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一種法律製度。
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是權利人行使這項權利是有時間限製的,如果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行使權利,人民法院將予以保護。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超出了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就喪失了以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除非有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正當理由,否則人民法院將不再給予保護。
建立訴訟時效製度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首先,訴訟時效製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訴訟時效製度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權利,同時也是為了督促義務人盡快履行義務,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其次,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處理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促使當事人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便於人民法院了解情況,分清是非,迅速準確地解決民事糾紛。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限製,某些案件就會因年代久遠而難於取證,從而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也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可以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兩種。
1、普通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統一規定的,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就是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也稱特別訴訟時效。它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被損毀的。”這裏規定的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是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