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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喪葬習俗(2)

  死人也是喜慶事

  停屍治喪期間,還有一種“娛屍”的禮儀。親人故去,號啕痛哭本是人之常情,然而有的民族在辦喪事時卻長歌當哭,蹁躚起舞,甚至還要唱戲,其熱鬧的氣氛與婚禮一般;有些地區吹鼓手在婚事和喪事中所奏的樂曲甚至也完全一樣,故而林語堂先生在談到中國的葬禮和婚禮時說:“我至今分辨不出葬禮與婚禮儀仗之不同,直到我看到一口棺材或一頂花轎。”

  按儒家的禮儀規範,在服喪時要遵循一項基本原則,《禮記》:“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這同祭禮一樣:“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這是孔子極力主張的,要求喪主孝子首先要表現出盡哀的感情,而不是鋪張繁縟的禮儀形式,大概是聖賢們想到,無論如何總要力圖避免將喪事和祭祀辦成一場鬧劇罷。然而,隨著人們對死亡認識的加深,治喪禮儀的功能和方式亦會發生變化,死亡如同生育、結婚一樣,都是人的生命圈中的一環,也要通過一定的儀式來慶祝。

  據文獻記載,湘鄂西及川東地區,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出現了這種禮俗。《隋書·地理誌》載,土家族的先民叫“蠻左”,其葬禮是“無纏服,不複魂。始死,置屍館舍。鄰裏少年,各持弓箭,繞屍而歌,以箭扣弓為節,其歌詞,說平生樂事,以致終卒,大抵亦猶今人挽歌,歌數十闋。”《蠻書》卷一〇引《夔府圖經》雲:“夷事道,蠻事鬼。初喪,鼙鼓以道哀;其歌必號,其眾必跳,此白虎之勇也。”又雲:“巴氏祭其祖,擊鼓為祭,白虎之後也。”《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記有“廩君死,魂魄世為白虎”。據此,有人認為這些地區的“娛屍”之舞源於古代巴人的圖騰舞蹈,巴人以白虎為圖騰。關於古代巴人暨後世的土家族是否以白虎為圖騰,由於尚缺少信仰、禮儀和習俗等多方麵的論證,還難以判定。但“娛屍”禮習的起源無疑是很早的。《湖北通誌》引《晏公類要》:“巴人好踏蹄,伐鼓以祭祀,叫嘯以興哀。”明《巴東縣誌》記:“舊俗,歿之夕,其家置酒食邀親友,鳴金伐鼓,歌呼達旦,或一夕或三五夕。”《長陽縣誌》卷三記:“臨葬夜,眾客群擠喪次,一人擂大鼓,更互相唱,名曰唱喪鼓,又曰打喪鼓。”

  “繞棺”和“跳喪”是晚近流行於湘鄂西及川東部分土家族的最有代表性的葬儀。舉行“繞棺”儀式時,喪家在靈柩前設一供桌,上擺酒。靈堂內紅燭高照,香煙嫋嫋,並在棺材右角點上“長明燈”一盞。隨著巫師念咒聲的響起,人們在土老司的引導下,二人對、四人對或八人對,邊唱邊舞,多的甚至達上百對相合而舞。舞姿所體現的內容極其豐富而且獨具民族特色,既有表現原始漁獵生活的“懷弓抱月”、“猛虎下山”、“黃龍纏腰”、“鶴鷹展翅”、“鯉魚板灘”;又有表現農事生產活動的“栽秧”、“兩手種油麻”、“水牛抵角”;還有表現日常生活的“美女梳頭”、“美人晾衣”、“天女散花”、“巧女踢雞”等等。歌詞的內容也比較廣泛,既有固定程式的“十夢”、“懷胎”,也有即興隨編隨唱的,唱死者生平樂事,也可唱神話傳說,曲調多變,伴之以鼓、鑼、鑔、鈸等打擊樂,富有濃厚的鄉土生活氣息。場麵隆重而熱烈,氣氛歡悅而熱鬧。

  土家族的“跳喪”有一定儀式程序,它一般可分為七項:一、待師,即跳者邊跳邊等待師傅臨場指教,以示謙虛;二、跳喪;三、搖喪;四、喪;五、穿喪;六、退喪;七、哭喪。這七項儀式都由掌鼓者指揮,跳喪人隨著鼓點的變換而相應地變更舞姿的內容。時而繞臂穿肘,形似鳳凰展翅;時而相對擊掌,猶如幺姑子姐篩籮篩;時而翹頭遙望,好似犀牛望月;時而扭肩擦背,像水牛蹭癢;時而嘴唇觸地銜物,恰如春燕銜泥;時而下蹲踮腳打旋,猶如猛虎下山;時而相互嬉戲,活像情侶逐耍……真是熱烈動人。

  許多地方的“娛屍”活動在出殯前夜舉行。在湖北清江中下遊地區,出殯前一天的下午和傍晚,人們便開始向喪家所在的村鎮集中。住在外村的親戚一般包括死者出嫁在外的女兒及由婚姻關係帶來的親屬,死者的堂、表親戚和關係更遠的親戚;若死者為女性當然還有娘家的親屬。死者的女兒來參加喪禮,按常規要帶一套“家業”(吹鼓手及吹打樂器),同時也帶來夫家村落的一批親戚、鄰裏。這些人或與死者有姻親關係,或與死者並不相識。但隻要是去為喪家“跳喪”,人們也欣然前往。“跳喪”時,靈柩旁放置一麵牛皮大鼓,一人坐在旁邊擊鼓並領唱,同時有兩人或三人在靈前唱和並按照鼓點節奏跳動起來。跳喪者均為男性,除死者直屬外,來參加的人員都可以跳。舞者有五六十歲的老人,也有中年人和二十歲上下的年輕人。跳的人全身心地投入,不遺餘力;圍觀者甚眾,造成極其熱烈的歡鬧氣氛。時常堂屋內跳不下,就到外麵來跳。人們既是表演者又是觀眾,圍觀者常躍躍欲試,將意猶未盡的舞蹈者擠出場外,取而代之。跳喪的同時,吹鼓手坐在靈堂外麵亦不時吹奏一段。常常是一番喪鼓,一番吹奏,交替不已,直到天明。這種自演自觀的歌舞形式造成極其喜慶的喪禮情境,人們全身心地投入其中,融匯於集體性的歡娛情緒並從中得到極大的滿足。

  在喪葬禮俗中有歌舞儀式的民族不止上述這些。如哈尼族的“莫搓搓”葬禮。哈尼語“莫”是老的意思,“搓”是跳的意思,“莫搓搓”意思就是為死亡的老人跳舞唱歌。這種葬禮很古老,乾隆《開化通誌·風俗人種》卷九載:舊時哈尼族“喪無棺,吊者擊鑼鼓搖鈴,頭插雞尾諸舞,名曰洗鬼,忽飲忽泣三日。采鬆為架,焚而葬其骨。祭用牛羊,揮扇環歌,拊掌踏足,以鉦鼓蘆笙為樂。”這敘述的就是“莫搓搓”葬俗的大致情形。赫哲族、鄂倫春族的喪葬儀禮中,薩滿就如醉如狂地唱薩滿神歌。《百夷傳》中關於傣族“父母亡,不用僧道,祭則用婦人,祝於屍前,諸親戚鄰人,各持酒物於喪家,聚少年百數人,飲酒作樂,歌舞達旦,謂之娛屍;婦人眾聚,擊椎杵為戲,數日而屍葬。葬則親者一人持火及刀前導,送到葬所,以板數片,如馬槽狀,瘞之,其人生平所用器皿、盔甲、戈盾之類,埋之懸墓側而去,後絕無祭掃之禮也”的記述,其歌舞於喪葬的禮俗也顯而易見。仡佬族死者下葬前要舉行“踩堂”儀式,跳踩堂舞,邊跳邊唱,還要在靈前唱孝歌。哈薩克族和塔吉克族在老人亡故後,家屬和親友要唱挽歌,從老人彌留之際唱起,斷斷續續一直唱到埋葬後四十天為止。景頗族有兒有女的老人死後要將屍體停放在家門旁,鳴槍報喪,親友鄰裏聞槍聲來吊喪,青年男女群聚喪家,通宵達旦地跳祭祀死者的集體舞蹈“崩董”。聚居在雲南省怒江一帶的傈僳族,人死後一般行土葬,死於非命者行火葬。屍體停放期間,村寨的人都要去死者家中為死者跳葬舞,傈僳語叫“施勿登”。其目的是給死者家屬減輕悲痛,解除憂悶,因此哀而不悲,傷而不痛。

  親人溘然長逝,家屬和親友無比悲痛,觸之於心便發之為悲歌,動之於形便成諸為舞。喪葬習俗中的歌與舞正是這樣形成的。正如《樂記》中所說的:“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它初起時尚沒有包蘊信仰的宗教意識。隨著社會的發展,靈魂不滅觀念在初民意識中形成,喪禮中的喜慶活動的內容,也就變得複雜了,揉入了取悅鬼靈的意味。

  事實上,喪事中的喜慶行為在我國廣大漢族地區也大量存在,甚至沿習至今,愈演愈烈。漢族稱喪事為“白喜事”。按理,“做七”期間,悲哀乃天經地義,可親朋好友圍坐餐桌前,大魚大肉,吃得嘻嘻哈哈,喝得酩酊大醉,仿佛不是在參加喪禮,倒更像是甩掉了一個大包袱。悲傷乎?喜悅乎?耐人尋味。這種治喪過程中的“悲喜交加”的矛盾是出自這樣的文化心態:對死者既眷戀又恐懼;既要切斷死者與人世間的聯係,又著力保持這種聯係;對死者家屬既百般寬慰又表示若幹的禁忌……這些矛盾心理,折射出人們對死亡的某種相似的心理結構,這就是,人們對死者的眷念,實際是對生命的眷念;人們對死者的恐懼,實際上是對死亡的恐懼。如果說存在著敵意的話,與其說是對死者的敵意,不如說是對死亡的敵意。人們的“喜”也不是對死者的“喜”,而是對自己未來的死亡示威;它既反映了人類對死亡的恐懼,又體現了人類對這種恐懼的征服。一言以蔽之,人們在對死者的喪葬儀式上,寄托了自己的全部生死觀,生之眷戀與死之恐懼,這不可調和的矛盾,是“白喜事”之所以“悲喜交加”的真正根源。

  還有,把喪禮辦得熱熱鬧鬧的,也使人們變得樂意參加。人們前來參加喪禮,卻如同來赴一次宴會,並且可以於此盡情地表露心跡,宣泄情感,顯示技能,這使喪禮實際上成為人們聚合、聯係、交流和娛樂的一次機會。而喪葬禮中的宴席,更加體現了和樂融融的氛圍。喪家要無所遺漏地請到鄰裏鄉親,奉酒飯以表示對眾人前來吊唁和幫忙的報答酬答。到喪家坐席吃飯,是給麵子的事,作為鄉親通常也不能拒絕。吃喝,從來是溝通某種關係或調和某種關係的必要手段。在酒酣飯足之時,人們的關係也得到了改善而變得更加緊密。可見,喪事中的“娛屍”活動對於整個社區的整合也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六節 裝殮

  古禮裝殮分小殮、大殮,小殮指穿好壽衣,大殮指裝殮入棺。

  如果不是裝殮入棺,則將裝裹好的屍體停放在屋裏。如果死者上無長輩就停放在堂屋正中,否則放在旁邊。靈床前要設一個臨時的供案,上邊放“長明燈”,給死者在陰間照明。擺一碗“倒頭飯”,上插三根秫秸棍,棍頭裹一個棉球,稱“打狗棍”。為防止“詐屍”,要用麻繩把死者的雙腳捆起來。另外還要防止貓狗進入,這就是小殮。

  大殮也叫“入木”。大殮要求死者的孫男弟女們都要守在旁邊“親視含殮”。棺木中鋪蓋俱全,死者放入後,還要放許多陪葬品。死者的長子,為死者揩拭麵頰,親友最後一次瞻仰遺容。這時,全體孝子瞻仰過遺容後要大哭,以最後訣別。

  第七節 出喪

  黃道吉日葬死者

  把靈柩送到埋葬的地方,叫出喪,又叫出殯,俗稱“送葬”,清代稱“發引”。按照舊時慣製,這一儀禮由擇日、哭喪、啟靈、引路、送行及路祭等程序組成。這是送亡靈“上路”,前去另一世界,即可以理解為走上一條新的生命路途。此間禮儀的主旨是想盡辦法讓亡靈路途順利。所以,選擇黃道吉日就非常重要。

  停屍祭祀活動完畢便可出喪安葬。在許多民族中對出喪日期都要慎重選擇。據文獻記載,早在漢代我國就已出現了專門用於卜選喪葬吉日的專著——《葬曆》。此書雲:“葬避九空地,及日之剛柔,月之奇耦,日詰無害,剛柔相得,奇耦相應,乃為吉良,不合此曆,轉為凶惡。”又說:“雨不克葬,庚寅日中乃葬。”同時代王充所著《論衡·辨祟篇》雲:“世俗信禍祟,以為人之疾病死亡……皆有所犯。起功、移徙、祭祀、喪葬、行作、入官、嫁娶,不擇吉日,不避歲月,觸鬼逢神,忌日相害。故發病生禍。”可見當時擇葬日風氣甚盛。

  民間葬時有許多禁忌,河南沁陽一帶,還有埋葬忌月的習俗,並且與姓氏有關。據說,張、王、李、趙四姓人,禁忌六、臘月動土埋人。其餘姓氏,三、九月禁忌動土葬埋。若在忌月有喪事者,要排至三七、五七殮葬,必得避開忌月才行。如特殊情況需及時出殯者,也隻能先用青磚柩之,不得入土葬埋。台灣以及南方一些地區,俗忌七月出葬。因民間傳說,七月為鬼月,七月十五日為鬼節,該月陰間的鬼魂要到人世上來討食。為避鬼煞,故忌此月內殯葬。

  舊時,民間還廣泛流傳著忌“重喪”的習俗。對此,任騁先生在《中國民間禁忌》一書中作了詳細闡述:浙江一帶,俗說“重喪”是死者出生的年月日,與死者死時的時辰有幹支重字,俗稱“日不清”。遇上這類情況,要舉行特殊的葬儀,往往是在三、五更蓋棺,抬至郊外。喪家不穿麻,不能哭,要等七日後,才呼號奔告親朋,然後再補喪禮。但是,在台灣一帶,“重喪”卻是指某種葬埋忌日而言。俗信在某日葬埋便會犯重喪,亦即喪家還要再死人。當地的重喪日為:一月甲日、二月乙日、三月戊日、四月丙日、五月丁日、六月己日、七月庚日、八月辛日、九月戊日、十月壬日、十一月癸日、十二月己日。如果因特殊事情不得不於重喪日安葬時,要采取一些禳解的儀式。如在一小紙盒內裝上寫有符咒字樣的紙條,一起葬埋在壙穴中即可。符咒字,一般是正月、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書“六庚天刑”;二月書“六辛天庭”;四月書“六壬天牢”;七月書“六甲天福”;八月書“六乙天德”;十月書“六丙天威”十二月書“六丁天陰”。不過,每月書寫字樣的規定不甚嚴格,也有相互串寫的現象,但大體上就是這類字而已。皆屬術士們的玄言。

  少數民族在殯葬擇日的信仰方麵與漢族也有相通之處。東北地區的朝鮮族、赫哲族、達斡爾族、滿族均擇單日出殯,而不得在雙日出殯,據說,雙日出殯意味著要死兩個人。滇西的“勒墨人”忌在寅日、辰日出喪,也不能在死者的屬命之日出喪,否則不吉利。雲南隴川縣景頗族認為選擇出喪日期以十二屬相中會進洞的動物之屬相日最為吉利,比如屬龍、蛇、鼠三天都是好日子,其餘天忌出殯。貴州黎平縣侗族最忌“衝克”日出喪。台江縣巫腳鄉苗族出喪最忌“犯雙日”。廣西一些民族地區則忌諱“重喪”日期出喪。白族若犯重喪,須在中堂掛一匹紅綢,或在棺木上倒吊一隻雞,將其致死,再用筍葉做一口小棺,把裝著死雞的小棺從門坎下挖的小洞中送出,然後埋在路上,以此破之。而西藏米林縣的珞巴族,出喪的日期要由巫師行殺雞看卦儀式來定,以雞肝上紋路的走向顯示吉凶。另外,在一些接近漢族的民族地區也有由“陰陽先生”的占卦儀式來決定日期的。

  還有一些民族和地區不但擇日,還擇時。彝族人家中有人去世,一般在家停屍很短,多是上午死,下午葬;下午死,翌晨葬。但忌諱正午出殯。俗以為正午出殯會招致災異,不吉。雲南金平縣的苗族(黑苗)一般在早上出喪。而花苗和白苗則在午後或黃昏出殯。貴州望謨縣苗族(白苗)是在天剛亮出喪。黑龍江省撫遠縣赫哲族多在晌午出殯。廣東連南等地瑤族出殯時間多在中午或午後,以為這個時刻最吉利。

  出喪擇日儀式甚是簡單,有時隻需翻翻皇曆或問問“陰陽先生”即可。然而,此儀式所涉及的內容、牽扯的麵極廣,稍一不慎,便可能犯忌。

  起靈:亡魂去陰間的啟程

  起靈出殯的日期定下後,正式起靈前,還要舉行一些鋪墊性的儀式。首先是啟殯。所謂殯,即指停柩待葬。古代人死,殮屍於棺,然後遷柩於西階;西階是客位,喻死者如賓客,不能久停在家,故曰殯。《說文·歹部》:“殯,死(屍)在棺,將遷就柩,賓遇之。”段玉裁注:“屍在棺,故從歹;西階賓之,故從賓。”《禮記·檀弓上》:“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這是把靈柩當作賓客看待。啟殯,即將靈柩再移至堂屋正中,準備出殯。墓近,則於葬前一日啟殯;墓遠,則於發引前一日啟殯。屆時,五服之親都要來參加這一儀式,穿上自己應服的喪服,哀痛號泣。隨即由當差人將靈座及欖遷到旁邊,以便啟殯。祝執功布,北向立於柩前,大聲宣布啟殯吉辰時間,然後內外皆哭,盡哀而止。接著開始啟殯,祝取銘旌置於靈座右前之側,役者則進去撤掉殯途攻墼,並清掃地麵。再由祝用功布揩去棺上布塵,蓋上夾衾。完畢,役者和婦人均走出去,就位而立。執事當差之人再將靈座和碗放回原處,撤去舊奠,換上新奠之物。啟靈之日還要行遣奠之禮。遣奠又名饋奠,遣、饋,均有送的意思,引申為敬奉;遣奠、饋,即向死者敬奉食物的禮節。

  在民間,起靈之前還要備好各種“紙活”,如金銀山、搖錢樹、聚寶盆、童男童女、馬匹車轎等;搭好招待吊唁者的客棚;請來吹鼓手、抬杠者及執事人等。山東黃縣一帶把這些出殯前的準備活動稱為“開喪”。江西豐城一帶,“開喪”時有“燒香”的儀式。當地風習,出靈時八仙“抬棺之人)將靈柩抬到大門口的院子中,吹鼓手奏哀樂,開始燒香,有點類似大都市奠禮中的向遺體告別。燒香時,在靈柩前點燃香燭,擺好祭品,一人扶著死者兒子站在靈柩前的旁邊。先是親戚朋友一個個依次在棺木前鞠三躬,或下跪拜三拜。這時,照應孝子的人應注意,凡是燒香者是死亡者的同輩或長輩的,孝子要跪下,叫”回拜“接著是村中的人燒香,死者年紀越大,人緣關係越好,村中燒香的人就越多。死者的家屬要送燒香者一塊白洋布手帕,叫”沾福氣。接著孝子向死者三跪三拜,以示告別。最後是八仙燒香,孝子雙手頂著木製托盤跪在旁邊,托盤中擺有八包香煙(古代為八包黃煙),八個用錢紙包好的禮包(古代是八雙草鞋),八杯白酒。八仙跪拜後,依次拿走自己的一份東西,爾後把酒倒在杠子上。壽棺上放一隻雄雞(這隻雄雞是葬後回靈時八仙吃的)。燒香畢,哀樂複起,才開始起杠出殯。

  在南方廣大地區,起靈前要把糧米包係在抬杠的中央。包內的糧米,不管多少,隻能一次舀成。據說八仙抬著靈柩過缺口、橋、上坡下嶺時,孝子跪著向亡靈呼喊:“,要過缺口了”什麽的,亡靈就會抓著糧米包以免腳下有閃失。因此相傳,這包糧米無論如何搖晃,總會出現五個手指印。喪事完畢,這包米由喪家煮著吃,而嫁出的女兒不能享用。據說,吃了包內的糧米,亡靈會保佑全家吉祥,添丁進糧有發旺。出了嫁的女兒為別家的人,要是讓她吃了,就會發到別人家去。

  按民間習俗,在出殯之日,將要起動棺材時,先由主喪孝子跪在靈前摔破瓦盆一隻,叫做“摔喪”,也稱“摔盆”。瓦盆是放在靈前燒紙用的,它由死者的長子或長孫來摔。要是由別人摔,這一特殊的喪儀將摔盆者與死者的關係一舉拉近,甚至確立了繼承的關係。摔盆有個講究,要一次摔破,越碎越好,因為這盆是死者的鍋,摔得粉碎才好帶到陰間去。瓦盆一摔,猶如一聲號令,杠夫們迅速起靈,摔盆者扛起引魂幡或牽引靈車駕靈而走,這便叫“駕靈”。

  起靈是出殯的一項重要活動,儀式相當隆重。山東有的地方是死者的男親屬來到靈堂跪下,長侄端著牌位,長孫打著紙傘,次侄打著引魂幡,次子手持三根香火,長子腳下放一個瓦盆,女眷則在屋裏站立等候。吉時一到,司儀喊道:“裏頭戴布啦”,女眷們便戴上白布。接著指揮:“各屋點燈啦!準備栗子棗啦!(以上是人丁興旺的象征)打掃囚土啦!(棺材底下的土)搬吉(土坯)的靠前!陰陽先生靠前!大家各就各位。”此時,(陰陽先生)揮刀把放在靈堂門左邊的碗砍了,謂之“斬喪”(碗內有水,代表塵緣,碗口上橫放一根柳枝和一根桑枝,代表挽留和不幸)。司儀同時喊道:“今日良辰吉日,斬喪大吉。孝子舉哀。”於是死者的親屬們放聲痛哭。抬棺的八仙立即湧進靈堂,左右各四人,由一人敲大梆子指揮。富裕人家對抬棺十分講究,要求四平八穩,有的甚至在棺材上麵放一碗水,如果水未溢出,就要賞賜抬棺者。另外,起靈時,孝子孝女和親友都在靈前拜祭,孝子要頭頂喪盆,靈一啟動,便要立刻把焚燒紙錢的喪盆摔破,認為這樣死者在陰間才能受用給他燒化的冥錢。靈起後孝子執“靈頭幡”在前引路,親族戚友跟在棺材後麵相送,女人送到大門口即返回,不許去墓地。沿途由大姑爺拋撒“買路錢”,遇有橋、高崗等地要拜祭。去葬地途中棺材不得落地,一直送到葬地。

  據徐桂蘭女士的調查,浙江一帶有的地方在起杠前的一刻,孝子、媳婦要手拉著手,圍著棺材順著走三圈,又倒著走三圈,俗謂“圓材”。緊接著請陰陽先生對著棺材蓋上盛著清水的碗念咒,念畢用斧頭擊碎水碗,俗稱“敲水碗”,親人順著碗碎聲齊聲痛哭,俗謂死者雖死多日,卻是朦朧如夢中,隻有聽到水碗破碎方知自己已死,親人的哭聲送他出門上路赴陰間。有的地方有“醮杠”習俗,一般棺出門口,孝子向棺跪敬三杯酒,由抬棺者接過,一一潑於棺杠上。隆重的由為首的八仙主持“醮杠”,其立於棺柩旁,拿湯盤一個,盤中一壺酒,一隻酒盅、六色拚盤菜一盤,孝眷圍棺號哭中高呼“醮杠”!哭聲驟止,下跪,醮杠人,口念醮杠詞,一邊念一邊將酒灑在杠頭、杠腰、杠尾,灑畢起杠上路。有的地方在棺材出門時,專門由一人手持一盤白米撒在棺材上,俗稱“念盤”,此時孝子上前撣下白米收藏起來,謂之“收財花米”。有的地方抬杠之際,身穿重孝的子孫,須即刻在大門兩旁,每邊五至七人,用頭頂著一條長長的白布,讓棺材從白布上抬過去,稱謂“搭橋”。俗信此為金銀橋,死者通過金銀橋可上天堂,棺材過了橋,跪孝者連起列於送喪行列出喪。有的地方棺材一出門即將大門緊閉,壓上磨盤或石臼,門外燒上一大堆火,請道士到每個房間進行“趕煞”,以趕走死人煞氣,趕走家中晦氣,關門壓磨以防死鬼回府;燒火堆為迎接送葬人回家跨火堆入門免災消難。

  因出殯靈柩不用車拉,要用人抬,所以舊時民間各地有“杠房”專營此業。“杠房”中有杠頭,是杠工中德高望重者。抬棺出門,杠頭敲響尺在前引導。出靈堂時,杠夫們操作,全靠打尺的頭目具體指揮。

  在整個喪葬禮儀活動過程中,起靈儀式從外在行為上最直接地體現了送鬼入陰府的內涵。如果說此前的喪葬禮節主要宣泄的是親人生死離別之情的話,那麽,此後的禮儀活動則充溢著對鬼魂的恐懼情感。在活人的潛意識裏,盼望盡快將死者(屍體和靈魂)送走,使之斷絕與活人的關聯,從而確保活人的安寧。要達到順利送走亡魂的目的,一方麵必須使亡魂能“一路順風”,另一方麵要千方百計熄滅亡魂留戀滯留於人間的強烈的欲望。因此,在起靈儀式中就包含著許多辟邪祛災、為亡魂“開路”的巫術活動。

  汛河在《布依族喪葬實錄》中,對布依族的起靈儀式敘述得十分詳盡:舊時在為死者出殯前,魔公要為死者“開路”,即超度死者“上天”。“開路”儀式中,魔公要敘述死者的生前事跡,怎樣出生、成人、安家立業、辛勤勞動、生兒育女,然後給死者戴上他曾戴過的鬥笠,披上披過的蓑衣,帶上用過的生產工具,一程一程地送死者上天。“開路”時敲銅鑼九響,唱到雞鳴時要舉行大女婿為死去的丈人或丈母娘“上糧”的儀式,還要舉行“偷豬”儀式。之後,魔公發出出殯號令,這才能抬靈柩出門。起靈前孝子斟酒,請前來幫忙抬靈柩的眾寨鄰喝一口,然後抬靈柩出門。棺材上要拴一隻給死者在冥間報曉的大公雞。孝子孝女們拄著“哭喪棒”,讓孝帕兩端下垂拖地,在靈前“引路”;親族戚友在後相送,背“靈房”,舉“祭帳”,捧“祭幡”,放炮竹,舞獅,吹嗩呐,送葬隊伍往往多達一二百人。這種聲勢浩大的場麵,也是為了給亡靈遠途歸西壯“膽”。

  有的民族地區,起靈前要請巫師或道士、喇嘛“開路”,即通過一定的宗教儀式為死者順利去另一個世界的祖先身邊指明具體路徑,以免沿途遭遇困難。普米族在起靈前要請“韓規”(巫師)開路。以一隻羊作為死者的替身,巫師在羊耳上撒酒和糌杷,羊搖頭,表示死者歡喜,全家吉利。死者家屬即跪地請羊喝酒,向其磕頭辭行。接著,巫師將羊一刀刺死,並念“開路經”。以為這樣死者即可順利到達陰界同祖宗團聚。

  雲南碧江縣(今劃歸瀘水,福貢兩縣)傈僳族出殯前要舉行“瑪甲瑪”(開路)儀式,作法是由“比扒”(巫師)用弓射出三支箭,邊射邊告訴死者,“你不要走上麵和下麵的兩條路,一定要走中間的路,中間的路是你祖先曾經走過的,你應該趕快回到祖先那裏去,和他們團聚”,以為這樣死者不會迷路。雲南猛海縣曼散寨布朗族,靈柩抬出寨子前要在寨樁處舉行祭祀。用芭蕉葉包一些煙草、草排,由達官將其切成兩半,一半放於死者身旁,一半由家人保存,表示同死者割斷聯係。如夫妻中任何一方先死,達官則割下死者一綹頭發交給生者,表示割斷夫妻在陽世的關係。這樣,死者靈魂就不敢前來糾纏。海南島保亭縣紅溝鄉苗族起靈前要用一團米飯、一雙筷子放於米篩內祭拜靈柩。並以三條線(每線分紅黑二段)各縛銅錢二枚置於棺蓋上,請道公念咒,詢問死者生前是否欠下別人債務或同別人結有怨恨?念畢,用刀將線斬斷,表示陰陽兩斷,從此割斷生前債務關係和仇恨,是非及糾葛。

  在前麵闡述的漢族一些地區起靈儀式中,糧米是鎮鬼驅精的常用物,俗稱“棺材米”。此米是起靈中不可缺少的。直至今天,浙江奉化各地民間辦喪事,不撒棺材米的幾乎沒有(除基督教外)。此俗可能來自道教,因在撒棺材米時,撒米的人要喊出八卦位,“東甲乙、南丙丁、西庚辛、北壬癸、中勾陳”。俗信米撒過棺材後,不但各種野鬼不能來取棺材中死者隨身所帶之物,而且當死者鬼魂被陰間閻王、牛頭馬麵等鬼吏、惡鬼用刑懲罰時,有米神在,鬼魂能很好地保護住。據說人死後,凡在人間所做的各種錯事罪行,瞞不過閻王。人生一世,誰沒做過幾件錯事?故而先人想出了用米神保護鬼魂之法——撒棺材米護鬼魂。否則,要是在世時有嚴重過錯者,將被閻王懲罰得連鬼也沒得做了。

  以上這些起靈儀式中的舉措,表麵都是在為亡魂的歸途創造便利的條件,讓他們放心地離去,為死去的人盡最後一份孝心,其實是為了活人自己心裏的踏實,以求“一了百了”。

  撕心裂肺的哭喪

  哭喪是中國喪葬禮俗的一大特色,從程序上來說,哭喪儀式貫穿喪儀的始終,大的場麵多達數次,然而出殯時的哭喪儀式最受重視。

  按民間習俗,出殯時必須有全體後代尤其是男人們的“唱哭”,否則即被視為不孝。此外,哭的音量大小也至關重要,如果哪家死者在黃泉路上沒有響徹天地的哭聲相伴,便在方圓數十裏傳為笑柄,其子孫後代也要被人們視為不孝、大逆不道、天理難容。為了求得孝的美名,於是孝子賢孫們在此確實也頗費了一番心機,花錢請人替死者哭喪便是曆代孝子賢孫們慣用之手法。有些地方即出現了職業性的哭喪夫或哭喪婦。

  哭喪時“唱”出的歌叫哭喪歌,壯族習慣是請民間歌師二人來唱哭喪歌。兩位歌師扮成舅甥,一問一答,謳歌徹夜,讚頌祖先業績,勸導後輩不忘祖恩。許多民族並有哭喪歌舞儀式。彝族人稱此為“跳腳”,由四人手持八卦鈴在屍旁跳,邊跳邊唱孝歌,據說這樣可以為死者踩平通往陰間的荊棘之路。景頗人稱此為“布滾戈”,要請附近各寨的青年男女同跳,通宵達旦。除此之外,還要安排兩個身著長衫的男子持矛舞蹈,繞竹幡作刺擊狀,以示驅邪。

  送葬時伴隨著哭聲唱出的歌稱“挽歌”,又作“歌”。上古無挽歌,《禮記·曲禮上》曰:“適墓不歌,哭曰不歌,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最早的挽歌見之於《左傳·哀公十一年》:“吳子伐齊,將戰齊將,公孫夏命其徒歌《虞殯》。”杜預說:“虞殯》,送葬歌曲。”今人楊伯峻亦認為:“虞殯》即送葬之挽歌。”到了漢代,挽歌之儀甚為風行。《晉書·禮誌》中說:“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紼者挽歌。新禮以為挽歌出於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

  《晉書》的“漢武帝役人之勞歌”之說,這句話很可能指的是拉車子的號。因為是靈柩棺車,所以役夫們的聲調才特別悲切、淒楚。

  挽歌入禮,興起於漢晉時代,此後更加流行。唐代帝王葬禮:“挽郎二百人,皆服白布深衣,白布介幘。”杜佑的《通典》載:分別排列在送葬隊伍兩邊,沿途唱挽歌。《宋書·禮誌》載:“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為挽郎。”並對送葬時的挽郎人數作如下規定:三品以上官員葬,唱挽歌者分成六行,走在送葬隊伍前列,每行六人,共三十六人。四品四行,十六人;五品六品官員挽郎八人,七品八品六人,九品四人。明清兩代也有類似的規定。挽郎的服飾要求統一,曆代均有規定。挽郎在行進中,兩邊的執紼,中間的執霎,霎是木製的大扇,上麵繪有圖畫。另外還有披鐸,鐸由銅製做,隨著行進人的步子發出響聲,作為挽歌的節拍。挽歌後來演變成挽詞,挽聯。

  有趣的是,挽歌習俗流行起來之後,唱挽歌的場合就不限於出殯送葬了。挽歌成了表達心中的痛苦,對亡者的深切思念等淒楚情感的一種宣泄。其中陶淵明的《挽歌詩》最為膾炙人口,成為千百年來之絕唱:“荒草何茫茫,白楊亦蕭蕭。嚴霜九月中,送我出遠郊。四麵無人居,高墳正蕉蟯。馬為仰天鳴,風為自蕭條。幽室一已閉,千年不複朝。千年不複朝,賢達無奈何。向來相送人,各自還其家。親戚或餘悲,他人亦己歌。死去何所道,托體同山阿。”從形式上看,現代民間的哭喪歌,亦即挽歌可以分成三類:一是“散哭”;二是“套頭”;三為“經”。散哭的特點是“隨心翻”,想到什麽就哭什麽,搭著什麽唱什麽,沒有限製。其內容主要是傾訴對死者的思念之情,自責對長輩的不孝,悲歎自己的苦難身世。對象一般以哭丈夫、哭娘、哭由自己帶大的後輩為主。套頭則有內容的限製,主要有“報娘恩”、“十二個尋娘”、“十二月花名”、“十苦惱”、“十二隻藥方”等。“報娘恩”和“十二個尋娘”專用於哭娘,前者十七句,後者十二句;“十二月花名”主要哭和死者關係不很密切的人,如哭寄娘、哭舅媽等;“十苦惱”則各個對象都好用。哭的時候,無非是哭別人的好處,訴自己的苦處;“十二隻藥方”則是針對病死之人而哭。“經”是結合喪葬儀式而哭唱的。病人斷氣,由女兒或媳婦哭“斷氣經”,替死者穿衣鞋時,由女兒或媳婦唱“買衣經”、“著衣經”、“壽鞋經”。哭時眼淚不能掉在死者身上,否則就會導致屍體變成僵屍,無法腐爛;或者認為閻羅王看見死者身上有淚痕,要拒之門外,使死者在陰間無處安身,受無邊之苦,“著衣經”須在漲潮時哭唱,因為“漲”字有攢積家財的意思。死者家屬選擇這個時候哭,是希望他家的家業能像潮水一樣不斷地高漲。如果死者為女性,女兒還必須給母親唱“梳頭歌”。梳過頭,給死者戴帽子時,女兒或媳婦又要哭“帽兒經”。“帽兒經”的意思大致是:做帽子用什麽料,做得如何漂亮,戴到陰間如何光彩等。入殮時,會唱的子女和親眷都要唱“哭喪歌”,根據各自的身份和與死者的關係哭唱不同內容的歌,以傾訴自己對死者的思念之情。哭者大都以婦女為主。蓋棺後,又由女兒或媳婦哭唱“壽材經”、“熱材經”。出殯這天一清早,長房媳婦又要哭“開大門”。所謂“開大門”又叫“開地獄門”,或叫“開十八扇地獄門”。民間認為,人死了要打入陰間十八層地獄,不哭“開大門”,死者要陷地獄,在陰間受罪。出殯,女兒或媳婦哭唱“出材經”,回來後,又要唱“床祀經”。接煞時,燒亭子要唱“亭子經”,讓死者在陰間路上歇腳乘涼;燒箍囤時哭“箍囤經”,屆時在箍囤裏放上錫箔和紙錢,讓死者在陰間吃不光用不完。設靈台時,再由媳婦或女兒唱“靈台經”。

  宮廷及上層社會喪禮中的挽歌,多由男性哭唱,而民間哭喪歌的泣敘則是女性,這種習俗明顯地保存了原始母係社會的遺跡。當時女兒是繼承人,男子則沒有這個權利。斷氣、換衣、接橋時的喪歌,媳婦也可以哭唱,反映出父係家族製成立後一種通融的辦法。至於“開大門”和“擺靈台”由長房媳婦哭,則和原始製度無關而純係封建宗法製度的產物;內容和宗教的關係更加密切。“接橋”裏麵的橋指奈何橋,其和“十八層地獄屍皆係佛教傳來以後的信仰。以”開大門“為界,”哭喪的程序分為兩部分。前一階段是收殮死者進入壽材;後段則把他(她)送出門。最後他(她)的靈魂還回來探望。

  場麵浩大的送喪儀式

  起靈儀式結束後,棺柩出了大門,便開始了送喪的路程。此儀式又名“在塗”,塗同“途”,在塗即在路上。按《司馬氏書儀》:柩行,自方相等皆前導。主人以下,男女皆哭著步行。尊長則乘車馬隨在其後,再後麵又依次是無服之親、賓客,也都乘坐車馬跟在後麵。送喪堪稱喪葬禮俗之壯舉,送喪隊伍素而壯觀,悲且熱鬧,雖不及迎親紅火,也不乏氣派;雖不像紅喜事喜氣洋洋,卻“仙氣”彌漫。

  送喪場麵的宏闊,顯示著喪家財力的雄厚。以浙江寧波人家送喪為例,大戶人家在靈柩上蓋一條紅氈,小戶人家則蓋紅被麵。二人抬棺的稱為“獨龍杠”。柩上罩一藍布方頂床帳,四角紮以白花球,頂上立一紙紮白鶴,謂之“獨鶴朝天”;官宦之家,豎有五隻白鶴,稱“五鶴朝天”。十六人抬的,則前伸龍首,後露龍尾,故在常熱都稱“龍頭杠”。

  送喪隊伍中,走在最前麵的是撐靈幡。靈幡是給亡靈招魂引路的,因此這幡又叫招魂幡或引路幡。幡用長條紙,下剪成魚尾形,上麵寫著亡靈名字,男性就寫“仙逝大碩德公諱××老大人之靈”,女性就將其中的“碩”改為“懿”,“公”改為“母”,“大”改為“孺”。

  撐靈幡的多是戴孝的孫子、侄子等幼輩。緊跟著撐幡的是打開山鑼撒路錢的。開山鑼中央凸出成鼓狀,聲音低沉、淒涼。打鑼的打一下鑼撒一張紙錢。據說這錢是供買路的。把亡魂招引上了路,撒了買路錢,回來便不受阻了。再接著是吹鼓手。他們奏出的樂調,很能渲染氣氛,感人心曲。喪家財力雄厚的,往往請幾部吹打,顯示哀榮。再次是扛祭幛、挽聯、花圈的,這也顯示著出喪排場的規格。隨後是抬靈桌的。靈桌是經精心紮過的,上麵放著靈牌或遺像,並供上各種祭品。緊接著的是孝眷中的孝女孝媳,她們姍姍舉步,堵在靈柩前麵。

  有她們的製約,八仙行進的速度自然就遲緩了。行列中扶著靈柩哀哀哭喪的是孝子,孝子披麻戴孝,手拄龍棍,有的鄉俗還要求孝子打赤腳,就是下雪天亦如此,決不能穿鞋襪,以表示孝子對死去的長輩一片赤誠之心。跟在靈柩後麵的是披白戴孝的血親、朋親。場麵大的,靈柩後拖著兩匹白布。他們走在拖喪布中間,遠遠望去,一路都是雪白的。

  在送喪隊伍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執紼和打幡。不過,自從靈柩改為由人抬之後,紼已不多見。

  前文多次說到“執紼而哭”,執紼指送葬時幫助牽引靈柩的禮節。紼,本指大繩索,特指索引柩車之索;又作糸索,或稱綽因紼用為引,故又稱引,字或作矧。後世民間的出殯隊伍中,親朋鄰裏們也都爭先恐後地拉住喪繩而行,執紼的隊伍因而熙熙攘攘、浩浩蕩蕩。這一場景使人形象地體味到喪葬禮儀的社會意義:一方麵大家齊心餞送亡靈,表達了對死者共同的哀願;另一方麵,一根喪繩將人們連結在一起,挽起一個群體,一個社會,使一個帶有地緣關係兼血緣關係的社會性周圈,變得更為和諧更為牢固。

  幡兒,是古代招魂的旗幟,故稱“引魂幡”。出殯時例由長子打幡兒,父死以左手打著;母死以右手打著。如果長子歿於父、母之先,次子無權打幡兒,卻由承重孫代之。如果亡人既無兒,又無孫,可由繼承死者遺產的親屬(如侄子、外甥)或義子代之。喪事的所謂“承重”,幡兒就是“重”的標誌,人死後,靈前沒個打幡的,人們都認為這是憾事,無人當大事,結果不圓滿、顯得冷冷清清,不體麵。既然靈前必須有個打幡的,於是就出現了許多個別例子。有的男人死了,無兒無女,由其妻子打幡,打幡以後,則終身守節不嫁,嫁則不吉生眚。故別人也忌而不娶。因此,非夫妻情義極深,誓不再嫁的,這幡兒是不肯打的。又如,蘇州名妓賽金花無後,死後,由男仆蔣乾方代替其子(因其子是賽的義子)打幡兒。人們感其義,稱作“義仆”,一時傳為佳話。另外,還有公婆將兒婦虐待致死,根據娘家人的要求,讓公公倒給自己的兒媳婦打幡兒。例如:清末,“鋸碗丁”虐待兒婦致死一案,據說就是這種情況。這對當事人乃是一種懲罰。如果,死者年輕未娶而亡,找不出打幡的人,出殯時就將幡兒放在棺材蓋上,說是讓死人自己打著,謂之“頂幡”,意思是讓亡人自己頂著走了。

  除幡兒外,送喪隊伍中還有牌兒、棍兒、盆兒、罐兒,謂之“出喪五大件”。牌兒,全稱應為“靈牌”,是靈柩入土之前供奉的臨時紙製靈牌。它不同於祠堂裏常年供奉的木質“主牌”,此乃是由冥衣鋪糊出來的小型靈龕。僅高一尺許,講究的就像小型樓庫那樣,宮殿頂,前出廊柱,雕欄彩繪,下邊糊成漢白玉的須彌座或虎皮石的立座,亦由僧人題上亡人名諱。按規矩,都用一塊黑紗蒙起來。出喪時,由次子捧著,謂之“抱牌兒”。

  棍兒,實際上是“棒兒”,即俗語說的“哭喪棒”。這是從古代孝子居喪守製時用的杖演化而來的。古代喪禮,父死用竹杖,母死用銅杖,上圓下方,其長度皆與胸齊,謂“孝子哀甚,拄杖以支其身”。後來,逐漸被簡化,僅用秫秸裹上剪穗的白紙,其長度不及二尺,僅是個象征性的東西。出殯時,自三子以下的男孝眷,均平持此棒。亦男左女右。一般人認為孝子持哭喪棒送葬是借以表示自己悲痛得支持不住,而依靠棒來撐持的意思。

  盆兒,名“吉祥盆”、“陰陽盆”。民間俗稱“喪盆子”。按民間習俗,出喪之時的起靈儀式中,先由主喪孝子在靈柩前摔破瓦盆一隻,此在前文已有詳述。

  罐兒,即“焰食”罐子,正名“寶瓶”。是個帶釉的小瓦罐,上下略窄,中間稍粗,直徑二寸許,全高半尺許。伴宿之辭(出喪前夜),辭靈時,例由死者的兒子、兒婦、女兒以及外姓親友用一雙新筷子或秫秸杆輪流搛祭食於罐,以紅綢紮之。送喪時,由大兒媳婦抱著,謂之“抱罐兒”。如長子不在,又無長子之妻的,凡由承重孫打幡的,例由承重孫媳婦抱罐兒。此外,還有其他變例,如有的讓死者的原配夫人抱罐兒。據說,1916年6月袁世凱死後,送喪時,就是由他的大老婆給抱的罐兒。

  在傳統社會中,出身門第、家族名望是決定人們社會地位的最主要因素。所謂“身居鬧市無人問”和“遠在深山有親朋”隻是家族富貴抑或貧弱的表現。喪禮尤其是送喪之儀辦得隆重、闊綽則表明家族地位高、勢力大、有錢財,自然令眾人不敢輕視。這簡直可以說是一次家族向世人的示威。這是我們應當從聲勢宏大、轟轟烈烈的場景背後看到的事實。

  有些民族以為鬼隨屍走,送走屍體也即送走了鬼魂有些民族則認為靈魂在人死後已經不附屍身,因此送走屍體以後,還要單獨舉行送魂入陰的儀式。景頗族人以為,送葬所送走的僅是死者軀體,死者的靈魂尚未送走,因此還要送魂,葬禮才算結束。景頗人送魂有與送葬同時進行的,也有相隔數月或更長時間才進行的。一般由“董撒”來決定。送過魂後還要驗證鬼魂是否已被送走。方法是由占卜者選擇一位老年婦女,讓她把祭鬼用的木刀以青刀之勢丟到鬼門之外;刀落地後刃向外,表示亡魂朝外走;若刀刃朝內,亡魂就沒有被送走。

  與此相關,獨龍族俗信,初死之人很戀家,經常要跑回來,因此送喪儀式之後,還必須請巫師舉行攆魂儀式,將鬼魂攆回到陰間去。其做法是:先殺豬、雞,供祭於墳地,巫師手持攆魂棍杖,邊指邊念:“你已經死了,在格蒙那裏你像摘黃瓜一樣地被摘掉了!這裏不是你的地方,你回去吧!酒肉飯菜都抬給你了,不要來家裏搗亂,讓大家平平安安吧!”如果攆走了複又回來,則再攆一次。屆時,於墳架再供酒肉,家人拿上木棍,在墳地四周和家屋前後不斷敲打哄攆,巫師再度念道:“你怎麽又回來了?為什麽賴著不走?吃的喝的全抬給你了,你趕快走吧!‘阿細默黑’(亡魂居地)才是你在的地方!”這樣的儀式,通常要舉行兩三次。屈原的作品《招魂》其實是對這種“攆魂”儀式的描述,即把亡魂引到墓室後安居,或與“魄”(遺體)融合,而不是把魂帶到活人的住家。攆魂反映了人們對亡魂敬而遠之的懼怕心理。

  第八節 安葬

  讓死者入土為安

  葬法,也包括葬式,是靈魂崇拜的主要形式。靈魂迷信發生之前,人們棄屍體於野外,如同禽獸對待同群屍體一般。《周易·係辭傳》雲:“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這是靈魂觀念未出現,或為靈魂崇拜尚不發達時期,人們處置屍體的情形。屍體拋卻於野地,蓋上一些樹枝,不積土為墳,不植樹為標記,亦無服喪期限之規定。靈魂觀念萌生後,人們便根據靈魂與屍體關係的種種想法,以及關於靈魂陰間生活的幻想,來安放屍體,於是產生了各種葬法葬式。具體運用何種葬法葬式來對待屍體的靈魂,不同文化圈有著迥然相異的方式,從而構成了不同的喪葬文化特色。

  遠古時期,葬法葬式的形成或選擇往往與人們的生活環境關係密切。實行樹葬或叫風葬的,多為生活於森林中的民族,如我國古契丹人,將屍體懸掛樹上,三年後焚燒屍骨;水居民族,如獨龍族對非正常死亡者,扔屍體於江河中,任其飄流;中國西北的氐羌民族,因生活在高寒地區,火於生活的重要性特別突出,影響到喪葬也盛行火葬,以火為媒介,讓死者的靈魂隨著冉冉上升的煙霧飄入天堂。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由於各民族所處的生存環境不同,從事的生產活動不同,以及心理素質的差異等諸方麵原因,形成了各自的葬法葬式習俗。加之由於各民族社會曆史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宗教信仰方麵的差異,反映在喪葬的法、式方麵,其樣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說,世界上的主要喪葬形式在我國幾乎都可找到;然而,即使是在同一種喪葬形式當中,卻又因民族、地區和宗教意識等方麵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除漢族外,古代匈奴、突厥等也多以土葬為主。上葬通常用棺木。漢族貴族的棺有數重,外層叫“槨”,內層叫“棺”,製作很考究。土葬並不是從來就有的。從我國的情況看,舊石器時代晚期的山頂洞人已經有意識地把死人埋入土中。稍後一些的新石器時代(如西安半坡村原始部落遺址),人們進一步挖掘土坑集體掩埋屍骨,嬰兒的屍體還特別用陶甕和盆缽裝殮,埋在住房附近。這說明土葬的形式在我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

  由於土葬的曆史是那麽悠久,所以在人們的觀念中,認為死者入土是人的必然歸宿,《周禮》說:“眾生必死,死必歸土,此之謂鬼。骨肉斃於下陰為野土,其氣發揚於上為昭明。”《韓詩外傳》曰:“人死曰鬼,鬼者歸也。精氣歸於天,肉歸於地。”《禮運》也載:“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人死了,形體埋入地下,脫離形體的靈魂才可以歸於天。土葬與鬼魂觀念有密切關係,從新石器時代起一直到現代,人們在埋葬死者時,都要為之隨葬大量的物品,包括各種用具、食物、裝飾品等。目的是讓死者的靈魂在另一個世界生活得更好。漢代人楊王孫及病且終,先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必亡易吾意。死則為布囊盛屍。入地七尺,既下,從足引脫其囊,以身親土。”所以這樣做,因為:“且夫死者,終身之化;而物之歸者也……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離形,各歸其真,故謂之鬼,鬼之為言歸也,其屍塊然獨處,豈有知哉?”他把入土埋葬說成是“乃得歸土就其真宅”,明確把地下視為另一世界。自然就會推論,如果死者不能入土,靈魂必遊蕩於世間,不得一日安寧。對生者來說,也是一種威脅。因此,也可以說土葬的另一層含義是生者畏懼死者而采取的一種處理死者的辦法。

  葬屍的方向,中原地區基本上都是頭向朝西,據認為源於如下三種認識:第一,認為人死後靈魂要回到原來的老家去,所以頭向朝著老家。第二,認為人死和太陽的西落一樣,人死如日落。第三,認為西方是一個特殊的鬼蜮世界,人死後必須到那裏去生活。

  我國中原的廣大地區,在古代時土壤肥沃,人民世代以農業為主業,以土地為生命之本,因此,人死後埋葬於土中,就是使靈魂得到安息的最好辦法,所謂“入土為安。遂成為漢族人民的信念。土葬符合漢族人民的生活習慣以及慎終追遠的倫理情感。生命是從泥土中來的,然後再回到泥土中去,漢民族的這個觀念是根深蒂固的。漢代崇尚黃色,曆代帝王都以黃為顯貴之色。黃色實為土色。在陰陽五行中,土又居五行之中位,是一個最穩定、最可靠的基礎。因此,人死後葬於土中,被認為是使靈魂得到安息的最好辦法,土葬符合漢族人民的生活習俗,以及”有地則生,無地則死的傳統觀念。同時,對於封建製度來說,土葬也是最有條件表現階級與等級差別的喪葬形式;因為隻有土葬,才有必要建造並能長久地保存標誌死者生前權勢和地位的象征物。在等級社會中由於死者身份的不同也分出不同級別和規格的土葬。帝王的陵寢,往往要傾其國力才能完成規模浩大的工程,皇帝以下,依官品的不同,規定不同的占地、墳高和陪葬之類。如雄偉的墓體、各種墓碑、石人、石獸、華表及其它附屬建築,才能經常在墓前進行各種象征性的活動,既表示生者對死者的追悼之情,又顯示了豪華的排場和滿足宗法政冶的需要。

  升天“登遐”的火葬

  火葬,也稱“火化”,是一種比較古老的葬俗。據考古資料表明,早在新石器時代,我國就出現了火葬。1945年,在甘肅臨洮寺式山史前遺址,發現一個墓中有三個灰色大陶罐,其中一罐盛有人體火化後的骨灰;1987年7月24日,我國文物考古工作者又在遼東半島新金縣(現為普蘭店市)雙房石棚墓葬內,發觀有火燒後的人骨,並有陶壺和石紡輪隨葬,這兩例是我國目前已知的最早的火葬實例。

  從文獻關於火葬習俗的記載看,這一古老的葬俗是先流行於少數民族的。《墨子·節葬下》載:“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儀渠”也作“義渠”,地址在今甘肅慶陽縣西南。《苟子·大略篇》載:“氐羌之虜也,不憂其係檬也,而憂其死不焚也。”《後漢書》也有“羌人死皆焚其屍”的記載。《北史·突厥傳》載:“死者停屍於帳,子孫及親屬男女各殺羊馬,陳於帳前祭之,繞帳走馬七匝,指帳門,以刀割麵,且哭,血淚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擇日取亡者所乘馬,及經服用之物,並屍俱焚之。”可見從秦代的儀渠人,及古代的氐羌、實厥各族,早就有著火葬的習俗。

  漢民族一般都崇尚土葬,視火葬為異瑞,尤其在漢代以前,焚屍常常是作為最大恥辱和最嚴厲的刑罰之一。比如戰國時燕軍圍攻齊國即墨,掘齊人塚墓,火燒死屍,齊人“望見皆涕泣”。漢代以後,佛法東移,而古印度是火葬最盛行的地方,印度僧侶死後也都實行火葬,隨著佛教在中國內地的傳播,火葬也傳入了漢族地區。先是信奉佛教的高僧死去之後“依外國法,以火焚屍”,後來逐漸為民間信佛的人奉行。唐、宋民間火葬已經比較流行。宋太祖建隆三年(962)曾下詔嚴禁火葬,但遭到一些人的反對,因為火化處理屍體比較簡便,尤其南宋以後江南地區由於地少人多,加上商品經濟的發展,動搖了人們安土重遷的觀念,火葬更是“相習成風,勢難遽革”,而且僧侶死後更要火化。因此,雖然明、清兩代朝廷,對火葬仍視為喪倫滅理的行為而屢次厲禁,但實際上已經很難禁絕。民間的火葬,一直盛行著。

  上層統治階級要求人們要“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就是說,安葬死者,要因其生前的等級、地位而異,施之以“禮”,這就是儒家的厚葬思想。他們指責火葬風習:“古者小斂大斂以致殯葬皆僻踴,謂遷其親之屍而動之也。況可得而火之耶,舉其屍而舁之火,天下慘虐之極,無複人道。雖蚩尤作五虐之法,商紂作炮烙之刑,皆戮之生前,何至戮之於身後也。自焚耶,子孫焚之耶,佛者夷狄之法,今吾所處中國耶……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元朝在典章中說北京路“凡人有喪,以火焚之”是“實滅人倫,有乖喪禮,”唐龍江《夢餘錄》說:“火葬起於西域,慘毒不仁。昔人比於炮烙之刑,施之仆隸,然且不可,況於親乎……豈有燎灼其親之屍,而仁人孝子乃能安於心乎。”也有人說:“殺之者常刑,焚之者非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況可施之父母骨肉乎,”“焚其親者,以不孝罪之。庶乎禮教可興,民俗可厚也。嗚呼,古人於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故於重埋之。於杖也斷而棄之,況敢焚及於屍柩平。”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上層統治階級把火葬看成是“大謬”、“有失人倫”、“有叛禮教”,是“不仁、不忠、不孝”。而“人倫、禮教、仁、忠、孝”都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火葬習俗的具體表現各地不盡相同,有的地方要舉行隆重的儀式,這從《馬可·波羅遊記》“唐古忒州”中可以看到:

  焚前,死者之親屬在喪柩經過道中,建一木屋,覆以金錦綢絹。柩過此屋時,屋中人呈獻酒肉及其他食物於屍前,蓋以死者彼世享受如同生時,迨至焚屍之所,親屬等先行預備紙紮之人與駱駝錢幣,與屍共焚。據雲,死者在彼世因此得有奴婢牲畜錢財等若所焚之數,鳴一切樂器。

  其焚屍也,必須請星者擇吉日。未至其日,停屍於家,有時停至六月之久。

  “其停屍的方法如下:先製一匣,匣壁厚有一掌,接合甚密,施以繪畫。置樟腦香料不少於匣中,以避臭氣。旋以美麗帛覆於屍上。停喪之時,每日必陳食於柩前桌上,使死者之魂飲食。陳食之時,與常人食時相等。其尤怪者,仆人有時謂不宜從門出喪,必須破牆而出。此地之一切偶像教徒焚屍之法皆如是也。”

  他還記載了江南水鄉居民火葬時的盛況:“人死葬其屍,設有死者,其親友服大喪,衣麻,攜數種樂器行於屍後,在偶像前作喪歌,乃至焚屍之所,取紙製之馬匹甲胄金錦等物並屍共焚之。據稱死者在彼世獲有諸物,所作之樂,及時對偶像所唱之歌,死者在彼世亦得聞之,而偶像自往賀之也。”

  對於骨灰的處理也有種種不同,有的如《清波雜誌》“火葬”條聽說:“漸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鑿方尺之池,積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淆雜無辨,旋即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貯,散棄荒野外。”也有以金甕盛之,並設祭的,如《通典》卷一九三說:“石國……城之東南立屋,正月六日,七月十五,以王父母燒餘之骨金甕盛之,置於床上,巡繞而行,散以香花雜果,王率臣下設焚焉。”有的焚屍後將骨灰放棄之水中,如《通誌·四夷》記載:“投和……死喪則祠祀哭泣,又焚屍以罌盛之,沉於水中。”《新唐書·南蠻下》也說:“哥羅,死者焚之,取燼貯金罌沈之海。”有的是將骨灰埋葬,“焉耆死亡者皆焚而後葬。”又《唐會要》卷一百也有相同記載:“結一其婿死喪,刀傍其麵,火葬收其骨,逾年而葬。”

  至於火葬的用意,除信仰佛教的民族地區是因受佛教思想影響外,其餘各民族地區情況也不太一樣,有這樣一些說法:一是據前麵所引的《墨子·節葬下》所言,認為火葬的用意是為了讓死者順利升天。另一種說法認為古代“有一種迷信是把屍體看成束縛鬼魂自由的羈絆,認為隻有屍體消滅後,鬼魂才能去到其所應到的冥間去生活。根據這種迷信而來的葬法,就要想方設法,使屍體早一點消滅”,因此須行火葬。這後一種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其有曆史的依據。

  根據考古學、民族學提供的資料,原始先民為了達到“使屍體早一點消滅”的目的,對死人屍體的處理方式,最早很可能是將屍肉吃掉。從世界範圍講,早在人類直係祖先的南方古猿時期就已經流行這種處理死屍的方法。就我國來說,在更新世葉晚期的猿人階段,當時的人類(猿人)便是以這種方式來處理死屍的。例如對北京猿人,許多學者都認為確實存在著一個“同類殘食”的現象。這種做法在後世民俗中有許多遺存與變異。《墨子·節葬》載:“楚之南有啖人國者,其親戚死,刳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為孝子。”這與近代苗族、瑤族流傳的喪葬習俗出現之前“分食屍肉”的做法是一致的。萬震《南州異物誌》說:“鳥滸……在廣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間伺候行旋,輒出擊之,利得人食人,不貪其貨,並以肉為肴俎,其髑髏破之以飲酒,以人掌趾為珍異,以食老也。”《馬可·波羅遊記》也談到,福建沿海一帶的土著很喜歡食人肉,以為人肉比其他肉類味道更鮮美。這些都可視為原始先民那種以食屍肉來處理死者屍體的做法流風所披,然而,“相類殘食”即便是在動物界;也是一種十分殘酷的行為,這種處置屍體的方法必然很快會被其他手段所取代。而火化則是“盡快消滅屍體”的最佳方式。因此,可以說,火葬是從原始時代殘食屍肉這一處置屍體的形式演化而來的,最初的目的是希望靈魂能掙脫屍體的束縛,輕鬆地自由自在地升入天堂。

  火葬,現已成為漢民族城鎮中最流行的一種喪葬方式,愈來愈為廣大群眾所接受。這是因為:第一,火葬比之上葬更科學。人死之後,思維、感覺便隨之消失,遺體要腐爛,還是及時火化處理好。第二,衛生。屍體經過高溫焚化,骨灰潔白、無菌、無毒、無味,不會汙染空氣和水源,可以杜絕病菌傳播。第三,經濟。不用棺木,不占土地,日後也不用執骨遷墳,可大大減輕喪家的經濟負擔,於國家也節省土地和木材。第四,方便。死者家屬或親友可在預約時間內辦妥喪事,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室,也可放在家中,遷移攜帶方便。

  懸棺於臨水峭壁

  崖葬又名懸棺葬,是我國古代廣居於南方的濮越民族的一種特殊葬俗,被認為是世界文化史上的一大奇跡。其葬法是利用天然岩縫或人工木樁把棺木懸置在峭壁之上,或者將棺木放在天然或人工鑿成的岩洞之中。懸棺葬的葬地都是選在麵臨江河的絕壁高岩上,其葬具多為船棺,長度為兩三米,寬約半米多,形體似一隻船,分為頭、尾和倉二部分,頭尾翹起,倉為棺柩,安放屍體。

  依淩純聲先生之說,我國大陸的崖葬主要分布於兩大區,處於東南地區的,在贛、浙、閩三省,例如武夷山和欄杆山的崖葬,約為越、甌越、閩越的遺跡,係屬古之百越,而在雲南、貴州等地的焚人、鑲人、僚人、仡佬、龍家、亻延戶等皆為百濮之後,保持濮越文化較多,中國西南的崖葬,為彼等所留的遺跡。居於南方長江流域的古濮越人,正如《漢書,嚴助傳》所言,是“水行山處”之民,故他們死後施行了與“山”、“水”有密切關係的崖葬。當然,此葬俗還同濮越人的生活習性有關。濮越人之“濮”字,從水從人,《說文》亦說,濮字從水,說明濮人即“水人”,為水上人家。《左傳·昭公十九年》曰:“楚子為舟師,以伐濮。”《滇係·蒲人篇》雲:“蒲人即古百濮……以竹簍負背上,或傍水居,不畏深淵,能浮以渡。”《淮南子·主術訓》曰:“湯武,聖主也,而不能與越人乘於舟(小船)而浮於江湖。”《齊俗訓》亦有:“閩)越,方外之地,削發之身之民也……處豁穀之間,篁竹之中,習於水鬥,便於用舟,地深昧而多水險。”諸文字十分生動地反映了南方古越民族的水上生活。

  古代濮越民族的生活習性對其葬式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縱觀我國崖葬的葬具,雖然樣式不少,但船形棺是早期的典型形製。從發掘情況看,東南地區的崖葬棺具的船形雖不如西南地區的那樣顯著,但都是用圓筒木半開刳成,整個棺具極似獨木舟,這也是船的一種,是舟的原始型。明徐學漠《遊仙岩記》雲:“他岩,棺尤累累,有規形而銳者稍異。又有壑而舟橫者,竇而床列者,雖去人遠甚。儼有形似,其‘仙船岩’。”又明朱維京《遊仙客》中也有“岩有千年骨,梯懸萬仞船”的詩句,再如位於江西貴溪南麵的南豐縣仙人岩,方誌中曾載:“在山半中有尾,有竇,有仙床,堅硬若沉香。又有石函、七星劍、木匙、五色鎖子骨、小木船、桅杆,其舟穴猶存。”古濮越人生前善於用舟,死後以船為棺安葬,乃自然之事。正如馬克思所言:生前認為最珍貴的物品,都與已死的占有者一起殉葬到墳墓中,以便他在幽冥中能繼續使用。在崖葬早期,大概還沒有專門作為葬具的船形棺,而以死者生前使用的船(獨木舟)作為葬具。因此船形之棺,應是肇始於獨木舟。

  那麽,以舟代棺與古濮越人的靈魂信仰有何關係呢?其實,他們是把船作為其靈魂歸宿的載體。以船為棺是濮越人靈魂信仰的產物。在他們看來,同他們密切相關的船隻,會把他們的靈魂載回故鄉,或駛向另一美滿的世界去。四川船棺有的棺內還有木棺,船棺起著槨的作用。《武夷山誌》卷六載:“又有四船,俯仰相覆,亦盛仙函,船皆圓木刳成,半枕於洞中,置函二十餘……內有船盛仙蛻數函。”既有函盛屍體,還要外套船棺,這就有力地說明船棺除了具有一般棺的作用外,古濮越人還賦予了其載運靈魂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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