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製度
春秋前期,國野界限仍然存在,服兵役納軍賦是“國人”,即奴隸主和平民的權利和義務。中期以後,戰爭不斷擴大,對兵員、軍賦的需求增加,促使各國改革兵役製度。周襄王七年,晉國“作麥田”的同時“作州兵”,打破國、野界限,開創“野人”當兵的先例。此後,魯、鄭、楚等國相繼在改革田製的基礎上,“作丘甲”、“作丘賦”、“量入修賦”,將征兵征賦範圍擴大到野鄙地區。“丘枝”之製逐漸普及於各國,野中居民也必須按井田製出兵、納賦服兵役的年齡,國中居民為18~60歲,野中居民為15~65歲。春秋末期,井田製日趨瓦解,軍賦再次擴征,魯國始“用田賦”。晉國六卿也實行“田賦”製,即按田畝數量征兵、征賦,其對象主要是廣大農民。生活在軍事組織與地方行政組織相結合製度下的農民,平時生產和參加軍訓,戰時聚集成軍,在太廟命將,發放車馬、甲胄、兵器,戰畢解甲歸田,保留著官兵於農的傳統。中小以上貴族充任甲士、他們一般不參加生產勞動,平時身佩兵器,從事習武和各種軍事活動,或參與政務,戰時則為軍隊骨幹,並充任各級軍職。
郡縣征兵製和常備兵製的推行
春秋時代,各國的軍事組織是封建割據的。各國卿大夫有其獨立的軍事組織,有宗族部隊和“私屬”部隊。這些部隊都是憑著封建從屬關係組織起來的。各國軍隊主要成分除“國人”外,還強迫征發所隸屬的農民服役。中原各國的國君,由於宗族的內訌和對外戰爭,由於“國人”的叛離和農民的反抗鬥爭,因而權力逐漸削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卻在逐漸強大,國的軍事組織不可避免地為卿大夫所分割而瓦解。如《左傳·襄公十一年》載:
“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晉國到平公時,公室勢力也已削弱,《左傳·昭公三年》載:“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今也季世也。戎馬不駕,卿無軍行,公乘無人,卒列無長,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
舊的軍事組織在瓦解分裂,而新的軍事組織——郡縣的軍事組織卻在不斷的生長和發展。縣原來就有一套征賦製度。所謂賦,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楚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掩書土、田……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兵車、徒兵、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到春秋後期,縣的軍隊已成為很有力的部隊了。到戰國時期,各國邊地都已分設郡縣,中心區也普遍設縣,於是征兵製度就推行到全國,郡縣成為征兵的地區單位。據《戰國策·齊策一》載:“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宣王曰:‘……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
韓國的大縣宜陽,城方百裏,也有“材士十萬”,整個魏國如果“悉起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這時期各國在戰爭時征兵,大都以郡為單位。
戰國時服兵役的年齡,大概從15~60歲。《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長平之役說:“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戰國策·楚策二》記載,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者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
當時各國遇到大戰,往往征發全國壯丁,傾國以赴。如長平之役,趙國“悉其士民,軍於長平之下,以爭韓之上黨”。秦國滅楚之戰,秦將王翦帶了六十萬人伐楚,他曾說“今空秦國甲士而委我”。但若是一般小戰,則隻征發與敵國鄰近的郡縣壯丁去作戰,其他郡縣就休養生息,以備將來。
戰國時代,各國除實行以郡縣為單位的征兵製外,還建立了常備兵製度。春秋末年,各國已有奉養力士和挑選訓練勇士的風氣。晉國世卿虊懷子曾有勇士州綽、邢蒯和力士督戎等。吳王闔閭曾選猛士五百人和跑得快的三千人為前陣,並曾教練七年,要帶甲士兵一口氣跑三百裏才得休息。戰國時,由於各國建立了集權的封建政權,常備兵製也就建立起來。李悝曾教魏文侯“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吳起曾教楚悼王“(裁)減百官之祿秩,損不急之官,以奉選練之士”。商鞅曾教秦孝公“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
這時各國的常備兵大多是考選出來的,有特殊的待遇。例如魏國考選武卒時,“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箙)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裏”,通過這幾種嚴格地考核,中試的就可以免除全戶徭賦和田宅的租稅。當時各國出兵時,往往以常備兵帶領新征發來的士兵作戰。
春秋時實行賦、役合一的兵役製度。依據這種製度,服兵役者納軍賦,不服兵役者不納軍賦。軍賦的基礎是井田製。所以《漢書·刑法誌》說這種製度是“因井田而製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