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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部分。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生存和尊嚴的權利。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身份權是指依一定的身份和法律的規定,基於某種行為發生的與身份有關的某種權利。例如,一部作品是某作者所著,這位作者即享有這一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是與作者這種特定的身份相聯係的。

  1.公民人身權與法人人身權的異同公民、法人作為民事主體都享有人身權,兩者之間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相異的地方。相同的地方表現在,公民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他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具有獨立的人格權;公民法人都享有某些人身權,如姓名權(法人稱之為名稱權、商號權)、榮譽權、著作權等。

  公民與法人人身權的區別表現在,法人是沒有生命的組織。因此,屬於公民特有的一些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肖像權等,法人當然不能享有。另外,法人的某些人格權是可以轉讓的(如名稱權),而公民的人格權是不允許轉讓的。下麵我們將公民的人格權、身份權及法人的人身權分別加以解說。

  2.公民的身份權身份權與人格權都屬於人身權,具有人身權的共同特征。但是,身份權與人格權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特點。公民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人人享有,而公民的身份權就必須是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的。例如,署名權是一種身份權,隻有具有作家身份的人才能享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身份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監護權。監護權是指以父母的身份,對其未成年子女行使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監護權的產生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監護權人必須要具有父親或母親的身份;二是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另外,如果子女已經成年,但因智力上的障礙而喪失了行為能力時,父母也對他們有監護權。

  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監護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②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③監護人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既是父母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又是父母不容剝奪的法律權利。

  (2)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由國家或主管機關以及單位、社會團體等因公民生產或學習、工作有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授予榮譽稱號,所享有的權利。

  榮譽權,並不是每個公民都能享有的,隻有在學習和工作中有突出的貢獻,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的人才可以享有,例如“勞動模範”、“戰鬥英雄”、“優秀少先隊員”、“三好學生”等等。所以榮譽權是特定的人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3)創作者的身份權。創作者的身份權,是指因創作者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權利。例如,某校學生根據自己對生活的觀察和體驗撰寫了一部作品,他就具備了作者這一特定身份,因而享有相應的身份權。《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種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稿酬等權利。”另外,未經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發表或利用,刪改或增減。上述權利,便是作者身份權的主要內容。其他創作者(如發明人、專利權人等等)同樣享有類似的人身權。

  保護創作者的身份是我國民法的重要任務,它對於促進公民、法人參預和從事科學、文化藝術的創作活動,推動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任何非法侵犯創作者身份權的行為,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法人的人身權法人是無生命的社會組織,但作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同公民一樣也有其人格權、身份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名稱權。法人的名稱,是指確定或代表法人的符號,是法人特定化的標誌。每個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稱,以便參與民事活動,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的一種人身權。同公民一樣,法人隻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才能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法人的名稱應反映出法人的性質、業務經營範圍以及行政隸屬關係等特征,以便於識別和監督。法人的名稱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法人對自己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冒用。如因冒用法人名稱而造成被冒用名稱的法人的經濟損失,受害法人有權依照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2)名譽權。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在其參加民事活動的過程中,同另一類民事主體(公民)一樣,也會引起社會的評價,一個好的企業法人,由於它的產品質量高、服務態度好,必然會得到社會及消費者的讚譽。企業法人的名譽關係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如果法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必然會給其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影響進而造成經濟效益的下降。因此,法人名譽權是法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

  (3)榮譽權。法人的榮譽權,是國家和社會對法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予的一種高度評價,它與法人的名譽權既有聯係又有區別。法人的名譽權是每個法人都享有的,而法人的榮譽權則是由被授予過榮譽稱號的法人組織才享有。例如“十佳企業”“文明單位”或者對企業生產的優質、名牌授予的金獎、大獎等等。法人的榮譽權受法律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禁止他人非法剝奪法人的榮譽權。但是,對於采取欺騙手段弄虛作假獲得榮譽稱號的法人應依法剝奪其榮譽權。

  4.保護公民、法人人身權的意義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是我國民法的重要職能。其目的在於維護我國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如果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權利得不到尊重和有效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就會造成我國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公民、法人就無法按自己的意願參預和進行民事活動。因此,民法確認和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九、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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