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繼承權。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繼承他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的權利,前者稱為繼承人,後者稱為被繼承人。財產繼承權實際上是財產所有權的繼續,由於公民死亡後不可能對自己的財產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自然也就失去了財產所有權,必須由繼承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才能繼續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是,財產繼承權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實的前提下才能實際享有。
2.無主財產。無主財產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財產。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歸還。”
3.財產共有權。財產共有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公民、法人)依法對同一財產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共有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①財產共有權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財產共有權的主體稱為共有財產的共有人。②共有與公有不同。公有財產在我國是指全民所有的國家財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享有這種財產的主體隻能是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國家的公民或集體組織的勞動者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主體,個人不能要求分割公有財產。③對財產共有權的行使與共有財產的分割,一般是要經過共有人協商一致後進行。
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大類。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同一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作為共有的一種形式,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按份共有人應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這裏所說的份額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在按份共有財產關係中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比例。這種比例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人之間事先通過的協議來約定,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對於按份共有財產的處分,須經按份共有人協商,意見一致才能進行。二是按份共有的每一個共有人都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幾點:1.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2.共同共有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共同關係而發生的,例如在夫妻關係中,共有人不僅在財產上互相聯係,而且相互之間有人身關係。因此,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劃分財產的份額,隻有在解除共同共有關係時(如離婚),才能由共有人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3.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以外,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4.相鄰關係《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不動產相鄰關係主要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間,因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如土地、房屋等。)民法設立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目的,就是為了鄰裏之間平等互讓、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