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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稅務

  征收機構

  1972年10月,市稅務局在昌江區境設景南、裏村稅務所。1980年,景南稅務所改名為昌江稅務所,1982年,昌江稅務所撤消,裏村稅務所改竟成稅務所。1983年,姑魚山稅務所劃市稅務局管。1984年,市稅務局下設4個分局。昌江區境內的魷魚山稅務所、竟成稅務所隸屬其四分局領導。1985年12月,四分局改名昌江稅務分局,下轄貼魚山、竟成稅務所。1994年,實行分稅製,原昌江稅務分局析為昌江地稅分局,昌江國稅分局。昌江地稅分局仍轄貼魚山、竟成稅務所。1972一2000年,區境的稅務機構屬市稅務局直管。

  稅種稅收

  農業稅1970一1978年,農業稅征收沿用1961年計征農業稅的土地麵積和常年產量,計征稅率7%。1979年始執行起征點農業稅征收辦法。凡人均口糧在400斤以下的生產隊一律免征農業稅。人均口糧的計算以生產隊1976一】978年3年的平均產量扣除種籽,飼料糧和農田基本建設補助糧為計算基數。1981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業稅的征收改為任務分配到隊,隊根據合理負擔原則,將任務落實到組、戶,實行“隊交隊結、戶交隊結”兩種結算方式,征繳當年的農業稅。1982年,推行“戶交戶結”計征辦法。1983年,對1979年實行起征點辦法後核減的農業稅額,全部恢複征收。1985年,農業稅征收糧食為主改為折征代金為主。折征代金統一按糧食“倒三七”,比例收購價(30%按原統購價、70%按原超購價)計算,沿用至2000年。

  工商稅1970一1972年,區境開征的工商稅稅種有工商統一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

  1973一1978年,開征的稅種有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1964年保留稅種,暫停征收)。1973年,稅製改革將原工商統一稅及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合並為工商稅。改革後,對國營企業征工商稅,對集體企業征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

  1979一1993年,開征的工商稅稅種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國有企業所得稅、國有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人調節稅、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991年4月執行,同時廢止建築稅),燒油特別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特別消費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集市交易稅(1985年恢複征收)、牲畜交易稅等6個類近30種。

  1994一2000年,開征的工商稅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及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1994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國家對稅製進一步改革,推行規範化的增值稅,設置新的消費稅、營業稅,取消原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Yjlj消費稅、工商統一稅,實行統一的企業稅,取消原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取消原個人收人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

  增值枕是以企業生產經營中實現的新增價值額為對象開征的稅種。開征初期的計稅即有“扣稅法”和“扣額法”11987年統一實行“扣稅法”11994始,將增值稅由價內稅改價外稅,在此基礎上實行增值稅憑發貨票抵扣製度。

  消費稅是對在國內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其課稅對象主要是具有負稅能力的特定商品。消費稅調節範圍包括特殊消費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費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消費品和稅基廣,消費普遍,征一點稅既不影響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又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普遍消費品。1994年1月1日開征,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比例稅率10個檔次21個稅率,定額稅率4個檔次4個稅率。

  營業稅是對國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1994年1月1日始稅率由原來的3%,5%,10%,15%調整為3%,5%,大部分稅目為5%,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為3%。對娛樂業規定彈性稅率5一20%。

  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國內的各城市、縣域、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1988年10月1日稱城鎮土地使用稅。1994年改稱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計算征收。

  企業所得稅是對在國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的各類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開征的稅種。1993年12月13日將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並為“企業所得稅”,適用內資企業。1994年1月1日實行統一的33%的比例稅率。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稅種,1980年開征。1994年1月1日,改將原個人所得稅、個人收人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並為個人所得稅,並根據納稅人取得的不同所得,分別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計征。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對在國內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稅種,1991年開征,計征方式為按基本建設係列和更新改造係列實行差別比例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的重要措施。以納稅人實繳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時繳納。稅率按城市和縣城等級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房產稅是對在國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房產評價值開征一種稅種。1994年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將原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並為房產稅。房產稅稅率采用幅度比例稅率,按房主評估值的1一3%計征。

  車船使用稅是對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擁有車船的類別、數量、噸位,實行定額征收的稅種。1950一1986年,先後6次撤改,1986年10月1日開征。1994年對其征收範圍、稅額等又作相應改革。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交往中因商事、產權轉移書據等領受應稅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種。1950年12月開征,至1988年10月1日,征收範圍、項目、稅率多次修改。稅率根據納稅憑證的性質,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按比例征收稅率的有各類經濟合同及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帳簿、產權轉移書據等。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按件定額貼花5元。比例稅率分五檔:1%o,0.5%o,0.05%o,0.3%o,0.03%001994年1月1日,“記載資金的帳簿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屠宰稅是對稅法規定的10種牲畜發生宰殺行為時向屠宰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清末始征。1995年6月22日的征收標準為:生豬每頭12元、牛每頭16元、羊每頭2元,沿用至200()年。

  稅收減免

  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按減免稅的規定,結合區情對城區和農村中納稅人和征稅對象進行減免稅收。

  城區工商業稅減免1979年,對安置待業青年的城區集體企業減免工商稅和集體企業所得稅。

  1980年始,對福利工廠減免所得稅。據區民政局統計,1991一200()年,全區福利工廠共免征稅金22.7萬元。

  鄉鎮企業工商稅減免1970一1972年間,貫徹全國稅務會議精神,放寬農村稅收:社隊分給社員的自食油、糖免稅;農民出售小量應稅產品金額在5元以下者免稅,社隊出售部分產品給予8折照顧;社隊出售幾個公社聯合興辦的小型水利工程,所使用的應稅產品免稅;集體經濟購買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暫不征收;不屬城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不征房地產稅;農村的車船不征使用牌照稅。

  1974年,為支援農機生產,對農機、農具產品給予減免稅:對區以下農機廠在開辦的初期,暫時虧損的報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免稅的照顧;對利用廢舊農機產品為原料,生產複修的農機具及配件,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也給予減免稅收照顧。

  1978年,對農村社隊辦五小企業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3年,對新產品和農機協作配件部分給予免稅。

  1979年,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減輕農村稅收負擔政策。對社辦企業,社隊辦企業給予一定稅收減免。對社隊曆年欠稅,準確收回的,按照稅收管理體製的規定減免一定的稅收。對農村知青場、隊及生產基地也給予稅收減免。對供銷社零售農膜、飼料、議價糧釀酒等都分別給予減免稅照顧。

  農業稅減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區境主要執行3種農業稅減免政策。

  生產減免對納稅對象依法墾荒或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麵積所得到的農業收人、從有收人的年份起,免征1一3年的農業稅照顧;對有計劃的移民依法墾荒擴大的耕地麵積,從有收人的年份起,免征1一3年的農業稅照顧;對納稅對象在山地新墾或新墾複的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從有收人的年份起,給予3一7年農業稅減免優待;對農科所試驗的土地及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農業稅;對生產用的牲畜、減征一定的農業稅。

  災情減免對納稅人的農業作物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減產時,根據“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輕不減、特重全免”的政策,給予減征或全免農業稅的優待。

  社會減免是納稅單位和納稅個人因繳農業稅後,在生產、生活上確有困難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優待。農業稅社會減免的範圍主要包括:1、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及其缺乏勞動力或其他原因而納稅有困難的農戶,經政府批準,給予減征農業稅的照顧:2、對於生產、生活上尚有困難的老革命根據地;交通不便,生產落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脊山區,在保證貫徹減免政策和完成征收任務的前提下,經上級政府批準給予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照顧。對於國家基建占地、興修水利影響收人的生產隊,給予減征農業稅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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