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1)沒有代理權就是沒有法律的規定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也未經他人委托,擅自為他人代理的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是指代理人雖然有代理權,但他擅自超出了被代理人委托的權限,違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其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這一部分代理行為,屬於無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期限已滿;代理人所代理的事項已經完成;被代理人撤銷了原來的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了委托;被代理人恢複或取得了行為能力等等。在代理關係終止以後,如果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自然就屬於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如果經被代理人追認(事後同意),就可以成為有效的代理。也就能夠對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另外,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既不加以製止,又不作否認的表示,也應看作同意。
無權代理必然要涉及到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後果應由第三人自己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濫用代理權。這是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例如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實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八、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