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依該國的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人。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公民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說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民事權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並不是人一出生就自然取得的,它是由法律賦予並受到國家保護的。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這就決定了公民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相當廣泛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財產權,又包括人身權。如財產權、姓名權、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繼承權等等。公民在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的權利能力與義務能力相一致,是我國民事法律規範的一項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公民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不等於公民實際享有了某種民事權利,它隻是為公民取得某種民事權利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要把這種可能變為現實的民事權利,就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事實。例如,專利法規定公民可以享有專利權,這就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公民沒有發明或者發明了某項成果卻沒有申請專利,就不能成為專利權人,也就不能享有實際的專利權。
關於公民民事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是從一般民事權利能力的角度來說的,但是,有一些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特殊性,是在公民必須達到一定年齡以後才能享有的。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享有這些權利、義務的能力是特殊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於公民死亡時終止。公民死亡分為兩種: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因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戰爭等造成的死亡。公民死亡的時間應當以醫學上認定死亡的時間為準。公民死亡以後其民事權利能力即告終止。他的財產將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其繼承人繼承。所以確定公民的死亡時間是十分重要的。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製度。宣告死亡可與自然死亡產生一樣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