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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那麽,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即行為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書麵形式,即當事人用書麵文字來表達自己意思的形式。如合同書、協議書、電報、電傳、書麵遺囑等。

  口頭形式,即當事人以語言表達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例如《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等等。推定形式,指的是行為人既不用書麵文字,也不用口頭語言,而是以自己的行動作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對方也可以從行為人的行動中推斷出行為人的意圖。例如,在房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交納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就是采用推斷形式的。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既不用口頭也不用書麵形式表示行為意圖,不是通過行為,而是采取不作為的做法。我國《繼承法》就規定了默示的含義。當財產分割前,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既未表示繼承也未表示放棄繼承,即可認為繼承人是以沉默方式表達了接受繼承的意圖。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要件)才能發生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缺乏民事法律的條件,就不能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對於缺乏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的民事行為,法律上分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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