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由於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訴訟時效依暫時停止計算,待該客觀情況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客觀情況有兩種:一是不可抗力,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二是其他障礙,如權利受到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死亡,或者由於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本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等等。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隻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出現上述情況,才會發生暫停計算時效期間的效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歸於無效。時效中斷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情況包括:起訴;權利人一方提出要求;義務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3、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訴訟時效中斷同訴訟中止一樣,都是影響訴訟時效完成的障礙。但它們又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發生的原因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是當事人主觀意誌所決定的,例如起訴、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要求等等,而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就不是當事人的主觀意誌所決定的了,如自然災害、權利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等客觀現象。其次,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任何時候都可以發生。而訴訟時效中止,隻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最後六個月中發生才具有效力。第三,發生的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使原已經過的時效全部歸於無效,即時效重新開始計算。而訴訟時效中止,則是將中止時效的客觀情況的存在時間由訴訟時效期間內扣除,等到該客觀情況消除後繼續計算。這就相當於足球比賽中,把球員受傷所耽誤的時間從比賽時間中扣除,然後,再相應地延長比賽的時間。
4、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人民法院查明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酌情延長其時效期限,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