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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訟卦:糾紛解決之道

  《序卦》:

  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集解:鄭玄曰:訟,猶爭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

  程傳: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需,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飲食者,比喻人為了生存和幸福而需要之各種財產。需卦討論的是邦國之財政問題,其背後乃是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問題。人世間大量糾紛就是由此引起的。財富總能激發人們盲目的激情。共同體要維係秩序,就必須建立有效機製,解決此類糾紛及其他各種類型的糾紛。故需卦之後為訟卦,闡明糾紛解決之道。

  本卦之訟,如鄭玄說明,尚非進入司法程序之訴訟,而是爭執、糾紛。全卦中,除九五為治訟者,上、二、三、四等四爻都隻是發生爭執,或有爭執之意。隻有上九終於發起訴訟。因此,本卦所論實為糾紛解決之道,訴訟隻是其中一種解決方案,而本卦認為,這並不是高明的策略。

  卦辭、彖辭:總論糾紛及其解決之道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集解: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折中》:集說:胡瑗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興訟,必有由中之信,而為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興訟。然雖已有信實,而為人之窒塞,亦須恐懼兢慎而不敢自安,則庶幾免於凶禍,又中道而止,則可以獲吉也。“大川”,謂大險大難也。凡曆險涉難,必須物情相協,誌氣和同,則可得而濟也。今訟之時,物情違忤而不相得,欲濟涉險難,必不可得。

  程傳: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無其實,乃是誣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實,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辨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未辨,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凶”,終極其事,則凶也。訟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大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本義》:訟,爭辨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製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為內險而外健,又為己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無應與,又為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為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辨之事,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

  卦辭首先解釋成訟之因:“有孚”而“窒”,則興訟。據《彖辭》,興訟之主為九二,九二以陽居二陰之中,有中實之象。有孚的意思就是中實,也即,堅信自己擁有某種權益,或者既定的契約規定自己可以享有的權益,或者自己遭到傷害而可以向對方主張的權益。“窒”的意思是窒塞,也即,自己沒有得到契約授予自己的權益,或者自己的權益遭到對方傷害。“有孚”還有另一層意思:自信,也即堅信自己的權益有契約或法律上的依據,而法律將會要求對方履行對自己的義務。因為權益,因為對權益的自信,人才會與人爭執,包括提起訴訟,以獲得自己的權益,或要求獲得賠償。

  卦辭接下來討論處理糾紛的基本原則,那就是“惕”和“中”。“惕”的意思是,有惕懼之心,所謂恐懼兢慎,而不自安。盡管有自信,但是,糾紛解決過程畢竟存在高度的不確定:我隻是自我堅信,但糾紛解決是兩方、甚至是三方、多方之事,除了我,還有對方,還有裁判人。對方當然也對自己頗為堅信,否則,雙方就不會發生糾紛了。我的堅信並非正義本身。相反,它要通過司法程序才有可能被確定。既然如此,我就必須保持惕懼之心,而充分地做好各種準備,不可有絲毫大意。

  王弼、胡瑗解釋“中”,與後文的“終”相對而言,中道而止,也即不能窮極其事。程伊川解釋中為得中。下文“利見大人”中已包含了得中之義,故取前說。麵對糾紛,應當始終保持節製的心態,而不要盲目地抱著堅持到底、非要弄個水落石出的心態,應當適可而止。實際上,這種心態是由“惕”所決定的。大量糾紛中,是非曲直並不那麽顯而易見。第三方裁判人能否清楚地辨析之,而對方能否接受我的立場,並不那麽確定。意識到這一點,也就不必抱著真相一定能夠被發現、是非曲直一定能被清晰辨析的天真心態。相反,應當以務實的態度處理糾紛,並在必要的時候妥協、退讓。這裏既有成本-收益的考慮,更有對於人的理性之有限性的認知,以及明智的妥協精神。卦辭說,如果能夠保持惕懼心態,能有適可而止的務實心態,則一定可以妥善處理糾紛,而得吉。

  反之,如果不具有這兩種心態,而堅持到底,也即“終”,一定要辨析是非曲直,一定要挽回每一分損失,不做任何妥協,那麽,糾紛將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因為,自己的不妥協必然引發對方的不妥協。如此,雙方不斷投入成本,進行較量。這對自己就是凶的,自己的權益反而有可能遭受更大損害。

  卦辭接下來指出,有效地解決糾紛,“利見大人”,利於見大人,也即,共同體需要建立第三方裁決機製,以裁決民眾之間的糾紛。“大人”就是具有崇高地位、享有足夠權威、而又具有高超德行與技藝的裁決者。兩個當事人當然有可能解決自己的糾紛,但也經常陷入僵局,或者更糟糕,雙方可能通過私人暴力的方式解決糾紛,而這可能對第三者造成附帶傷害,且不利於糾紛當事人恢複正常關係。共同體要進入文明狀態,就必須設立專業裁判官,以相對中立的立場,以雙方皆予認可的權威,相對公正而專業地裁決糾紛恢複安定。對於任何共同體來說,這都是至關重要的基礎性製度。

  卦辭最後提出一個勸誡:一個人處於糾紛中時,無法成就大事業。也可以說,人們不要指望通過訴訟的方式增進利益。這其實指出了司法的性質。從根本上說,司法活動是消極的:你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到損害,向裁判官提起訴訟,你隻能要求裁判官責令對方恢複原狀,或者賠償你的損失,而很難獲得更多。司法活動旨在解決人們之間的糾紛,從而維護秩序,保障每個人的權益。至於個體幸福的增進、共同體的繁榮,還得靠人們在市場、社會、文化等領域的創造性活動。同樣,對於一個邦國來說,國民陷入大量糾紛,顯示邦國的秩序並不健全,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這樣的邦國是難以應對嚴重危機,也不大可能追求偉大的理想。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集解》: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爭訟也。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凶也。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王弼注: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複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複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程傳: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訟之道固如是。

  又據卦才而言,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所取不同也。

  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則陷其身矣,乃“入於深淵”也。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

  《折中》:集說:蔡氏清曰:“訟不可成”,以理言之,揚人之惡也,煩上之聽也,損己之德也,增俗之偷也。又人己之間,俱廢其業,雖得不償失也。此豈君子之所樂成者哉?謂之不可成,見其宜惕中也。

  《彖辭》首先據卦體、卦德解釋興訟之起因。訟之為卦,上體為乾,下體為坎,乾性剛,坎性險,二者相合,則易發生糾紛。《彖辭》首先指出第一種情形:“上剛下險”,剛、險相接。也即,兩個人,一個氣質偏向於剛,一個氣質偏向於險,一個傾向於追求不當利益,一個缺乏妥協精神,兩人相遇,容易發生糾紛。彖辭又指出第二種情形,以卦體之內、外言,內卦為坎,其德為險,外卦為乾,其德剛強。一個人,為人內心險而對人剛,即所謂“險而健”。內心的欲望和外在的行為都缺乏必要的節製,具有這種氣質的人很容易引發、製造糾紛。程傳對此論述極為精當。

  “剛來而得中”說明訟卦的成卦之主,它指出,九二乃是訟卦之主爻,成訟之主。九二居下體,以一陽居二陰爻之中,故為“剛來而得中”。據此,理解訟卦卦義,當著重理解本爻之義。

  接下來,《彖辭》解釋卦辭“終凶”之原因,也即,“訟不可成也”。《說文解字》:“成,就也。”《廣韻》:“畢也。凡功卒業就謂之成。”《彖辭》斷定,一旦發生糾紛,試圖獲得自己所期望的一切,幾乎是不可能的。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糾紛的解決都是不可能圓滿的。因此,從一開始,就不應當抱著自己得到一切的希望。如果抱有這樣的希望,那一定會堅持己見,毫不退讓。相反,如果從一開始就不抱這種希望,就會有妥協之心,適可而止。雙方均有這樣的心態,糾紛才能夠相對妥善地解決。

  《卦辭》曰“利見大人”。何以利於見大人?《彖辭》指出,尚中、尚正也。這裏的大人是指九五,九二是興訟之主,九五則是治訟之主,它是裁判人。訴訟能否得到公正解決,興訟者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既取決於裁決人主張自己權益的能力,更取決於裁決人之司法德性和能力。彖辭清楚說明司法者最為重要的兩個品質:中與正。中就是持守中道,探究糾紛的是非曲直,並嚴格適用規則;正就是不偏不倚,排除情感的幹擾,超然於兩造之間。裁判者具有這兩種德行,則可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裁決。

  《彖辭》接下來解釋卦辭之“不利涉大川”,因為,“入於淵也”。相對於正常狀態,人處於訴訟中,本身就在水淵之中。“淵”字生動地說明了訟與常態生活之別。無論如何,訟,與人糾紛或者訴訟,終究是一種非常態生活。日常生活相當於身在堅實的大地上,發生糾紛,則仿佛置身於深淵中。

  身在淵中,不確定性極高,安危尚未可知,自己可能勝訴,也可能敗訴,甚至有可能喪失性命。處此境地,人的首要目標是出淵,也即擺脫糾紛、訴訟,回歸常態生活。為此,當事人必須保持惕懼之心,集中全副身心於糾紛之解決。這個時刻,當然無法“涉大川”,因為自己就在淵中,稍不小心,就會被衝入大川中,而完全失控。此時,當然沒有能力涉過大川,也根本不應當想這樣的事情。人要涉大川,就必須首先出淵,在常態生活下,從容地籌劃,立足於堅實的大地邁開步伐。

  卦辭和彖辭完整說明了,訴訟形成的原因,當事人處理訴訟的態度,勝訴的根源,司法官應當具有的品質,其中涉及社會心理學,法社會學,司法倫理學等。接下來,各爻、象傳對此有更詳盡闡釋。

  大象傳:必也無訟乎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集解: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幹寶曰:省民之情,以製作也。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蓋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王弼注:“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製。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程傳:天上水下,相違而行,二體違戾,訟之由起也。若上下相順,訟何由興?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是也。

  《折中》:集說:林氏希元曰:訟不興於訟之日,而興於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謀,此訟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於其始而謀之,看事理有無違礙,人情有無違拂,終久有無禍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訟者,皆杜絕之而不為,則訟端無自起矣。

  《大象傳》首先以卦象釋訟之所由起:訟卦上體為乾,有天之象;下體為坎,有水之象。天本在上,而有剛健上行之德;水本在下,而有陰柔下陷之德。兩者相悖而行,故引發糾紛。

  君子觀此象,而知人有糾紛、爭執之可能性,故於做事之初,深謀其始,事先采取有效周密措施,杜絕發生糾紛之可能性。一般而言,《大象傳》都是孔子對君子提出的為人、為政之策略,而帶有教誨的性質。這裏的教誨既適用於君子個體之生存,又可視為為政、治理之道。程傳指出了這一點。

  王弼注則引用孔子之語,單從社會治理角度論述減少訴訟之道,那就是完善契約製度。民眾之間發生糾紛,經常在於契約不夠明晰。如果契約明晰,則“物有其分”,每宗財產都有清晰的歸屬,“職不相濫”,每個職位之責任都有清晰的界定,就不大可能產生糾紛。王弼這一理念源於老子,“有德司契”出自《老子》。治國者的主要責任就在於完善規則,推動人們完善契約。

  這一認識確實相當深刻。不過,再完善的規則,再精準、完備的契約,也無法杜絕糾紛,因為,人性是有弱點的,很多糾紛並非由於契約或規則不明,而由於當事人的無知或貪婪。更為重要的是,究其實,人並無能力製定出完備的契約,一切契約都有漏洞。當然,時間的推移,也會讓契約變得日益不完備。正是基於對人性和事理的洞察,孔子提出“必也無訟”的構想。這比王弼所說的更為廣泛,其見解也更為高明,《論語顏淵篇》: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朱子集注:範氏曰:“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楊氏曰:“子路片言可以折獄,而不知以禮遜為國,則未能使民無訟者也。故又記孔子之言,以見聖人不以聽訟為難,而以使民無訟為貴。”

  首先,孔子說明,自己同樣具有聽訟的技藝,這是封建君子必須掌握的技藝。事實上,君子的職責首先就是司法,聽訟。接下來,孔子指出,一個共同體的理想狀態應當是無訟。這不是說沒有糾紛,而是說,沒有進入正式司法程序的訴訟。當然,孔子也希望減少糾紛。那麽,如何做到這一點?這就涉及孔子的整體治理觀。最簡單地說,就是《論語為政篇》開篇所言之“為政以德”。“必也無訟乎”隻是一個理想,在現實中,孔子的方案則是在“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之外,“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篇》)。德之教化,可提高人們的自我約束力,這是減少糾紛的根本所在。禮之約束,可導入社會自我治理機製,在社會層麵解決糾紛。政引導人們生產公共品。刑是國家司法製度,這是糾紛解決的最後途徑。《大戴禮記禮察篇》這樣論述儒家的治國方案:

  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正,堅如金石;行此之信,順如四時;處此之功,無私如天地爾,豈顧不用哉?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信於微眇,使民日從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此之謂也。

  據此,儒家所理解的“謀始”,乃是喚醒人們的道德自覺,興起倫理意識,形成禮樂之治。當然,明晰契約、完善規則也是很重要的,但相對於德、禮,也仍然是次一級的。盡管如此,儒家也絕不拒絕這些做法,而是將其置於一個更為完整的、立體的治國規劃中。這個完整規劃的用意正是減少糾紛。唯有減少糾紛,司法訴訟製度才是可以正常運轉的。如果人心敗壞,糾紛蜂起,那麽,再龐大、再清明的司法體係,也不可能維護社會秩序,更不要說維護健全社會秩序。歸根到底,健全的社會秩序之根本,在人的自覺,在人的自我約束。

  初六:以言維護權益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王弼注: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程傳: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之事,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凶,乃訟之“吉”也。

  《折中》集說: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訟,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小有言”與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初六象糾紛尚未發生之時,故爻辭言“事”不言訟。對方沒有履行對我的義務,或者略微傷害了我,我當以何種態度處置之?首先當有這樣一種節製的心態:不準備與對方糾纏不休,不要抱著非要水落石出的念頭。

  但是,我的權益受到侵害,我也不能無動於衷。我必須采取行動,而有了“小有言”。程傳解釋“有言”為災之小者,似不準確。陰為小,“需”卦九二爻辭也有“小有言”,“有言”之主體為陰柔之上坎。此處之主體則為初六自己,初六為陰,為小。言者,權益主張也。胡炳文辨析精當。權益主張之對象為九四。對方未盡其責,或者侵害於我,我與他交涉,向他主張權益,要求他履行對我的義務,或者賠償我的損失。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程傳:六以柔弱而訟於下,其義固不可長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又於“訟”之初,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訟,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訟之義,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訟者也,故二與五為對敵也。

  為什麽應當抱著“不永所事”的態度?因為,“訟不可長也”,自己卑弱,糾紛一旦興起,自己不能長久支撐。處理糾紛是需要花費成本的,當事人不能不權衡這個成本。對於卑弱之人,明智的選擇就是“不永所事”,不盲目堅持到底,而是適可而止。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無所作為。權益遭受侵害,當然要有所表示,向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重要的是,我自己說出道理。如能如此,盡管我自己卑弱,但對方一聽,所有人一聽,都會同意我的主張。此即一辯即明。由此,我的權益也得到了維護。

  因此,避免糾紛並不等於蒙受損害而消極無為。關鍵是“辯明”。意思是說,我與對方的關係比較單純,包括雙方對於契約的理解歧義較少。因而,我可以清晰而令人信服地主張自己的權益,並獲得對方和人們的認可。當然,我也應當具有辯的技巧。這些技巧可以幫助我闡明自己的權益及其依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我雖卑弱,而如此機敏行事,則可以避免卷入曠日持久的糾紛,又可維護自己的利益。

  九二:訟的成本收益計算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王弼注: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程傳:二五相應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為訟之主,乃與五為敵。五以中正處君位,其可敵乎?是為訟而義不克也。若能知其義之不可,退歸而逋避,以寡約自處,則得無過眚也。必逋者,避為敵之地也。三百戶,邑之至小者也。若處強大,是猶競也,能無眚乎?眚,過也,處不當也,與知惡而為有分也。

  集說:荀氏爽曰: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據《彖辭》,九二為訟卦成訟之主爻,訟卦之義可在本爻見之。

  二以陽居坎體之中,有中孚之象。二應於五,然二為陽,五亦為陽,也有中孚之象。二、五不能相應,反有窒塞之象。這就是卦辭所說的“中孚,窒”。又,二在坎體,性險;五在乾體,性健。這就是《彖辭》所說的“上剛下險”。兩者乃發生糾紛,而二為主體。這一點與初六不同。

  盡管糾紛已起,九二卻采取了明智的回避策略,因為,“不克訟”。九二進行了成本-收益計算,最後發現,自己沒有能力卷入糾紛,尤其無法發起訴訟。此即“不克訟”。傳統注疏認為,不克訟的根本原因是,訟的對象是九五,而九五為君。這種說法是成立的。不過,我們還可補充另外一個原因:成本問題。

  這就是爻辭後麵說“邑人三百戶”的用意。孔穎達疏:“三百戶”者,鄭注《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製。”故九二為最為卑弱之君子。而處理糾紛是需要花費成本的,當事人需要具備一定的精力、財力。卷入糾紛,進入訴訟,確實可以恢複正義,可以維護權益,或者獲得對方的賠償。但是,正義是有成本的,這一具體的正義的成本是要由當事人承擔的,而這些成本能否得到事後的補償,又是不確定的。九二忖度自己恐怕很難支撐完全有可能曠日持久的爭訟,因而明智地選擇了回避的策略。

  那麽,爻辭何以言“歸”?需要到封建的治理結構中探尋。此當事人為下大夫,故有自己的三百戶之封邑。而他享有這三百戶之邑的前提是,承擔對其君、也即公侯的義務,方式之一是到公室擔任行政管理工作,比如,擔任卿、士。大約正是在這個位置上,他與九五之公侯發生糾紛,很有可能是君侵害了他的權益。他無力承擔爭訟的成本,乃放棄了自己在公室之位,退回自己的封邑。

  因為這種態度,他得以繼續保有自己的邑,此所謂“無眚”。由此可以看出此一君子的明智。如果公開卷入糾紛,或者發起訴訟,他很有可能獲勝,而獲得更大的權益。但是,他也完全有可能失敗,那麽,他將喪失這個邑。而他自下訟上,失敗的可能性比較大。經過權衡,他采取了回避策略。

  也就是說,本爻主要提醒人們,麵臨權益上的衝突,是否讓其發酵成為撕破臉皮的糾紛,甚至進行訴訟,應當進行周密的成本-收益計算。

  從治國者的角度看同樣如此。邦國通過司法體係維護正義是有成本的。因此,如何設計製度,降低這方麵的成本,也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程傳: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竄者,回避,躲避。九二之所以選擇回避策略,乃是因為,自下訟上,並非不能訟,而是成本巨大,風險巨大,很有可能招來更大損失。與其如此,不如選擇回避。也就是說,麵對糾紛,君子當正確評估雙方的態勢,尤其是進行成本-收益比較,不能訟則不訟。在很多時候,不訟,不與對方公開糾紛,不發起訴訟,反而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重要的是維護自己的權益,訟不過是達到這一目標的工具之一,可以使用則使用,不可以使用則不使用。否則,意氣用事,不僅不能維護權益,反而蒙受其辱。

  六三:安分守己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王弼注: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係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程傳: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無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也,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無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集說:李氏簡曰:“或從王事無成”者,謂從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訟生於其行之相違,而天下之訟,又起於矜功而伐善。以柔而從剛,以下而從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舊德,而終又獲吉也。

  三為陽位,又在下險之極,臨於上體乾健,上應於上九,身處興訟之地,有各種理由成為糾紛的中心。而且,既然“食舊德”,則六三顯然是諸侯、公卿,也即身在變幻不定、風險極高、糾紛不斷的政治世界中。然而,六三性本陰柔,沒有卷入糾紛之中。這太難得了。六三靠什麽做到這一點的?爻辭列出六三的四項美德:

  第一,“食舊德”。德者,爵祿也,爵祿是以德而獲得的,所謂德,並不限於今人所說的道德,而是卓越的綜合性品質。食者,享有也。食舊德,享有、且滿足於固有之爵祿,而無所覬覦。也即《程傳》所說,處其素分,也就是《中庸》描述的狀態: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君子無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於人,則無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險以徼幸。

  元儒李簡指出,大量糾紛都源起於人心之貪婪,謀求更大的權力,獲取更多的財產等等。受此欲望刺激,人必然踐踏規則,謀取不當利益,如此,人際必然發生糾紛。社會治理必須避免這種狀態,為此,必須收拾人心,讓人尤其是在位之君子安分守己,沒有貪婪、覬覦之心。禮的功能正在於此,“履”卦之《大象傳》曰:“君子以辨上下,安民誌。”這是避免糾紛的治本之道。

  第二,六三能貞。貞,正也。君子素其位而行,但絕非無所持守,隨波逐流,而是貞固自守,堅持正道。隨波逐流,甚至讒上媚下,似乎同樣可以保全自己,而不引起爭執。然而,這種安全並不能持久,而完全有可能卷入無妄之災中。君子處於是非之地,而堅守正道,反而可保長久平安。

  第三,六三能厲。厲者,危厲也,自危厲也。君子知道自己的處境,因而始終具有惕懼之心,具有憂患意識。因此,始終保持克製,不放縱自己,而是嚴格約束自己。正因為如此,他並不看重短期的利益,而追求長期的安全。他具有長遠的視野,因而能夠采取明智的、常人難以理解的策略。比如,並不居功自傲,而甘於“食舊德”。他預先采取周密措施,防範未來可能出現的危險。

  因為具有上述三項美德,所以,君子雖處高危之地,卻依然能得吉,避免卷入糾紛、爭執,而保持平安。

  爻辭意猶未盡,又補充一點,揭示六三之另一美德:“或從王事,無成”。六三與上九正應,上九為王,六三以陰柔從之,六三所承擔的上九之事,就是“王事”。“王事”一詞反複出現於《詩經》,意為君子對王室承擔之職事,通常是帶兵出征。六三作為君子,有時也需要承擔王所指派的任務。對君子而言,這是立功而提升爵祿的機會。

  然而,六三卻具有第四個美德:謙遜。“無成”的意思就是不自居其功。君子承擔王事,功勞顯赫。但是,君子並不誇耀自己的功勞,甚至於掩飾自己的功勞,而並不尋求君王之獎賞。功成之後,他安安靜靜地返回,“食舊德”,仍然安於原來的爵祿。這是對食舊德的進一步說明。他秉持這種謙遜、不爭的態度,自然不會有任何人與自己發生爭執。

  可能發生爭執之諸爻,六三的可能性最大:他身處於是非之地,本來可與上下左右皆發生糾紛。然而,他卻完全避免了糾紛。這是整個訟卦中最為難得的。支撐他的,乃是“食舊德”、“素其位而行”之卓越美德。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集解》: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也。剛不能侵,故“終吉”也。

  程傳:守其素分,雖從上之所為非由己也,故無成而終得其吉也。

  “食舊德”其實是整體爻辭的簡寫,六三之吉,在於“從上”。如爻辭已經指出,君子之從上,並非諂媚,而是始終堅守正道。因此,此處所謂“從上”,其基礎是安分守己,從不做非分之想,絕不僭越。在政治的世界中避免糾紛,這是至為重要的。

  更進一步說,君子又絕不推卸自己的責任,因此,一旦王下令征召,他就全力投入。這是另一個意義上的從上,即爻辭所說的“或從王事”。王事是自己的職責所在,盡職地履行自己的職責,自可避免糾紛。如果不能積極履行這個職責,則必然引發糾紛,與王的糾紛。而六三避免了這一點。

  因此,在政治世界中,六三安分守己,而又積極承擔自己的責任。不熱衷,也不逃避。正是這兩個策略的平衡,讓他可以“食舊德”,而不至於卷入各種糾紛。應該說,要做到這一點是極難的。本爻揭示了君子身處複雜的政治世界中避免糾紛之智慧。

  九四:知命而安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王弼注:初辯明也。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由己”,故吉從之。

  程傳: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剛健欲訟,無與對敵,其訟無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複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複也。方,不順也。《書》雲:“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本爻深刻地揭示了訟與命的關係。社會中大量糾紛是由當事人“不知命”引發的。王弼說,命為本理。程傳解釋,命為正理。事實上,命的最恰切的含義就是天命。

  《論語》末章:“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此所謂命就是天命,上天命於己之命。人為天所生,天於生人之際,給每人確定了命,是為天命,《論語顏淵篇》:“死生有命,富貴在天。”不過,盡管天命在己,但天命並不是顯而易見的,知天命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孔子自謂“五十而知天命”。人需要通過一生的努力,探究、進而把握自己的天命,所謂“知”也。唯有通過生命的探究,人才能知天命。知天命之意向引導著人們在各個方向上探討,重要的是具有知天命之意向,而不是漫無邊際之衝撞。此一天命賦予創造性的生命過程以意義。

  應該說,有些人命中就在興訟之危地,糾紛、訟訴是自己無法躲避的。即便自己小心謹慎,也仍然可能被卷入糾紛、訴訟之中。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就必然遭遇禍害。比如九二就選擇了回避策略。

  另一方麵,程傳清楚地說明了九四的命極好:他雖有好訟之性,竟然無人可訟,上下左右皆不與他訟。可見,他沒有興訟之命。更為難得的是,九四認識到了自己的命,並順命而行。有些人可能同樣有這樣的命,卻未必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而時不時興訟。九四的可貴在於,他認識到自己的天命後,確定自己完全沒有必要通過與人爭訟的方式增進自己的權益。

  知此天命之後,他果斷地自我調整,改變自己的人生策略,這就是“渝”,渝者,變也,調整。向哪個方向改變?向著“安貞”,貞,正也,安貞,意即安於正。此處所謂正,就是正於命,安於自己為天所賦之命。九四以剛而居柔位,他本有好訟之性。然而,他本無興訟之命。知命之後,他決心改變自己,抑製自己的剛健之性,以和柔克製自己的剛健,此即《洪範》之“高明,柔克”。由此,他的氣質則有所變化,而能夠安於自己的命。

  這樣的改變乃是順乎自己的天命。為人各有其命,逆命則凶,順命則吉,知命而順命,自然可以得吉。如果每個人都“安貞”,也即安於自己的正命,整個社會也就可以處在乾《彖辭》所說“各正性命、保合太和”的狀態。唯有每人各正性命,才能夠於彼此間形成太和的狀態。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程傳:能如是,則為無失矣,所以吉也。

  九四改變了自己的氣質,改變了自己的行為模式。從某種義上說,這是失。然而,這並非失去自己的尊嚴。他之所以改變,是因為他認知自己的天命,這樣的改變當然是不失。相反,由此,他更為準確地發現了自我,走上順命而生的新路。因為這樣的改變,他將得吉,由為,他的生命將是順利的,而不會遭遇禍患。

  九五:治訟之道

  九五:訟,元吉。

  《集解》: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王弼注;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程傳: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九五為至尊之位,不可能興訟。故此爻之訟不是興訟,而是治訟。本爻為治訟之主,象治訟者,也即糾紛的裁決人,處理訴訟之司法官。

  爻辭的意思是,以九五之位治訟,則可得元吉。元吉之首要原因在於位。糾紛之有效解決,訴訟之有效裁決,均須借助於位。

  一個有效的裁決,既要獲得當事人之認可,也要獲得旁觀者之認可。為此,裁決者需要具有權威。權威包括兩個方麵:知識權威,道德權威。所謂知識權威,主要是精通法律規則,也包括對於人情世故有比較精準的把握。所謂道德權威,就是下麵將要討論的司法的職業倫理。這樣的權威讓裁決能夠得出公正的裁決。應該說,這樣的裁決通常能夠被認可,並被執行。

  不過,有效地解決糾紛,尤其是裁決訟訴,還需要強製。並不是所有的裁決都能被當事人主動執行。在不少場合,執行不能不借助強製力。為此,裁決者需要擁有權力,也即強製的暴力,至少可以動用其他部門所掌握的強製力。因此,一個共同體欲有效地解決其成員之間的糾紛,就不能不建立裁判官之位,這樣一個公共職位意味著權力、力量、使用強製力的特權。

  有效解決糾紛、裁決訴訟之位,需綜合上述兩個要素:知識和道德權威,可使用強製手段的位置。對於治訟之位來說,這兩者缺一不可。

  周易各卦中,九五之位一般為君位。在訟卦中,九五為治訟者,這指明了一個重要的政治原理:治理者、尤其是最高治理者的首要職責是解決糾紛,是司法。實際上,從卦序來看,訟卦在屯卦、蒙卦、需卦之後,屯卦形成治理主體,蒙卦形成民,政治秩序的兩個主體至此形成。隨後才開始討論權力:需卦涉及征稅權,訟卦涉及司法權。如果說,征稅主要在解決治理者的生存問題,那麽,司法則是治理者提供給共同體的第一個重要公共品。

  也就是說,從發生學的意義上說,君權首先是司法權,旨在維護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和平秩序。一個通過征稅而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政府,首先是以其司法權出現在人們麵前的。根據這樣的曆史事實,可以提出一個一般性命題:政府的首要職能是司法,解決民眾之間的糾紛,維護人際間和平秩序。後來政治演變,製度趨向複雜,但這一點始終不變。諸多其他國家力量,比如軍隊,也是由此衍生的。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程傳: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說:楊氏啟新曰:中正,則虛心盡下而聽不偏,因事求情而斷合理,此之謂大人也。

  《小象傳》以精確的語言說明,九五治訟何以能得“元吉”。九五居上體之中,又以陽居陽為正,故具有中、正兩德。這正是司法者之根本美德。

  需卦之九五為分配者,物質資源的分配者,其德為中、正。訟卦之九五同樣是分配者,正義的分配者,其德亦為中、正。需卦九五,已闡明中、正之含義。在糾紛解決和訴訟裁決中,“中”首先是司法者的心態:虛其中,排除自己的情緒、激情、立場,而盡心地探究糾紛、案件之是非曲直。其次,對糾紛的裁決中於法、中於理,嚴格依照法律規則、依照人情判斷糾紛案件當事人各自的責任。“正”則意味著不偏不倚,在糾紛和訴訟當事人之間無所偏私,保持嚴格的中立態度,公正地對待每一方。

  司法者若能做到既中又正,就可以得到“元吉”。所謂元吉,就是大吉而又盡善。這個元吉,也可以說是全吉,也即,所有人之吉:當事人之吉,因為,當事人各得其義;司法官本人之吉,因為,司法官因此而獲得普遍的尊敬;法律之吉,因為,法律被證明有效地維護秩序;邦國全體成員之吉,因為,他們預期,國民中間可能發生的一切糾紛都將得到公正的解決。總而言之,司法官中正,乃是邦國之吉,邦國因此獲得了安全和穩定。

  上九:

  上九:或錫之帶,終朝三褫之。

  王弼注: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程傳:九以陽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窮極於訟,取禍喪身,固其理也。設或使之善訟能勝,窮極不已,至於受服命之賞,是亦與人仇爭所獲,其能安保之乎?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

  本義:“鞶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占為終訟無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為戒之意深矣。

  九二、九四皆有興訟之意,終究沒有成訟,沒有發起正式的訴訟,全卦中惟一成訟的是上九。上九以陽居上,在乾健之極,有興訟之性;他自上而訟六三,六三為陰,本來謙退,然而,上九在訟卦之終,不訟不休,此卦辭所說之“終”者也。

  那麽,其結果如何呢?“或”字說明了結果。“或”者,或然也,有可能也,不甚確定也。“錫之鞶帶”說明他在訴訟中取得勝利,而且是十分巨大的勝利。就是說,上九興訟是可能獲勝的,當然,也可能失敗。這是由訴訟的性質決定的:訴訟涉及對方當事人和裁判者,因而其結果實際上是難以確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興訟之標的乃是治理權。“鞶帶”是君子命服之飾,命服的背後是爵祿,也即家室甚至邦國的治理權。上九興訟得勝,獲得爵祿。此為治理權之訟。封建時代,君子之間的訴訟經常是治理權之訟。

  那麽,何以為三?上九的爵祿被人搶奪,他提起訴訟,重新獲得;對方上訴,他剛得到的爵祿又被褫奪;他最後上訴於終審者,而依然被褫奪。由此可見,上九極為剛健而好訟。不過,對方同樣極好訟,導致上九被人褫奪命服的,正是訴訟的另一方當事人。他同樣頑強地訴訟,並且獲勝,導致上九之命服最終被褫奪。這是訴訟的不確定性所在。你興起訟訴,必然激起對方的訴訟獲勝之雄心,雙方將會展開反複的爭奪。

  “三褫”表明,健全的司法製度必須建立複審製度,讓訴訟當事人有機會尋求最為充分的正義。人都有局限性,裁判官也可能犯錯誤。因此,司法體製內部當設立自我審查機製。當訴訟當事人對裁判官的裁決不滿意,可以提起複審。三審終審製是最為恰當的。少於三,當事人沒有充分的機會追求正義;多於三,邦國要付出的司法成本太高。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傳:窮極訟事,設使受服命之寵,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況又禍患隨至乎。

  上九通過訴訟獲得了命服。然而,因訴訟而獲得治理權,並不令人尊敬。服意味著治理權,如果不能令人尊敬,則這種權威就不完整,也就難以有效發揮作用。而因訴訟獲得的治理權,就有這樣的缺陷。這是由訟的性質決定的。訴訟必為二人之爭,一旦服成為爭的對象,則其歸屬就是不確定的。而不管它落入誰的手中,其權威都已受到損害。

  不過,既然兩人相爭,司法機關就不能不受理。因此,此爵祿雖不可敬,很可能仍然保有。社會治理之理想是無訟,尤其是治理權,最好不訟,訟一定會損害其權威。但因為人性內在的弱點,訟終究不可避免。隻是,不必鼓勵這方麵的訟,最為重要的是“作事謀始”,從一開始就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訴訟之發生。

  經義概述

  整卦討論邦國處訟之道。處在不同位置、情境中的人士,麵對糾紛,具有不同的心態:

  《折中》:總論:邱氏富國曰:九五居尊,為聽訟之主,故“訟,元吉”。餘五爻則皆訟者也。然天下唯剛者訟,柔者不訟。初與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三“食舊德”而“終吉”。二、四、上,剛也,二與五對,揆勢不敵而不訟;四與初對,顧理不可而不訟,亦以其居柔,故二“無眚”而四“安貞”也。獨上九處卦之窮,下與三對,柔不能抗,故有錫帶之辭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訟之勝者,何足敬乎?

  陰爻柔順而不興訟:初六卑弱而聰敏,通過理性的辯,維護自己的權益。六三身處是非之地,而安分守己,因而沒有卷入任何糾紛。四陽爻中,九五是治訟者,其他三陽爻均有主動興訟之可能性,或者身處可訟之情境。但最終,九二采取了明智的回避策略。九四認知自己的天命而自我調整,安於正道。唯有上九最終成訟。總體上,卦名為訟,然而,欲訟、可訟而最終不訟者居多。此卦表達了十分中正的糾紛解決理念,而同時對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者言說。

  身處複雜的社會生活中,爭執、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就個體而言,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自當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維護權益未必直接訴諸訴訟。這是最後的策略,這個策略的成本是比較高昂的,並且其結果是不確定的。優先的策略是借助社會內部的機製,主張自己的權益。

  從治國者的角度看,則需要從兩個方麵麵對爭執:首先應當致力於防範糾紛的產生,具體的辦法就是“謀始”。但即便如此,民眾之間也難免產生糾紛。因此,邦國必須建立糾紛解決機製。實際上,治國者的首要職責就是裁決糾紛,而裁決糾紛、也即司法的基本德行就是中與正。社會治理者以中、正之德分配資源,也以中、正之德裁決糾紛。總之,社會治理者的基本德行就是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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