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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款還是集資 依據收條確定

  “案情回放”

  2000年春,某村辦企業實行內部抽本租賃承包,根據企業的清產核資情況確定出各單位的承包標的及應上崗職工人數,然後選定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根據所核定員數在企業全部員工中組合職工,實行雙向選擇。承擔抽本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承包人個人承擔,另一種是承包人與被組合人員共同承擔。

  職工盧真通過競標承包了商場副食部後,又將其中的煙酒部轉包給來華,兩人分別作為副食部和煙酒部代表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煙酒部定員4人,抽本金一次付清,承包期限為兩年。

  2000年4月3日,來華交給盧真一次性抽本金14 485.18元,盧真將上述抽本金交給企業。來華按照企業要求,組合了李大利等三人為營業員,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向李大利等三人每人集資4 000元。2000年4月30日,來華收到李大利的錢後,給李大利出具了收據一份,內容如下:“收到李大利集資4 000元整。”在經營煙酒部期間,來華與李大利等四人的工資均是按照企業的檔案工資標準,由煙酒部自行發放,交納了養老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等費用後,四人的工資均在210~250元/月左右,除工資外無其他利潤分紅。2002年3月26日,煙酒部停止經營,但未對經營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後雙方因集資款的返還問題發生爭議,李大利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來華付還借款4 000元。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來華承包某村辦企業煙酒部,有其與盧真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及交納的抽本金為據,在經營期間,以集資方式向李大利借款4 000元作為周轉金使用,並約定了使用期限,雙方應按約履行。李大利請求來華返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理有據,應予支持;判令來華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還李大利借款4 000元,訴訟費用由來華負擔。

  一審宣判後,來華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來華收到李大利的4 000元錢,給李大利出具的是集資款收據,而不是借款收據。在來華與盧真簽訂的承包合同中,來華是作為煙酒部代表的身份簽訂的合同,而不是以其個人身份簽訂。另根據來華與李大利等4人的工資發放情況可看出,4人均按統一標準發放工資,來華並無額外收入。而某村辦企業出具的證明中亦證實商場各部門均采取集體抽本共同經營方式,上述證據能夠相互認證,證實來華與李大利之間是合夥關係,在共同籌集資金將煙酒部的貨物價款向企業交齊後,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借款關係,李大利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大利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生效後,李大利不服,申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認為二審法院認定李大利與來華之間係合夥關係並據此判決駁回李大利的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足,請求再審。

  本案在再審過程中,合議庭均認為認定來華與李大利等三人合夥經營的證據不足,李大利與來華之間並不存在借款關係,其要求來華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維持二審判決。最後,經合議庭討論維持了二審判決。

  “法理評說”

  該案處理的關鍵是對來華給李大利出具的集資收條的性質如何認定。來華以煙酒部負責人的身份簽訂了承包合同後,向職工李大利收取4 000元集資款,並給李大利出具了收據屬實,其主張與李大利等三人係合夥關係,但雙方既沒有書麵合夥協議,又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存在口頭合夥協議,二審認定來華與李大利等三人集體抽本合夥經營的證據不夠確鑿充分,檢察機關關於“二審認定來華與李大利合夥關係證據不足”的理由成立,應予采納;本案中李大利提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書麵證據是來華給其出具的集資收條,該收條上載明所交款的性質為“集資”而非“借款”。李大利接收該收條,表明其對收條內容的認可,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收條是來華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實施的民事行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對該集資收條,應予確認;李大利在一審中處於原告地位,在再審中處於申請抗訴人地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應當對自己主張的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沒有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實係因返還集資款而非返還借款引起的,李大利要求來華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應當依據來華收取集資的事實另行主張權利。雖然本案中的集資方式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但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隻有合同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時候才導致無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屬於部門規章,不屬於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因此,不能認定集資協議無效。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的集資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解決。

  需要說明的是,該案是再審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如該案是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是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根據變更後的請求依法裁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第1條規定:“企業內部集資係指企業向內部職工籌集資金的行為。企業內部集資一般應采取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的方式。”

  本通知第3條規定:“企業進行內部集資,必須製訂集資章程或辦法,經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後,報人民銀行審批。”

  本通知第4條規定:“企業內部集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正常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總額。”

  本通知第5條規定:“企業內部集資所籌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及時交存開戶的金融機構,不得坐支。”

  本通知第6條規定:“企業承包風險抵押金集資隻能在實行承包製的企業內進行,其額度應納入企業內部集資規模內,期限可與承包期一致。承包風險抵押金集資應采取發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籌資金應專戶存儲,一般不得挪用。如確屬需要,隻能用於企業流動資金的臨時周轉。”

  本通知第7條規定:“企業內部債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但不得公開上市轉讓。企業應在內部指定專門機構,辦理內部轉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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