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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審判

  1973年4月,景南區人民法院成立。1979年3月,景南區人民法院改名為昌江區人民法院。1980年12月始,區人民法院曆任院長人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區委提名,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由區委直接任命,正副院長均報上級備案。1987年1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1985]47號文件精神,昌江區人民法院升副縣級,獨立行使審判權。至2000年底,區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有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告訴申訴審判庭、執行庭、政工科(含監察室)和辦公室。

  昌江區人民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若幹人,審判員(含各庭、部門負責人)、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司法警察、法醫、工人等共44人。

  審判機構

  昌江(景南)區人民法院的審判機構成立於1973年4月,設刑事、民事、經濟審判庭和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組成。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和疑難案件及其它有關審判工作,但不直接審判案件,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區委任命。1980年12月,區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以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1984年,區人民法院接受波陽縣魚山人民法庭的劃屬。f988年,設行政審判庭。1990年建立告訴申訴審判庭。1991年8月,增設執行庭。1992年,設法醫協理刑事審判。昌江區人民法院在院長主持下的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執行庭、魚山人民法庭及審判委員會,依法受理昌江區域內發生的案件審理,並做出一審判決。自1973年一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6248件,辦結15338件,結案94%。

  審判程序

  1973一1979年,昌江區人民法院在國家尚未出台新的審判程序和製度的情況下,刑事審判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規定的程序和製度及黨的對敵鬥爭政策,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民事審判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製定的民事審判程序(試行意見)和受理案件範圍,實行兩審終審。同時協助基層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加強業務指導,把大量的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民事審判運作逐步正規。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上在院長主持下的院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和疑難案件提請區委討論決定。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程序製度(試行)》的執行,區人民法院依法設立審判委員會,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判刑、民案件時,全麵實行公開和合議、陪審、回避、上訴、兩審終審製度。198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開始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昌江區人民法院進行為期1個月的運用《民事訴訟法》試辦民事案件審判試點。民事審判製度進一步健全,辦案質量顯著提高。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審判。行政審判、經濟審判實行的是民事審判的原則和製度。刑事案件的審判,自1983年開展的“嚴打”鬥爭,程序上依法實行從重從快審判刑事案件的方針,對重大和疑難刑事案件提前介人,掌握情況,了解案情,待案件起訴到法院,依法迅速審判。1988年,行政訴訟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審判劃出歸行政審判庭審判。1990年10月1日始,行政審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98年,中共區人民法院黨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精神,製訂《審判方式改革若幹問題》,結合“審判質量年”活動開展,實行從立案、排期開庭、裁判、案卷定期歸檔的審判流程管理,立審分開、審執分開、審監分開。建立違法審判責任監督工作小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小組,負責對案件質量跟蹤評查,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臨近法定審判期限的案件進行催辦督辦、縮短辦案訴訟期限。審判程序上,建立起“單線管理”與“環線管理”的審判工作新機製。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加大對錯案的防範與查處的力度,改過去審判工作、辦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辦案、審判委員會包攬一切的審判責任模糊不清,建立起審判長選任製,實行“放權不放任”的審判長製,外部監督方麵,接受人大評議,針對評議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症施治。對人大日常轉處的信訪案件及時辦理,對案情重大、人大密切關注的案件注意向人大匯報,爭取人大重視和支持。

  刑事審判

  1973一1980年,貫徹全國、全省鐵路治安會議精神,堅決懲辦一批有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殺人犯、搶劫犯、強奸犯、打砸搶犯、貪汙盜竊犯、投機倒把犯以及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罪犯。共受理並審結各類案件413件。

  1981一1982年,受理各類公訴刑事案件167件,審結146件,審結率87.43%。公審111件,公判38件。處理人犯236人。

  1983.8一1986年,三年“嚴打”鬥爭,受理公訴刑事案件407件,審結407件,處理人犯663人。從重從快打擊了一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1987一1992年,區人民法院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各類刑事犯罪分子又一次依法從重從快的打擊。根據區委打擊盜竊、搶劫、流竄犯罪的4次行動部署,開展專項打擊計15次,受理各類刑事案626件,審結621件,審結率達99.20%,處理人犯934人。

  1993一1998年,區人民法院在持續開展“嚴打”專項治理中,受理公訴刑事案件371件,審結371件,審結率達100%,處理人犯514人。

  1999一2000年,區人民法院貫徹全國、全省、全市治安工作會議精神,實施《昌江區依法治區規劃》。刑事審判繼續堅持從重從快的方針,把打擊的重點對準殺人、搶劫、強奸、拐賣婦女兒童、綁架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兩年中受理公訴刑事案件152件,審結151件,審結率達99.34%,上訴案5件,維持率100%。達到無超審限,無發回重審、無改判、無抗訴。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懲處上實行寬嚴相濟的方針。使一批帶黑惡勢力性質及團夥犯罪、殺人、搶劫重大刑事罪犯受到應有懲處。

  經濟審判

  昌江區人民法院經濟審判,自1981年始受案審理。198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頒布實施。此後,國務院相繼頒發《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各種條例及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具體運用《經濟合同法》製定各種司法解答、規定和意見等,是經濟審判的法律依據。1981一1983年,受理經濟案件60件,結案60件。1984年,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內搞活、對外開放形勢發展,社會主義各種經濟成份,各個經濟領域之間相互交往頻繁,經濟糾紛與日俱增。當年受理經濟案件27件,結案27件。1985年,通過“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精神貫徹,經濟審判工作進一步樹立運用法律武器調整各種經濟之間的關係,為經濟體製改革服務的指導思想,工作上主動進取,多收快結。當年受理經濟案件34件,結案25件。1989一1990年,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人,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案件大幅度上升。兩年中受理經濟案件550件,結案465件,結案率84.55%,標的額388.8萬元。收結案、標的額比1981一1988年,分別上升61.2%,53.12%、53.58%,1991年,隨著市場經濟體製逐步發育,經濟糾紛成訟率至1992年,超前10年總和。1993一2000年,8年共受理各類經濟糾紛案件1843件,結案1830件,審結率99.29%,訟訴標的額9828萬元。

  1981-2000年,共受理各類經濟糾紛案件3352件,結案3194件,訴訟標的額12248.3萬元。在辦案過程中除依法調解和判處外,還積極為企業牽線搭橋,為搞活經濟服務。1993年審理昌河飛機工業公司訴山西運城地區汽車銷售公司拖欠35萬元購車款糾紛一案,承辦人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法製宣傳、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調解結案、被告不僅支付了拖欠的35萬元購車款,又預付60萬元購車款,重新恢複購車業務。同時,通過辦案,從中發現經濟犯罪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對案中發現的漏洞,也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部門改善經營管理。

  民事審判

  1973一1980年,民事審判是貫徹“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方針。共調處婚姻、家庭、繼承、贍養、撫養、房屋糾紛等民事案件466件。在此間,配備街道、農村人民公社司法員6名,建立調解組%個,調處民間糾紛2944起。

  1981年,新婚姻法頒布。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施,受理民事案件200件,結案135件。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頒布,民事審判始終把“為民解憂排難”作為民事審判的指導思想,製裁民事違法行為,化解矛盾紛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1980一200()年,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4960件,結案4774件,結案率達%。25%,其中屬調解處理的1901件,判決的2835件、撤訴的38件。各占結案總數的39.81%,59.38%、0.81%。

  行政審判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頒行,確立行政訴訟製度。1988年,區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由於社會上存在“民不告官”的思想,至1990年,都沒有開展過行政審判。1991年,首次受理1件行政訴訟案。是年,配合“一五”普法,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後。1992年,受理行政訴訟案件33件。由於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不習慣,個別行政機關消極應訴,甚至個別執法部門拒不履行判決。1993年,行政訴訟收案降至3件,對上年審結未執行的31件案件依法強製執行後。1994年,受理行政訴訟案46件,結案46件。

  行政審判通過嚴格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平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依法治國,推進依法治區。1991一2000年,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210件,審結205件,受理非訴執行案230件,執結215件,執結率93.48%、執結標193萬元。接待有關行政訴訟解答100餘人次。

  執行讚衛

  區人民法院根據審、執不分的情況,於1991年8月,成立執行庭。執行庭人員由司法警察組成。執庭的主要任務:一、執行有給付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經濟、行政審判的判決和裁定;二、刑事審判庭開庭時提押被告,維護審判秩序,保衛各項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和安全。區委、區人大把執行工作納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管理,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庭自建立至2000年,依法立案1658件,執結1399件,執結率84.37%(含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執行標的額3897.4萬元。基本消除“法律白條”。同時,完成外地委托執行案2件、協助外地執行案43件。

  告訴申訴

  1989年以前,未成立告訴申訴審判庭。昌江區人民法院根據“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方針,由接待室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做好登記轉辦工作。重大申訴、控告信件、院長親自圈閱,一般的信訪由接待室直接接待調處,需複查再審的交有關審判庭處理。也有不少信訪或群眾反映的問題轉有關單位部門辦理。1981一1989年,接待來訪群眾10228人次,收到群眾來訪信件3114件。其中立案處理的2050件,審結1845件,審結率89%。在接待室直接處理的8%件,轉有關部門處理的222井,撤訴的5件,複審案件4件,經過再審維判2件,改判2件。1990年,告訴申訴審判庭成立,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負責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的監督。堅持“熱心、耐心、細心、誠心、公正”的服務方針,院長建立接待日製度,做好信訪接待處理工作,尤其注重群體性糾紛和纏訴纏訪案件的處理,處理鬧事苗頭,避免矛盾激化。1990一200(〕年,接待來訪群眾14091人次,收到群眾信訪3490件。其中審查立案處理的1416件,辦結的1346件,直接處理的1977件,轉有關單位部門辦理的97件,複查再審案件30件,經過再審改判5件,維持原判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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