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民事主體(公民、法人)因違約、侵權或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依照民法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作為法律責任的一種,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公民、法人)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沒有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就不會有民事責任。因此,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基礎或前提。例如,保護環境防止汙染是我們每個公民應承擔的義務。如果公民、法人不履行這個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是對違反民事法律規定行為的一種製裁手段。要使民事法律規定的實行得到保障,除了公民、法人自覺遵守以外,還必須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後盾。如果違反義務的人不能自覺地承擔責任,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就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強製違反義務的公民或法人承擔責任。民事責任由法院實施時,實質上就是一種法律製裁。所謂法律製裁,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對於違反法律的行為人采取的強製性措施。
3、民事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護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對於非法侵害他人合法的財產權利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支付違約金等等)。但是,民事責任又不限於財產責任。如損害一個人的名譽,一般不會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但違法人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