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下派出所工作,攪得你心煩意亂的往往不是什麽大案要案,而恰恰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比如酒醉佬喝醉酒後惹點事生點非。
羅圍鄉場民風古樸,老百姓時常以喝酒為樂。絕大多數的人喝酒也能拿住酒性,適可而止,但個別上了點年紀的老人就把握不住自己,因此,一到趕場天,鄉場上的酒醉佬就特別多。他們喝醉了酒,要麽在鄉場上罵罵咧咧地轉來轉去,影響別人經商做生意不說,還影響交通秩序;要麽就跑到鄉政府,專找鄉政府的領導“扯皮撩筋”,你苦口婆心勸說解釋半天,他咬住“熱情服務”的信條就是要橫攪蠻纏,稍微怠慢了,他還會借酒發瘋,破口大罵,什麽“今不如昔”,什麽“人心不古”,真是弄得人苦不堪言……
一個趕場天,可能是農忙季節剛過了的緣故,鄉場上突然鑽出來了十幾個酒醉佬,仿佛開酒醉佬的盛會一般。大清早,一個酒醉佬喝醉了酒,提著半壺酒瓶,搖搖晃晃地鑽到本來就狹窄擁擠的既是公路又是街道的街麵上,“把酒問青天”,結果被過路車擦了一下,發生糾紛,致使交通堵塞,我們去使盡渾身解數,弄他走不是,不弄他走也不是,足足磨蹭了大半個時辰;上午,鄉政府大院又圍滿了人,兩個酒醉佬戲子似的在政府辦公樓門前又跳又唱,完全阻塞了鄉政府進出的通道,辦事的群眾根本就進不去,鄉黨委的袁治文書記打電話來,要我們設法勸說兩個酒醉佬離開。我和戴斌去了,怎麽也勸說不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們正焦頭爛額的時候,街上一茶館裏兩個酒醉佬打起架來了。郭洪平和羅培林趕忙放下手中的活跑去處置。
實在地說,我煩透了。
我回到辦公室,翻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然後分別給酒醉佬所在村的村長打電話,要他們務必到派出所來一趟。一會兒,兩個村的村長都來了,我指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叫他們通知酒醉佬的家人,各自把酒醉佬勸說回去,否則,再繼續影響鄉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我們將依法采取強製措施,約束其至酒醒。
兩個村長很支持和配合,他們當即給酒醉佬的家人打了電話或者托人帶了信。
臨近中午,兩個酒醉佬終於被家人連拖帶拉地“勸說”回去了。
下午3點左右,大家午休後剛上班,一個酒醉佬又來了,這次不是找鄉政府,而是找派出所。他要派出所的民警去捉他的兒媳婦來“關”起,理由是他兒媳婦“偷人”。
我們告訴他,假如他兒媳婦真的“偷人”我們也不能“關”,我們沒那權力;再說,他喝醉酒了,語無倫次,講的話到底可信與不可信誰也不敢保證;因此,我們勸他先回去,待酒醒後再來。
他聽了後,100個不依,大罵:“哼,有困難找民警;哼,一切讓群眾滿意;啥玩藝兒,啥世道,盡是他媽騙人的鬼話,老子才不信那一套。不管嗎?好,看我怎樣收拾你們幾爺子……”
酒醉佬走了就行了,至於他罵什麽說什麽,我們沒必要去計較。《人民警察法》雖然規定了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可那畢竟是書本上的,離我們所處的現實有差距,何止是差距,事實上遠著呢!罵兩句算啥,有時候打了你耳光、撕了你警服不也就那麽一回事。法律的製定是有前瞻性的,前瞻就意味著不一定適合眼前的情形。不過,我們不較真酒醉佬卻較了真,要下班的時候,所長接到了區公安局督察室的查詢電話,說有群眾投訴我們不受理報警,要所裏做個書麵回複。這是哪兒跟哪兒呀,所長問明情況後哭笑不得。
後來,我建議所長在派出所門前的黑板報上專門刊登了一些關於處置酒後滋事相關法律的條款,並摘編了幾個案例,打印成冊,廣泛散發,結果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到我離開羅圍的時候,基本上沒有酒醉佬到街上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