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也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通過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能夠產生法律後果,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起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作為社會組織,與有生命的公民不同。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相比是有區別的。
首先,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產生和消滅,則要受到年齡和智力的限製。它與民事權利能力的產生和消滅並不是同時的。
其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到其業務範圍的限製,因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有區別的。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是一致的,是沒有區別的。
再次,法人的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表人進行,所以它的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機關實現的。公民除需要代理外,大多數是自己進行民事活動。所以,公民的行為能力應是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的。
法人的民事活動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來進行的。那麽,什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呢?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例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不設董事會單位的經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