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種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民法也不例外。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麽呢?我國《民法通則》上作了這樣的規定:民法是用來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可見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二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
財產關係就是人們在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財產關係的內容很廣泛。我國民法隻調整其中特定的部分,即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
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包括:所有關係、債權關係和合同關係。在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中,財產關係的參與人(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相互之間沒有上下級的關係,這就決定了他們在經濟交往上要遵守等價有償原則。其他一些經濟關係,如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之間依照行政命令原則而產生的經濟關係,就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了。例如公民和單位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稅收關係、企業的財政撥款關係等即是由經濟法或行政法來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