)技能工資的確定,以套改對象現行的等級工資,再固定一級工資後向上升兩個序號的等級工資對應《江西省國營企業職工技能工資參考標準》中標準(3)第二至第三十技能等級按四舍五入的原則就近向上或向下納入技能工資標準。即以固定一級升兩個序號的等級工資作為基數對應技能工資表,如大於其相近(相鄰)等級級差50%以上的向上一級高套;小於50%的則往下一級低套。最高為768元,最低為157元。

  3.此次暫未定崗位職務工資的各類人員,待後再經過考試考核,落定崗位後,經試崗期合格,享受相應的崗位工資。

  4.各單位空留的崗位(職務),屬生產類型的可以隨時補齊;屬於管理類型的空崗,須按照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考試考核,報經公司批準後方可使用(組織任命的不在此例)。

  五、崗位技能工資製的運行

  1.建立崗位技能工資製的動態管理和日常的技能考試考核製度。

  定期統一組織對職工勞動技能、實際業績和出勤完成工作(生產)量進行考試考核,依據考試考核成績調整崗位,使其相應的工資上下浮動,體現崗位靠競爭,收入憑貢獻。

  2.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與完成年度計劃和主要經濟指標掛鉤。根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下達的年度主要經濟指標,分解下達到各單位,按各單位完成年度主要經濟指標的比例,兌現崗位技能工資。對於虧損較大,無承受能力的單位,則停發崗位(職務)工資。

  繼續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效益晉級指標和3%(經理晉級權指標),同樣按照各單位完成年度主要經濟指標比例進行分配,用於職工技能晉級。今後職工晉級必須進行嚴格的考試考核,對那些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完成工作(生產)任務好的職工可在企業工效掛鉤效益工資升級麵中優先升級。經濟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單位,報有關部門批準調高崗位技能。

  3.對於因工作(生產)需要,而變動崗位(職務)的職工,其崗位工資亦隨著對應變動。企業內部調動的,調動後崗位(職務)有變動的,其工資同樣隨著對應變動,新的崗位(職務)工資從下個月起執行。

  4.暫不符合條件的職工,諸如長期患病不能上崗位者,長期請假人員,單獨承包者,停薪留職和技能考試考核不合格者等,均實行試崗待崗製度,不執行崗位工資,待返回單位經考試考核合格,試崗後重新上崗,從下一個月起執行崗位工資。

  5.新招收的工人,分配到本單位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仍然按等級工資製有關政策規定待遇執行。待見習期滿或轉正定級後,經技能考試考核合格後,按其所在的崗位(職務)評定相應的崗位工資和套改技能工資。

  6.分配安排到本企業工作的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暫按國家現行規定,先套改到等級工資製的工資批準,然後安排在需要的崗位(職務)試崗六個月,再經過技能考試考核合格者,納入其所相應的崗位技能工資標準。新分配的各類技校畢業生,按現行等級工資執行,試崗六個月後經考試考核再定相應的崗位(職務)工資和套改技能工資。

  7.凡由外單位調入本企業的職工,先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崗期,如調入的職工原單位已執行了崗位技能工資,其技能工資待遇不變,其崗位(職務)工資按本企業最低崗級標準40元發給,試崗六個月期滿後,經考試考核合格再評定其崗位(職務)技能工資。如調入職工在原單位未執行崗位技能工資,在六個月試崗期內,其工資待遇則按調出單位開具的工資發給,試崗期滿後經過考試考核合格,則按本企業現行崗位(職務)技能工資標準,評定其崗位(職務)技能工資。

  凡由本企業調出的職工,按其崗位(職務)技能工資標準開出介紹信。

  8.職工病事假工資,加班工資等有關涉及職工日常工資支付及勞保福利待遇的均按套改後的崗位技能工資製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不包括輔助工資的基數)。

  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產假期工資,因本企業參加社會女工生育保險統籌,應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其有關規定發給。

  9.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以後,職工退休、內部退養、病休的工資待遇:

  (1)職工離退休,其離退休金,按省政府贛府發(1995)50號文件《江西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執行。輔助工資(不包括企業自定的部分),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2)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所在的崗位(職務),下浮三個崗級確定其崗位工資,下浮下限應控製本企業應控製本企業崗位等級最低一級止。

  (3)病休職工工資待遇,按勞動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從當月起執行。

  10.輔助工資,目前隻有林區津貼一項,公司機關、木材廠、林業車隊不予享受。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發放的書刊費(享受範圍內的人員)、交通費、洗理費、勞動保護福利及留利後的獎金,繼續執行。根據省勞動廳贛勞薪(92)8號通知精神,隨著勞動人事工資製度改革和崗位技能工資製的推行,科技人員浮動一級工資的辦法予以取消。

  六、崗位技能工資製的實行,是一次工資利益的重新分配,並有一定的差距,必然牽動企業的方方麵麵,同時也是一項力度較大的分配改革,加之經驗不足,把握政策難度大,在職工中難免有一些反映,因而要求企業上下加強領導,認真細致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全體職工顧全大局,發揚風格,積極參與改革,把企業的生產、經濟推進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七、本方案的實施,如遇國家有新的政策規定出台,則以國家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八、本方案經永新縣森工企業第二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地、縣勞動部門批準後執行。方案的解釋權屬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日

  永新縣森工企業行業集體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協調,穩定森工行業內部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生產(工作)積極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等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代表其所管轄的基層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與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工會委員會代表下屬基層工會組織(以下簡稱工會)依法簽訂。

  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基層企業法人代表,與永新縣林業工業公司工會委員會委托基層工會主席另行依法簽訂本文本的集體合同。

  第三條 通過集體合同的簽訂,明確雙方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的行為,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促進企業發展。

  第四條 本合同作為森工企業內部的勞動製度。公司和企業應尊重工會的維護和代表職工合法利益的權利,公司和企業製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及規章製度時,應有工會代表參與,聽取工會意見。凡是分配、招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後才能執行。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和企業的生產、經營與管理,教育、督促職工履行勞動合同,嚴格遵守公司和企業所製訂的規章製度。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相互尊重,認真履行合同確定的各項條款。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勞動標準)

  第六條 勞動用工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或上級勞動部門下達的計劃進行招聘工人時,應采用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子女。

  公司按規定委托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代表公司與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公司全體在冊職工,凡未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不再享受企業的各項待遇和社會保險等。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對違紀違章的職工進行教育直至經濟、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名、開除。公司在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處分不合理時,可以提出異議並與公司協商,在未協商統一意見之前不得實施,發生爭議時,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第七條 勞動報酬

  工資分配,采取以崗位技能工資製為主體與等級工資、計件工資,單項承包並存的多元工資分配形式。

  公司在確定崗位等級、崗位工資標準、技能工資等級標準的采用和技能晉級指標及輔助工資內容標準時,應征求工會意見,充分體現向基層、向一線、向技能傾斜,充分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按勞分配原則,提高分配的透明度。

  計件工計件單價的確定,一要視勞動力市場行情;二要依據該工種所在的崗位等級勞動定額標準,再換算日工資標準,就高不就低,確保一線工勞動所得。

  職工工資增長幅度,要控製在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之內,一般保持與當年物價上漲幅度相一致水平。虧損企業職工工資,最低不能低於省政府公布的本縣的最低工資水平。

  職工工資的支付:計時工每月15日以貨幣形式發放,個別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最遲不能拖延至下個月的15號支付。計件工,當工程完工時,經過驗收合格,當即以貨幣結付,工期長的,中途可以預借;單項承包,以承包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

  延長工作時間,包括早中晚加班、休息日加班、節假日加班,分別按照勞動法規定的辦法和標準支付基本工資報酬或補休。

  公司、企業的收入分配辦法,關係到職工個人所得的,應以年度為限,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八條 工作時間

  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每天生產(工作)八小時。由於本企業近期內條件尚不具備,年內還不能執行新的周工時製度,仍然執行每周生產(工作)44小時工時製。待到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實施每周工作40小時的新工時製。

  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加班,確因臨時性急需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必須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報酬。但遇防洪搶險、撲滅森林火災等異常社會、自然災害,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連續上班,待恢複正常後,予以補休。

  第九條 休息休假

  職工按規定達到了生產(工作)必須達到的工時時,其餘時間原則由本人安排休息。

  鑒於森工企業生產護林的特殊性和絕大多數職工夫妻分居農村種了責任田的實際,職工的休息休假采取變通辦法執行。可一月一休,也可輪班輪休,假期可累計計算。不論采用何種辦法,一要保證職工總的休假天數不少;二要確保每個崗位上不離人。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帶薪休假製度。國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共計七天。女職工加婦女節假半天。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還執行帶薪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生育產假製度。在工休假日不能團聚的,享受探親假;探望父母,未婚職工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夫妻不在一起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和配偶不重複計算。享受婚假必須是職工本人結婚,一般3天,晚婚(女23周歲,男25周歲)職工結婚可另加假15天。職工本人供養的直係親屬(指父母子女)死亡,給假3天。女工生育產假90天,晚育者另加34天。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生育產假等休假期間,不另給公休假,超過了則按事假處理扣發基本工資,剩餘的既不能補工資,也不能補休。

  第十條 保險

  公司對本企業全體在冊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實行社會全員養老保險。按規定屬職工個人負擔的保險金,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扣除代交。

  公司對護林人員實行意外傷害保險。護林職工在護林過程中受到傷害支付的醫療費由企業向投保單位報領,不足部分由企業支付。

  對女職工參加社會生育費用統籌。女職工生育費用和產假工資由生育的女職工直接向投保單位領取,企業不再予以支付。

  公司對本企業在冊全體職工(不含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實行失業保險。當企業停產、破產或企業裁員時,因此而失業的人員向投保單位領取失業救濟金。

  待條件成熟,企業有經濟承受能力時,公司計劃對職工實行醫療保險和增加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公司實行職工醫藥費用包幹製,各核算單位按工資總額8.5%標準提取醫藥費。包幹的範圍和支付的標準由公司製訂。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職工因工(公)受傷、致殘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扣除投保報支和包幹金額外,不足部分由企業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按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死亡的喪葬費和遺屬困難補助(即撫恤費)一律由企業報批支付;離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費與一次性撫恤費由企業報批由遺屬直接向投保單位領取,遺屬的困難補助由企業報批、支付。

  第十一條 福利待遇

  企業按現行規定按工資總額分別提取5.5%福利費,2%工會經費(除去上繳部分)用於職工福利性支出。一般以收定支,不得超支掛賬。

  企業實現的年度利潤匯交公司統籌分配。稅後留利部分按財務製度規定提取10%的公積金、8%的公益金,同時提取20%~30%增加結存工資,其餘部分用於當年的職工獎金。獎金的分配既要依據效益水平又要兼顧困難企業。

  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按月隨工資發放給職工林區津貼、洗理費、交通費、書刊費和獨生子女費。享受的範圍與標準按財務有關規定由公司製訂。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

  企業按工資總額提取1.5%的教育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的文化教育和職業培訓。

  為了不斷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企業有計劃地組織專業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晉升專業職稱和技工等級的考前培訓,培訓期的工資照發,車費、資料費根據批報(未經組織批準的一切費用自理)。

  公司鼓勵職工通過多渠道自學成才,經企業推薦通過正式考試錄取就讀成人學校的職工帶薪就讀。

  第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有工會參加的安全機構,製訂安全措施。工會組織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衛生檢查,發現不安全的隱患,有權向企業提出要求企業及時排除隱患,停止違章作業。工會組織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安全操作規程,支持企業對不按規程操作危及企業他人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企業製訂年度計劃,必須有安全指標。杜絕因工(公)死亡,職工因工(公)重傷率控製在3‰以內,出現安全事故工會要參與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企業每年在酷暑和嚴寒季節分別發給在崗職工防暑費、降溫費和取暖烤火費,其標準和享受的範圍由公司製訂。

  企業每年支付給職工一次性勞動保護費,用於購置職工生產工作所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標準和享受的範圍由公司製訂。

  第十四條 女職工特殊保護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和哺乳期,企業應根據其生理特點和困難盡量安排適合的工種(崗位)。

  每年度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病檢查,檢查費用由企業支付。

  每月隨工資發放支付女職工衛生費。

  第十五條 富餘人員安置

  原則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森工企業內部調劑安置分配到林場再就業,不服從分配自謀職業的。

  第十六條 紀律與獎懲

  公司、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製訂的規章製度對職工進行獎勵和處分。對職工的獎懲依據國務院發(82)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省政府贛府發(83)38號文件執行。

  企業對違章違紀職工進行處分,連同違章違紀的事實和處分意見呈報公司,按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處理。工會支持企業嚴格按規定辦事,並做好相應事宜的協調。

  企業、公司對生產(工作)表現突出的職工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離退休、退養

  公司建立離退休職工管理專門職能機構,統一辦理職工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女工生育保險,統一辦理職工離休退休、退休職工子女頂替補員、職工遺屬困難補助報批等事宜。

  職工達到離退休條件時及時報批。

  公司建立職工內部退養製度,退養的條件和待遇標準由公司製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退休金)以外的其他待遇和標準,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公司另行製訂。

  第三章 監督和調解仲裁

  第十八條 為了確保合同的全麵履行,公司與工會組織以代表人數對等的原則,聯合成立森工行業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監督檢查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分別由公司和工會推選或指定。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由各企業或工會組織指派一人參加。

  第十九條 本合同每半年檢查一次,監督檢查小組應將檢查的結果以書麵的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工會應認真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向職代會公布。

  第二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雙方寫出書麵材料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協商解決,仍達不到一致時,由政府勞動部門仲裁,以至於向法院訴訟。

  第四章 期限與變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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