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指的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係。
我國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一般可以分為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兩種類型。人格關係是指因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名譽、姓名、生命健康等人身權利而產生的社會關係。這一類人身關係不具有財產內容,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它所體現的主要是社會價值。但當它受到侵犯時,也會發生一定的財產後果。例如,當一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時,就形成了財產方麵的損害賠償關係。比如醫療費、誤工費等等。另一類是與財產關係有一定聯係的人身關係,即身份關係。如因發明、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而發生的關係。例如,一項發明與發明者是分不開的,但是發明者本身並不具有財產內容,但其發明一經社會承認或被采用,發明者就會得到相應的報酬,因而就會發生一定的財產關係。身份關係由於與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有著密切的聯係,所以它往往會成為一定財產關係的前提。
§§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