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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樂器和器樂

  樂器是人類選用自然物質材料,經過加工製作而成的用以演奏音樂來表達思想和情感的器具。器樂是人類用樂器演奏出的各種不同情感、不同風格和不同形態特征的音樂體裁。

  中國傳統樂器和器樂,曆史久遠,種類浩繁。河南省舞陽縣賈湖新石器時代遺址出土的能吹七聲音階和演奏樂曲的骨笛,距今已有7000多年曆史。原始社會時期,除骨笛之外,已有實物可見的樂器還有骨哨、陶塤、陶鍾和石磬。先秦時期,編鍾、編磬、銅鼓、鏞、鉦、鈴、缶、柷、敔、鞀、鼓、琴、瑟、築、籥、管、篪、竽等樂器,得到普遍使用,“琴瑟之樂”、“鍾磬之樂”,是此期的主要樂種。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樂器又新出現蘆笙、笳、角、笛、篳篥、箏、直項琵琶(阮鹹)、箜篌等,鼓吹樂和古琴音樂在此時期引人注目。隋唐宋元時期,新出現的重要樂器是曲項琵琶、奚琴、三弦、嗩呐等。小型器樂合奏如細樂、清樂之類亦得到發展。明清至近代,包括變體在內的各種樂器,數量已達百種以上。除許多樂器均能獨奏之外,弦索樂、絲竹樂、蘆笙樂、吹打樂、清鑼鼓等器樂合奏形式,亦出現眾多種類並在演奏技藝上達到較高水準。

  早在先秦時期,中國傳統樂器便有了根據樂器製作材料來歸類的分類法,當時稱為“八音”。如鍾、鏞、鉦、鈴、鑼等用金屬製作,歸為“金”類;磬、編磬等用石料製作,歸為“石”類;塤、缶等用陶土燒製而成,歸為“土”類;鞀、皮鼓等用動物皮革為鼓膜以供敲擊,歸為“革”類;琴、瑟、箏、琵琶、胡琴等用絲線作琴弦以供演奏,歸為“絲”類;柷、敔、拍板、木梆、木魚等用木料製作,歸為“木”類;笙、竽、蘆笙等用葫蘆或木瓢為發音共鳴鬥,歸為“匏”類;篪、簫、笛等用竹管製作,歸為“竹”類,這樣“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共八大類,故稱“八音”。此種分類法起於周代(《周禮·春官·大師》),延續於清末,至近現代才由另一種分類法所取代。

  近現代取代“八音”歸類的分類法,將中國傳統樂器劃為四個大類,即“吹奏樂器”、“拉奏樂器”、“彈奏樂器”和“打擊樂器”,簡稱“吹、拉、彈、打”。這是根據民間藝人稱呼習慣和樂器演奏方法特征來歸類的一種方法,它具有通俗、明晰、易於理解和認識的特點。如笛、嗩呐等用口吹奏發音,即歸入“吹奏樂器”;二胡、馬頭琴等用弓擦弦靠“拉”奏發音,即歸入“拉奏樂器”;三弦、琵琶等用指頭或撥子彈奏發音,即歸入“彈奏樂器”;鼓、鑼、梆等用槌敲擊發音,即歸入“打擊樂器”。這種分類法至今仍有運用。

  20世紀80年代以來,外國樂器學學者在原有各種分類法基礎上提出的按樂器發音方式及聲學原理來分類的方法,開始在中國傳統樂器分類研究中得到運用,這種分類法將所有樂器分別劃歸為“體鳴”、“膜鳴”、“氣鳴”和“弦鳴”四大類。照此,鍾、磬、鑼、鈸、梆等,經敲擊由器體振動發音,歸為“體鳴樂器”;各形製單麵皮鼓和雙麵皮鼓,經敲擊鼓麵由皮膜振動發音,歸為“膜鳴樂器”;塤、笛、簫、笙、嗩呐等經吹奏由空氣振動發音,歸為“氣鳴樂器”;二胡、三弦、琵琶、古琴等經擦奏或彈奏由弦線振動發音,歸為“弦鳴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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