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在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中,除了具有生命的公民以外,還有另一個民事權利、義務主體就是法人。法人不是具有生命的個人,而是以一個組織實體出現的。並不是任何一個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合法的程序,這是為了加強國家對法人的監督和宏觀管理。不經過一定程序的批準或認可,任何組織都不能成為法人,不能從事民事活動。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這是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法人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就將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有自己的名稱,是為了把自己與其他組織區別開。有組織機構,是為了能夠在民事活動中表達自己的意誌。有自己的場所,是為了組織開展自己的經營活動。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以上即是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區別的最基本的活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