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中共昌江區委決定組建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由區委任命。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1985〕第47號文件精神,經上級批準,昌江區人民檢察院於1987年1月升副縣級,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自1980年12月,區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產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由區委任命報上級檢察院備案。至2000年止,曆任檢察長有梁爐生、汪大滾、高峻、陳林生、王其建。編委核定編製39人、在崗37人。幹警中中共黨員28人,副科級以上檢察員19人,大專文程的26人,本科生8人。
機構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建院初,內設刑事檢察科,法紀檢察科、經濟檢察科和辦公室。同時成立由檢察長、副檢察長、科室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在檢察長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重大問題。為對應形勢,1987年12月,成立呂蒙檢察辦事處。1990年,設控告申訴檢察科。1993年9月,成立政工科,11月增設法律政策研究室,法紀檢察科與經濟檢察科分開辦公。1994年10月,成立民事行政檢察科。1995年,撤消經濟檢察科,成立反貪汙賄賂局。1996年2月,成立紀律檢查(監察)組。同年11月,刑事檢察科析為審查批捕科、審查起訴科,兩科合署辦公。1998年8月,呂蒙檢察辦事處撤消。2000年10月,批捕、起訴兩科分立,年底,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有政工科、法律政策研究室、反貪汙賄賂局、法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審查批捕科、審查起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紀律檢查(監察)組和辦公室。
刑事檢察
刑事檢察工作堅持圍繞黨的中心工作,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門配合進行。1979年11月,全國整頓城市治安工作會議後,重點打擊殺人、放火、強奸、搶劫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從重從快的方針,予以嚴厲打擊。1981年5月後,貫徹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談會議精神,刑事檢察工作以整頓社會治安為中心、打擊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鞏固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1979一1982年,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250件435人,經審查批捕312人,不批捕45人,公安機關撤回4人。決定起訴208件350人,免訴8件25人,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8件9人,公安機關退回5件8人,轉市院起訴1件1人。1983年8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從重從快懲處”、“一網打盡”的方針。同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公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區人民檢察院全體幹警全力以赴參加“嚴打”,加快辦案速度。1983年至1986年底,在三年“嚴打”中,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510件620人,審查批準逮捕人犯577人,決定起訴477件564人,出庭支持公訴200次,發表公訴詞200篇。自1987年,刑事檢察工作,堅持“嚴打”方針,鋒芒始終對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犯罪活動,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重特大案件和暴力惡性嚴重犯罪案件,對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偵查,快捕快訴,從嚴懲處,嚴防錯捕漏捕、錯訴漏訴。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人基層了解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有力配合“三禁一掃”(禁賭、禁毒、禁娟、掃除黃色書刊淫穢音像出版物)和除“六害”(殺人、放火、強奸、搶劫、傷害、盜竊)及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刑事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專項治理,結合做好預防犯罪工作,開展對青少年犯罪和弱者犯罪的調查研究,落實幫教監管措施,向有關單位提出有價值的檢察建議近千條次。采取“個人閱卷、集體討論、檢委把關”的辦案製度,“定領導、定時間、定任務、包幹負責”的崗位責任製,確保辦案質量。強化訴訟監督,促進公正執法,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對應立案偵查沒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對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案件,嚴把審查關。在審判監督上,重點糾正有罪判無罪、重罪判輕罪、輕罪判重罪。起訴案件均為有罪判決,批捕人犯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1987一1989年,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503人,批準逮捕483人,不批準逮捕17人,增捕21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264件500人,決定依法起訴237件429人,免訴9件14人,不起訴5人,追訴11人,轉市院起訴3件4人,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0件13人。至2000年,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人犯2761人,批準逮捕2544人,不批準逮捕187人。公安機關自退27人,增捕63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1757件2894人,決定依法起訴1595件2463人,免訴46件229人,不起訴31人,抗訴12件12人,轉市院起訴46件73人,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56件76人,公安機關自撤4件8人,追訴40人。出庭支持公訴715次,發表公訴詞681篇。其中在公捕公判大會上出庭支持公訴32次,發表公訴詞犯篇。
法紀檢察
法紀檢察主要對幹部行賄受賄,違犯黨的紀律、玩忽職守、詢私舞弊、讀職侵權及非法拘禁,重大責任事故,破壞選舉,非法侵人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等構成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提起公訴。1980年始至2001〕年,共受理法紀案件103件,自行調查處理47件,起訴1件,免訴1件,轉公安機關辦理1件,轉有關部門處理11件,立案偵查42件。立案偵查的案件中行賄受賄8件,非法拘禁7件、破壞選舉1件,違紀6件,重大責任事故6件,玩忽職守4件,非法侵人他人住宅1件,詢私舞弊1件,讀職侵權1件,其他7件。全部偵查終結。
經濟檢察
1979一1982年,經濟檢察圍繞8種案件自偵;1983年,經濟檢察的受案範圍主要為貪汙、賄賂、偷稅、挪用、假冒商標、盜伐森林等案;1985年7月1日始,盜伐濫伐森林案劃歸森林公安管;1997年10月,新《刑事訴訟法》頒發,偷稅、假冒商標案歸公安管理偵查。
經濟檢察堅持打擊經濟領域犯罪和開展反腐敗為重點,把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物)和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及經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拘私舞弊等讀職犯罪做為重大政治任務和主要職能工作。通過受理群眾舉報線索,集中精力查大案要案。注重深挖國有企業的經濟犯罪,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秩序的犯罪。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積極防範。結合辦案,深人剖析犯罪原因、特點和規律,向有關單位提出加強管理,深化改革的建議,送法上門,開展法製宣傳教育,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工程建設中暴露出來的漏洞與有關部門聯係開展防範工作。1979一200(〕年,受理經濟違法犯罪線索448件,通過初查立案226件涉案人員266人,審查起訴98件120人,免訴78件88人,撤案1件1人,轉有關部門處理47件55人,轉市院2件2人。其中大案要案45件64人,立案中貪汙93件99人,賄賂41件48人,挪用公款(物)22件25人,偷稅抗稅8件10人,其他經濟案件38件53人。批捕人犯57人,為國家、集體及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859.45萬元。協助他縣辦案7次:波陽縣2次、德安縣1次、萬年縣1次、都昌縣1次、豐城市1次、樂平市1次。
民事行政檢察
昌江區民事行政檢察於1994年10月掛牌工作。主要對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判決和行政執法部門裁定錯誤進行審查,依法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抗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民事經濟案35件。其中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案8件,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經濟糾紛案12件,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房屋糾紛案6件,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3件,改判2件。
控告申訴檢察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自組建始至1989年,未設控告申訴檢察科,受理處理群眾信訪,接待來訪群眾,由辦公室負責。或檢察長親自接待群眾來訪,親自審閱來信。
1990年,控告申訴檢察科掛牌辦公。檢察長堅持接待日製度。對群眾的一般來信來訪,控申科都要事事登記,做到件件有著落,調查結果有反饋。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推行“檢務+公開”製度,確定每年6月25日後的一周為“舉報宣傳周”。至2000年,區人民檢察院在轄區鄉、鎮、場、街道開展法律谘詢和“舉報宣傳”活動48次,為群眾法律谘詢1922人(次),解答群眾提出的法律問題803條次,受教育的群眾達12152人次。受理群眾來信1800件,接待群眾來訪3511人次,接待集體上訪6批(次)238人(次),受理來信中屬控告的401件,申訴的143件,其他方麵的1256件。受理來信辦理:立案偵查的88件,調查處理1305件,控告申訴科與有關部門共同辦理或轉有關單位辦理407件。
派駐檢察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依照《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試行)》,於1987年12月,成立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呂蒙檢察辦事處,駐地昌江區呂蒙鄉。呂蒙檢察辦事處受理昌江區呂蒙鄉、魚占魚山鎮、麗陽鄉、荷塘鄉公民的舉報、控告、申訴、接受違法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對發生在轄區內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檢察長批準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並結合檢察職能進行法製宣傳,提出檢察建議,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維護政治穩定,推進經濟發展發揮應有作用。自1989年至1998年8月,共受理各類經濟違法犯罪線索52件,初查立案10件,轉有關鄉(鎮)或部門處理42件,全部偵查終結。其機構於1998年9月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