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政治體製中有一個重大的憲政問題沒有很好解決,圍繞著這個問題美國的法學家和曆史學家一直爭論不休。這個問題就是分列的三權中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劃分,說到底也就是總統和國會的權限應該怎麽劃定。
立國伊始,這就是一個使美國國父們意見不一致的問題。麥迪遜主張美國總統應該隻是國會的仆人,其工作隻是執行國會的決定:而漢密爾頓則希望設立一個終身任職的強有力的總統職位。最後通過的美國憲法是兩派觀點的一個妥協,結果也留下了不同解釋的餘地。
在總統的職權中,最有爭議的是戰爭權力。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宣戰的權力屬於國會,但是,自建國以來美國人在世界各地打了大大小小不知多少場仗,隻有四次是由國會宣戰的,最近的一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朝鮮戰爭的時候,當時的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勸杜魯門總統不要尋求由國會來宣戰,他指出在杜魯門之前有八十三次戰爭是國會並沒有宣戰總統就直接派兵去打的。
不少人支持總統擁有不經國會同意就開戰的特權。他們爭辯說,考慮到現代國際形勢的複雜性和軍事活動的機密性,如果事事通過國會才能做,這將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想要保障現代國家的安全,政府部門就需要采取秘密而迅速的行動,隻有加強總統的行政權力才能對應現代社會的安全挑戰。
但是美國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憲法條文和現實行為之間的衝突不是那麽容易就能忽視過去的。這造成了許多奇怪的做法。越南戰爭時期,約翰遜總統需要摧毀北越通過柬埔寨到南越的交通線,但他又沒有國會的授權,他隻好發動所謂的‘秘密轟炸”。其實轟炸不可能是秘密的,這隻是愚弄國會的一個說法。還有,在核戰爭的情況下,國家的生死存亡要在幾十分鍾裏決定,不可能等國會通過了決議後才發動核攻擊。沒有比發動最後的核戰爭更為重大的戰爭權力了,現在大家都接受由總統獨自擁有這個權力,顯然是完全違背了美國憲法的條文和精神。
自小布什總統發動反恐戰爭並派軍隊入侵伊拉克和阿富汗以來,美國總統的特權得到了很大的擴張。許多憲政學家和政治學家對此表示深深的憂慮,自由派的法學家們都看到了當代美國總統的戰爭權力太大,實際是不合憲法的,但是他們也覺得無可奈何,在當代的形勢下,這好像是一個無可阻擋的趨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