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動中,因當事人違反的義務不同,侵犯的權利不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就不同。根據《民法通測》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是指責令正在進行違法行為的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例如,責令破壞國家自然資源的行為人立即停止破壞行為。
2、排除妨礙。指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受到他人非法的阻礙,權利人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這種妨礙。例如,王某將自己家的木頭堆放在院裏的公共通道上,影響了鄰居的通行,鄰居要求王某搬開木頭,被王某拒絕,鄰居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王某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指為了預防國家、集體或公民的財產受到損害,對於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要求有關人員預先予以排除。例如,小張為了裝修房屋,將多桶化學塗料、油漆等堆放在院裏,小張就有義務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
4、返還財產。是指國家、集體或公民的合法財產被侵權人不法侵占時,侵權人應當返還財產。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應折價賠償。
5、恢複原狀。指國家、集體或公民的合法財產被他人非法破壞後,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將被破壞的財產修複到原來的狀態。
6、修理、重作、更換。對於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廠家修理、重作、更換,廠家應負責包修、包換、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7、賠償損失。是指國家、集體或公民的財產或利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時,人民法院強製違法行為人支付貨幣或實物向受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方式。
8、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一方違反合同時,不論對方是否遭受損失,都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9、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對於侵犯公民或法人人身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采取措施為被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10、賠禮道歉。指責令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認錯、表示歉意並取得受害人原諒的方式。
以上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對於這十種方式,人民法院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