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置
管理機構1976年2月,昌江(景南)區革命委員會設工商局。1983年10月,接管貼魚山工商行政管理所。1984年11月,魚占魚山工商行政管理所易名為昌江工商所,昌江工商局改名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隸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昌江工商所改名為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94魚山分局。
群眾組織市場管理委員會50年代區域各鄉(社、場)普遍建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為鄉(社、場)辦事機構。1962年改由商業管理局代管。主要工作打擊投機倒把、反對資本主義勢力,整頓城鄉市場秩序,活躍物資交流,促進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的鞏固。1964年,城區街道辦事處設若幹名協管員,協助報案和管理市場。1966年,市場管理委員會被撤消。1973年,農村以社場為單位,恢複市場管理委員會,受社、場黨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雙重領導。1978年,市場管理委員會名稱停止使用,業務範圍並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工商業聯合會新中國成立後,魚占魚山和麗陽的工商界聯合成立M魚山工商聯合會。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消失。
1994年,昌江區成立工商業聯合會,在協助區人民政府,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私營工商業,加強市場管理,進行工商業登記,及督促完成稅收任務等方麵做出大量工作。
市場管理
經營商品管理50年代後期至1976年,市場管理的宗旨是保證完成國家計劃購銷任務。管理原則是,市場上經營的商品按一、二、三類實行管理。凡國家統購統銷的糧、棉、油、豬為一類物資,一律不準進人市場自由交易,集體多餘或個人自用有餘需出售的隻能賣給國家指定的收購單位。凡國家計劃收購的9葉、黃麻、革麻、茶葉、禽蛋、木材、茅竹、鬆脂、棕片、皮張、蠶繭、桐油、牛皮、土紙、夏布、蓮子、瓜子、香姑、幹鮮魚、蔬菜,主要中藥材等合同派購物資為第二類物資。首先保證完成派購任務後,多餘部分出售應持當地國營商店、供銷合作社或生產大隊以上證明方可出售上述一、二類物資以外的三類物資,允許自由出售,但某些主要品種,國家需要,當地商業部門可按國家政策,同生產者協商,簽訂合同進行收購。
商品采購、運稍管理50年代後期至19%年,外來區境采購人員,必持縣級商業部門介紹信,經市管部門登記審查許可後,按指定品種和經營單位購買,不得在市場或產地直接收購、套購等買賣活動。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直接到農村采購物資。工業、手工業所需原材料,屬一、二類物資申報批準,到指定經銷部門購買,市場上一時供應緊張的物資,未經市場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采購或外運。
市場建設與改革1977年以前,區域市場受“一類物資管死、二類物資管嚴、三類物資開放”的製約,商品生產不發達,市場物資流通不暢,經濟發展受到阻礙。1982一1985年,中共中央連發4個一號文件後,原“管死”“管嚴”的物資,逐步放開進人市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區域商品流暢,市場繁榮,購銷兩旺,成交額日益擴大。至200()年,昌江區已建成農副產品綜合性市場8個,綜合性批零市場1個,水果批發市場1個,市場占地麵積53582平方米,建築麵積33350平方米,固定資產3391萬元,年營業收人4930萬元,上交稅金109萬元。從業人員2366人。此外,還有專營仿古瓷、中高檔陳設瓷、大件花瓶、日用瓷街市4條。
區域市場管理,在新中國建立初期重點打擊不法奸商,穩定市場物價、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1953年始,主要是監督檢查私商和小商小販的違章經營。1962一1965年,整頓市場秩序,打擊投機倒把,取締私商長途販運等。1966一1971年,市場管理受到“文化大革命”的衝擊。1972年,保護正當交易,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保證國家計劃完成。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實行“改革、開放、搞活”的曆史環境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維護有證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參加集市貿易活動的人員在集市貿易市場從事國家政策允許的正當的購銷活動。對出售國家政策不允許上市的商品和人員,則不準進人集市貿易市場。進人集貿市場的固定攤點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凡進人集貿市場的單位或個人,應樹立社會主義商業道德風尚。不準摻假使雜、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短斤少兩,不準使用不符合規格的度量衡器,不準哄抬物價,欺行霸市。在集貿市場開展創建“三優”(優美環境、優良秩序、優質服務)“文明窗口”活動,組織市場之間開展對口競賽,對違章違紀的行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據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交司法機關處理。
個體經濟管理
個體工商業登記區境個體工商業登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管。據1997年全國農業普查資料統計,昌江區農村住戶中有個體工商戶1885戶,有營業執照的1885戶。其經營門類:工業戶279戶,建築業戶35戶,交通運輸業戶638戶,批零貿易餐飲業戶751戶,其他業戶182戶。據太白園街道辦事處提供資料,有個體工商業戶216戶,從業人數540人。
個體工商業管理新中國建立至200(〕年,區境個體工商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以前,貼魚山、麗陽、荷塘歸波陽)直管。1949年10月,首次對區域攤販登記發證。1950年,為便於管理,對有證經營的攤販按市場排列進行5一10人編組,推選組長1人,負責本組內部事務。1954年,主要是管秩序,按指定地點營業;管證照,憑許可證經營;管價格,按規定價格明碼標價出售商品。1956年,個體手工業歸市手工業管理局管理,個體商販歸市商業局管理。1962一1965年,清理整頓無證經營。1968年,不論有證無證的個體工商戶一律取締。結果,原有證經營者被公開取締後,卻冒出一批隱蔽的無證經營戶,造成市場混亂。1975一1979年,對市場出現的無證手工業、修理服務和商販,先後進行4次整頓清理。1979年以後,在個體工商戶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的同時,對申請登記的工商戶業主姓名、是否有職業、生產經營範圍、方式、地點、資金數額等,經逐項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發給營業執照、批準營業。1983年,對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變更生產經營範圍、地點、方式、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的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1985年,對個體工商戶進行驗照後,在加強經營作風管理的同時,開展職業道德教育,針對某些個體工商戶摻假使雜、短斤少兩、以次充優、哄抬物價、欺行霸市、偷稅漏稅等問題,采取經常與突擊相結合的方法加強監督。1996年,區政府機構改革仍保留稅收財務物價檢查辦公室,每年參與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聯合檢查組,對全區城鄉個體工商戶的物價、納稅等情況檢查1-2次。
昌江區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商標廣告管理、經營合同管理及調解仲裁等,均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