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的行為,但公民或法人的行為,不一定都是法律行為。隻有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終止的合法行為才是民事行為。如合同的訂立、履行、口述遺囑、接受遺囑等等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單獨行為。就是由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某甲將財物贈與他人。這種行為不需要對方的承認就可以成立。二是雙方行為。這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必須買方與賣方協調一致後,才能成立買賣關係。三是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為一方,且意誌一致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兩個人合夥購買了一輛汽車。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隻有當這些條件具備時,民事法律行為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首先,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是說行為人必須具有進行這種行為的資格。對於公民來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單獨實施法律行為,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不能依法獨立進行的行為(如買賣貴重物品),則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其次,意思表示真實。即他的表示符合內心的想法。由於種種原因的影響,如因受到脅迫、欺詐或者由於誤解,就可能導致意思表示與其內心想法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因此,我們應根據意思表示與行為人的內在意誌是否一致來確定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
最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以上三個條件或者說是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