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某些人往往嘲笑美國憲法,說三權分立是資產階級政客玩的手段,總統和最高法院院長都是資產階級代理人,不存在“分”的問題,但我們的認識是,首先要弄明白,美國憲法所代表的是“以法治國”。因此,我們所要問的是“以法治國”是不是科學的。如果它是科學的,那就是說“法治”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製約與平衡”也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有一個時期,中國曾經是“老和尚打傘”政治,法是沒有地位的。本文要講的就是一個關於法的故事。這個故事的主角就是約翰·馬歇爾。
傳記作家傑·愛德華·史密斯寫道:“在1801年約翰·馬歇爾出任聯邦最高法院院長以前,最高法院隻是憲法上的一條條文而已,它隻是幾名法官的吵鬧場所而已。從那年起的35年之內,馬歇爾才一步步地把法院鑄塑成一支真正的力量。在他領導之下,法院學會了用一個聲音說話,成了具有威力的、受人尊重的政府中的第三支柱。它明確無誤地闡明了司法審查的原則,使自己確立為解釋憲法的權威。它肯定憲法是人民的工具,而不是各個州的工具。所以,如果說喬治·華盛頓締造了國家,那麽,馬歇爾就是定型了國家。”
法官奧立佛·溫德爾·赫爾姆斯說:“如果要由某一個人來代表美國的法的話,不管男女老少都會同意,他隻能是一個人,而且隻能是約翰·馬歇爾。”
按照英國的傳統,憲法是“政”而不是“法”,因此它的解釋權在於國會,而不是法院。馬歇爾確定憲法是“法”(law),其解釋權在於法院。從此,美國的最高法院成了裁決是否違憲的最高機構,其威信不可動搖。
不錯,在華盛頓當總統時代,由於他個人威信之高,所以最高法院沒有顯示出憲法上所規定的獨立作用,也就是沒有起什麽平衡作用。因此,在馬歇爾前的三名大法官都隻能默默無聞。馬歇爾是美國曆史上的第四任大法官。
馬歇爾在自傳中說:“1755年9月24日,我生於弗吉尼亞州邊遠地區的福基爾縣。我父親沒有多少財產,也沒有受多少教育。但他有某種天賦,得以自我改進。我的早年教育就是在他指點下進行的。他教我讀曆史和詩歌。在12歲時,我就背誦了教皇的《人是什麽》。14歲時,我被送往離家一百英裏的私塾,接受肯貝爾先生的指導。他是一名極有名的教士。一年後,又回家接受一名蘇格蘭牧師的教導。為期也是一年。以後,我就通過字典自學。父親一直關注我的英語學習,所以他不僅是我的嚴父,而且也是我親密的朋友。”
約翰·馬歇爾,1832年
馬歇爾接著說:“我18歲時,英國與殖民地之間的爭辯愈來愈烈,它成了當時老老少少最關心的問題。我也以充分的熱情投入了這場爭辯,並把大部分時間用來參加軍事練習。我的主要讀物也變成當時的時政論文而不再讀古典文學或布拉克斯東的法律論文。”
19歲,馬歇爾就正式參加當地的革命民軍,並與當時的賣國賊阿諾德的軍隊進行過戰鬥。隨後就參加了華盛頓直接領導的軍隊。在福奇穀,馬歇爾跟隨華盛頓度過了極為艱苦的歲月,成了華盛頓親信人物之一。他的父親也是一名革命戰士,軍階為上校,馬歇爾本人為步兵上尉,在戰場上度過了5個年頭。
馬歇爾說,在這場戰鬥中他確立了這樣一種信念:美利堅(America)就是我的祖國,我的生存就是為了它。
1779—1780年,他獲得機會回家,他利用空閑進威廉和瑪麗學院聽了韋思教授的法律課和校長麥迪遜先生的自然哲學課,並在7月份離校時得到了律師證書。
然後,他在自傳中這樣寫道:
1782年春,我被選為州議員,同年秋又被選取為執行委員會委員。1783年1月,我同州財長的女兒艾布勒小姐結婚。4月我辭去執行委員會職務,以便重返律師業務。但就在同時,福基(Fauquier)縣選我為議員,我搬到了裏士滿定居,以便在弗吉尼亞高等法院轄內執行業務。
由於我在軍隊中結識很多人,他們給了我很大幫助。我的朋友遍布全州各地,他們都給我支持,我取得了比我預期的大得多的成功。
當時的政治主題是紙幣問題、稅收問題、信心問題和司法問題。當時政治家們關心的一個問題是聯邦製度。詹姆斯·麥迪遜先生幾年來一直是弗吉尼亞議會中的一名領袖人物,是他提出建議指派代表出席旨在修改聯邦製度的費城會議。我們在議會中曾有幾次討論最好的出路是繼續維持聯邦還是各州分治?正反雙方各自陳述了自己的意見,但並沒有相互指責。麥迪遜先生是主張聯邦並主張有效的聯邦政府的。
當製憲大會把憲法草案交給州議會時,議會起初曾表示歡迎。但帕特裏克·亨利和喬治·梅遜先生及其他一些人強烈反對。我曾在辯論中積極發言,並自始至終表示支持憲法草案。
我成長時正逢這樣一個時代:熱愛聯邦和反抗英國已成不可分割的同一花朵中的花蕊;愛國主義與同波士頓公民共甘苦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一個正派的美國人都相信“聯邦就生存,分離即失敗”。我充滿了這樣的思想感情,這種思想感情成了我生命的本身。我帶了這種感情投軍,我在軍隊中看到來自各州的勇敢的人們不怕犧牲生命及其他一切而來軍隊中為最高的共同事業而奮鬥。就在軍隊中,我養成了我的思想習慣,我認為美國是我的國家,大陸會議是我的政府。
我所在的縣是壓倒性地反聯邦主義的,但我個人的群眾關係甚好,黨派的界線不足以妨害人們對我的個人感情。
弗吉尼亞人民大多是反對聯邦主義的,但在某些最反對通過憲法的縣中,有些有聲望的人都是由於他們的個人品德而當選的,而並不是由於黨派關係。經過一番熱烈和滔滔不絕的辯論,憲法草案最後以8票多數獲得通過。
1789年、1790年、1791年,我連續留在議會中三年。1791年後我又退出了議會,並決心告別政治。
1798年,美國與法國發生摩擦,亞當斯總統派馬歇爾等三人去法國談判,於是發生了所謂的XYZ事件。原來法方有三位先生,即ZYZ,要求美國出一筆賄賂,才能見到拿破侖。馬歇爾堅決加以拒絕,因此也沒有能見到拿破侖。馬歇爾的這種立場贏得了美國人民的熱烈支持,他受到了人們的很大歡迎。
他接著寫道:
我回裏士滿時決定專心一意當我的律師。我高興地發現我的業務並不因為我的短期離開而發生任何具體損失,我的朋友們都熱烈歡迎我回裏士滿,並要求我接受眾議員之職,我毫不遲疑地加以拒絕。我認為我的決心是不可能改變的了,然而我錯了。
華盛頓將軍給了我和他的侄子華盛頓法官一個邀請,要我們兩人到芒特弗農去過幾天,我們去了,他懇切地要求我們進眾議院,華盛頓法官答應了,但我以個人困難和個人原因拒絕了。我永遠也不會忘記他如何說服我。
他說,在國家事務中常常會有一些危機,這些危機要求一個公民放棄他個人的利益去服從公共的利益,我們今天就是處於這樣的危機之中。他詳細講述了當今美法矛盾的實質,他認為如何使國家取得最大的利益有賴於未來國會的品質。他講得十分誠懇,這是我生平接受的最有意義的談話之一。他最後要我看看他的處境。他退職時曾下定決心決不再充任任何公職。他曾向公眾表明他的決心,他的動機也已闡明,人們不可能不理解,但他終於又答應出來再一次任軍隊首腦。
我沒有辦法不服從。競選很激烈,但我獲勝了,1799年12月我獲得了眾議員席位。1800年,我回弗吉尼亞不久,獲得了亞當斯先生與皮克林先生決裂的消息,我被任命為國務卿。接受還是拒絕呢?當時我實在難下決心,我的偏愛仍然是當律師,但從提任眾議員起,我已被認為放棄律師生涯,人們已完全把我當作一名政治人物。另一方麵,國務卿的職位正是我願意擔任的職位。我私下認為我還比較合適於這一職位。隻要我黨在朝一日,我願為其服務一日。於是,我決意接受了這職位。
大法官埃爾斯沃思辭職後,我建議由副大法官帕特遜升任。總統亞當斯不同意,他的理由是:如果越過另一位大法官顧興而任命帕特遜,將引起顧興不滿意。我沒有聽到他還有什麽其他的理由,但後來有人說,據信帕特遜反對總統再次與法談判的嚐試。於是總統提了約翰·傑伊的名,傑伊不願。當我把傑伊拒絕接受任命的信交給總統時,他若有所思地問我:“你看我現在該提誰呢?”我說我不知道該提誰,因為我估計他仍然不同意提帕特遜。他稍作思考後說:“我要提你。”
我從來沒有聽說過他希望提我做大法官,我也從來沒有想到過這一點。我既驚又喜,默認了。第二天,他就提了我的名。我毫不掩飾對此一任命感到高興。因我有充分理由感到高興。不久,我接到帕特遜法官的一封很友好的信,他祝賀我任大法官,並希望我能長期地任職。
當時美國政治上分成兩大派,即聯邦黨和共和黨。前者的首領是漢密爾頓,後者的首領是傑斐遜。前者著重中央集權,後者著重地方分權。在1800年的大選中,共和黨的傑斐遜和伯爾得票相等,要由眾議院投票決定。漢密爾頓要求馬歇爾投傑斐遜的票,但馬歇爾斷然拒絕。他說:我不會投傑斐遜的票,但既然你這樣要求,我隻能投棄權票。這說明此人極講原則,不盲目服從什麽“黨性”。
亞當斯極尊重馬歇爾,他請馬歇爾當國務卿,不久又請他擔任最高法院院長。他在這個崗位上一待就是35年,作出了一係列確立最高法院權威的判決。其中最聞名的判決是“馬伯裏訴麥迪遜案”和“合眾國訴伯爾案”。他堅持他的法律觀點,與行政當局(也就是總統)進行了對抗。
1801年3月,傑斐遜宣誓就任美國總統,他任麥迪遜為國務卿。原任總統亞當斯在卸任前任命了一批法官。這在曆史上被稱為“午夜的任命”。
馬歇爾在離開國務卿職位時發出了25張法官任命狀。其餘的由於匆忙中疏忽,沒有發出,被傑斐遜發現,他就下令麥迪遜停止發出。其中有馬伯裏等四人,馬伯裏乃向最高法院提出控訴,要求最高法院下令麥迪遜發下委任狀。
這個案件名叫“馬伯裏訴麥迪遜”。馬歇爾對這個案件做了一個很奇特的裁決,他一方麵認為委任狀有效,傑斐遜不該扣押;另一方麵又認為,最高法院無權向麥迪遜下強製執行令。曆史學家杜馬斯·馬隆評論道:馬歇爾在同意受理馬伯裏案件時,無疑使自己麵臨了一個兩難問題。如果他打算頒發一項強製執行令,他將無法執行,因行政當局一定會置之不理。相反,如果他不受理馬伯裏的申訴,那就會證實理在他一貫所仇視的行政當局手中。這位首席法官很可能有時會後悔揀起這麽一個燙手的熱土豆。他最後所采取的用以擺脫這個難局——同時也要盡最大可能來提高法院針對行政和立法而言的權威——的手段實在令人驚訝不已。如果他不是按照他在實際判案中對各問題所采用的排列次序的手法的話,他勢將不能完成這一得意之作。在許多問題上他完全采用了查爾斯·李(前檢察長,在此案中任馬伯裏的代表)的論點。但李想首先回答的那個問題馬歇爾卻把它放在最後回答——最高法院是否有權頒發強製執行令。馬歇爾反其道而行,以以下次序排列三個問題:申訴人是否有權實現這個任命?如果他有權而此權受到違反,那麽,法律是否為他提供某種補救?如果他首先就關鍵的管轄權問題作出答案並作出否定的條件(他最後是做了否定答案),那他本來就用不著再提其他問題了。
從行政當局的觀點看,最令人難堪的論點是這樣一點:扣住馬伯裏任命的行動是“不符合法律的,是有違於既成的合法權利的”。查爾斯·李花了極大的力氣來證明這種任命的確存在過(姑且假定他的確做了如此證明)。但作為控訴對象的麥迪遜不能對他在未就職以前所發生的事情負責,說句公道話,馬歇爾可能多少有這個看法。證明傑斐遜扣壓任命的法律證據甚為欠缺,但人們認為首席法官的裁決就是斥責這位總統是一名違法者,而很難作除此以外的意圖的解釋。
馬歇爾認為,一個部門的部長,當法律要求他履行某種足以影響個人權利的任務時,他就應像其他任何人一樣守法。這種履行手續是不受總統的特定指示影響的,是不能受總統禁止的。這一案件就是這樣一類案件——一起明白的案件,應強製或者發出委任狀,或者發出一份抄自記錄的副本。凡讀至此的人一定會推測,接著會發出強製執行令,因此總統將受到司法的直接挑戰。但事情並沒有照此發展下去,也並沒有發生部門間危機,因為馬歇爾又加上了一段話,他說,若授權他的法院來頒發這樣一種命令,其本身將是一起違憲的法律運行。
馬隆認為,馬歇爾以上種種說法“在精神上和目的方麵都明顯地有派性”。他說,這位首席法官的話“帶有這樣一種暗示:不能相信傑斐遜會遵守法律”。
所以,在這起案件上,馬歇爾實際上采用了“打了就跑”的政策,他打了傑斐遜一記耳光,然後溜之大吉。
不過,鬧得更凶的是“合眾國訴伯爾案”。
伯爾在決鬥中擊斃漢密爾頓後,自知在東部已站不住腳,乃竄往西部,想建立一個龐大的獨立國,甚至包括墨西哥,他深知英國公使梅裏非常不滿傑斐遜,打算鑽這個空子。他派了他的助手威廉森上校去見梅裏。
梅裏在1804年8月4日給英外相哈羅比勳爵的報告中說,伯爾通過威廉森上校向他表示,伯爾願為英王政府提供服務,可用英王政府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他的服務,“特別是想法促成合眾國西部之分離,即使西部從海岸至阿巴拉契山脈間從美國分離出來”。報告還說,威廉森上校不日擬赴英國向勳爵麵陳細節。梅裏還分析了伯爾的處境,他說共和黨和聯邦黨都已拋棄伯爾,但伯爾本人對群眾還有影響,他指出伯爾有很大的個人野心,他對傑斐遜懷有很大的報複心理,凡此種種,英政府大可加以利用,他會為英國效力。
1805年3月29日,梅裏又向哈羅比遞了一個報告,並標明“絕密”。他說他從伯爾處獲悉路易斯安那(比今天的路易斯安那州大得多)的居民看來已決心搞獨立,唯一的疑慮是不知能否得到外國的明確援助。梅裏說:“伯爾先生雖然尚未向我陳述他的計劃的真正性質和規模,但很明顯的是,他決心要使自己成為完成上述事業的一個工具。”他還引用伯爾的話說,為了明顯的理由,路易斯安那人民寧可選擇英國的保護和援助而不是法國的援助。但英國政府若不想插手,那麽,伯爾也可能向法國覓取援助。他還說,伯爾的要求有限,他要求派兩三艘炮船和兩三艘較小的船隻駐於密西西比河口,防止合眾國派船封鎖港口,從而保持伯爾的隊伍能從海上與外界保持聯係。梅裏說,至於費用,伯爾認為隻要“貸款”10萬英鎊就夠了。為了防止外界懷疑英國插手,此款不宜直接從英國匯至美國。據悉美國對英國有一筆欠款20萬英鎊,於1805年7月到期,他建議英政府可從此款中撥出一半。至於如何使這筆錢轉到伯爾手中,伯爾自有辦法且不致引起任何人的懷疑。伯爾一直與梅裏保持秘密接觸,直到1806年1月,英首相威廉·皮特逝世,這個計劃才暫告擱淺。
不過,後來伯爾陰謀敗露受審的過程中,英方之上述材料尚未揭開,也就是說,官方起訴人沒有在法庭上提出上述材料,否則,很可能會影響審判的結局。
對伯爾的起訴是由威爾金森將軍的告密引起的。威爾金森將軍當時是陸軍司令,又是路易斯安那總督。最初,威爾金森和伯爾是一夥的。伯爾首次西行時尚帶有副總統頭銜(於1805年3月屆滿)。他西去後久無消息,首都曾有不少傳言,但他終於來了一次,隨後他又走了。約在1806年下半年,威爾金森獲悉了傑斐遜將解除自己職務的流言,不勝恐慌,乃搶先告密,說伯爾謀反,並附上伯爾的密碼信的破譯文:“你5月13日的來信已收到。我終於已籌集了基金,並已真正開始行動。從各地和以不同名義籌組起來的各個東部支隊將於11月1日在俄亥俄會齊。內內外外各因素都對我們有利。已保證取得英國海軍的保護。特拉克斯頓將往牙買加同該處之海軍將領作出安排。我們將在密西西比相會。英國和美國的一支海軍將參加進來,我已向我的朋友和追隨者發出最後命令。這將是一次群英會。威爾金森將是僅次於伯爾的領袖,威爾金森將決定軍官們之等級及升遷。伯爾將於8月1日赴西部,決不回首。他將帶他女兒一塊走,女婿將於10月走,請派一名有頭腦和切實可信的使者以便伯爾能同他商談,他可立即返回以便帶回更有意義的細節,這對調和和配合我們的行動是極為重要的。”
事情的發展大體是這樣的:約在1805年春,伯爾認識了一位名叫哈曼·布倫納哈賽特的愛爾蘭移民,他占有了俄亥俄河中的一個小島,生活得非常闊綽。伯爾準備以布倫納哈賽特島為根據地,會集兵馬,以圖大舉。1806年夏,船隻、供應品和人員匯集在布倫納哈賽特島,這時,伯爾就致威爾金森密碼信,準備在密西西比的納奇茲會合。1807年1月10日,伯爾從報紙上忽然看到威爾金森告密的消息。他第一個反應是向納奇茲地方當局自首,法院讓他交保候訊。但不知什麽原因,他又改變主意,放棄保金開始逃逸,結果2月20日在途中被抓獲,被押送至弗吉尼亞的裏士滿受審。
主持審判的是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本人。這場審訊曾轟動一時,法庭於1807年6月24日開庭,以叛國罪訴伯爾。官方的主要證人是威爾金森將軍,這位將軍本來的名聲就不佳,他在答問中表現笨拙。相反的,伯爾表現得瀟灑自如,十足體現了紳士派頭。在聽眾的心目中威爾金森與伯爾的原告和被告地位似乎來了一個顛倒。
傑斐遜總統親自在幕後指揮檢察官(也就是原告律師)喬治·海。但伯爾卻請了當時的第一流律師亨利·克萊,後來又聘盧瑟·馬丁。後者公然把矛頭指向傑斐遜,他說:“傑斐遜先生在這場官司中表現為一名與被告作對的積極分子。難道他想成為有關證據是否可靠問題上的法官嗎?審判長先生,傑斐遜先生是一名沒有法律知識的人,早在革命以前他是當過律師的,但隻是一名默默無聞的律師。從那以後,他長年當官,所以他已有足夠的時間把他以前所學的一丁點兒法律知識忘個精光。”
馬丁先生的話可能有道理,因為愈是大政治家、大理論家,就愈不屑研究細枝末節,也就在小問題上成了一名小醜。傑斐遜早在審訊開始前就在眾院內指責伯爾為叛國分子,以總統身份作這樣的議論當然是有失水準。而且,在法庭已判伯爾無罪後,他仍堅持認為伯爾是叛國者。
馬歇爾最後作出結論說:“勸人叛逆或促使叛逆並不等於事實上叛逆。”他說,如果說伯爾因在布倫納哈賽特島聚合人馬一事而犯叛逆罪,那隻能因為伯爾招集人馬是為了想對合眾國發動戰爭。但要說他的確從事此項叛逆性的聚合,必須有兩名證人的證明。他說,現在有兩種情況:在一種情況下,由於本人在現場,從而使聚合之罪行成為他的罪行(但伯爾當時並沒有在現場)。另一種情況是,個人招兵買馬的活動使聚合之罪成為他的罪行。在現場,或活動,兩者都同樣需要有兩個證人的證明。關鍵是“憲法明文規定需要有兩個證人的案件,若在沒有直接和正麵證人的情況下定罪是絕對說不通的”。
9月1日,法庭正式宣布伯爾無罪。這個判決獲得了群眾的歡呼。伯爾成了英雄。但當時紐約等地仍未忘記伯爾之槍殺漢密爾頓一事,所以伯爾在案件結束後離美前往歐洲居住。
傑斐遜對馬歇爾的這一判決一直耿耿於懷,他基至說:“我希望,對叛國犯不必拘泥於法律形式,隻要人民同意就可以把他關押起來。如果我們在戰爭一開始讓法律捆住我們的手腳,我們能取得勝利嗎?”
馬歇爾與傑斐遜的對抗貫穿了傑斐遜總統的8年任期,成了傑斐遜最感頭痛的問題。在無可奈何之下,傑斐遜講了這樣一段話:“當馬歇爾問你今天天氣如何時,你隻能答今天天氣‘哈哈哈’,因為不論是正麵的回答或反麵的回答他都可以把你解釋得適成其反。”
1828年總統大選時,馬歇爾說,如果約翰·昆西·亞當斯連選連任,他將告老退休。結果傑克遜擊敗了亞當斯,他不得不繼續幹下去。為什麽?因為他認為亞當斯是“聯邦主義者”,他挑選的大法官後繼者必然是維護聯邦的人,而傑克遜的副總統卡爾洪則是臭名昭著的分裂分子。他肯定傑克遜將委任反聯邦派人物來繼任他,所以他必須繼續在位,與反聯邦派鬥爭到底。(後證明傑克遜與卡爾洪有矛盾,傑也是反對分裂的)
1835年,馬歇爾死於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