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
新中國建立前,區境男婚女嫁慣由父母包辦,媒約說合,自由選擇少之。婦女地位低下,幼小時被送到婆家當“童養媳”、“望郎媳”的有之。丈夫壓迫司空見慣。
1950年5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婚姻法》,“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製,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重婚、納妾、童養媳、幹涉寡婦婚姻自由及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等等均在禁止之列。”當年結合土地改革和各種社會改革進行貫徹,開始建立婚姻登記製度。凡結婚、離婚、恢複婚姻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是,農村到鄉人民委員會、郊區到區公所、城區到街道辦事處辦理。城區離婚和恢複結婚的則由市民政局辦理。
1955年,婚姻登記除遵照《婚姻法》規定進行外,具體作法按內務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辦理。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患有麻瘋病未曾治愈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者,均禁止結婚。並要注意防止包辦買賣婚姻、重婚及其他違反婚姻法的行為發生。結婚、離婚、複婚登記都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且須具備規定的各項證件才予辦理。
“文化大革命”期間,波陽縣因嚴重“派性”鬥爭,其轄地貼魚山、荷塘的婚姻登記工作曾一度停頓,公社、場革命委員會建立後,婚姻登記工作隨之恢複。
1981年,新婚姻法頒布。境內開展大力宣傳新婚姻法,提倡“移風易俗,婚事新辦”。1984年,根據省政府贛發〔1984]11號文件精神,對新婚姻法實施以來的婚姻登記工作開展全麵檢查,對清查出來的違法婚姻,都一一按法律進行了補辦手續或動員他們分居。同時,在全區範圍內統一了婚姻登記專用圖章和收費標準。1986年7月5日,省政府發布《江西省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後,1987年底,區民政局為提高婚姻登記員的執法水平,舉辦各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培訓班。經過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上崗。全區實行省政府統一的《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和《婚姻狀況證明》,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婚姻登記工作日趨正常、製度健全。未婚早育、早婚早育現象得到有效遏製,婚姻登記率和婚姻登記合格率逐年提高。
涉外婚姻登記,按照民政部頒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涉外婚姻登記工作,由省婚姻登記處辦管理。
地名管理
1981年,成立昌江區地名管理委員會,掛靠區民政局。1983年,全區開展地名普查。1985年,以地名普查資料為基礎,進行補調考證。經多方調查,反複考證後,根據國家1986年I月23日頒發的《地名管理條例》、江西省1987年2月25日《地名管理規定》和景德鎮市1988年4月8日《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精神,寫出各類地名詞條610條。詞條對地名的由來含義,曆史現狀及其演變,作了詳盡的介紹。同時,為有助於社會各方麵人士準確地了解本區的地理特征,曆史狀況、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的發展,建設成就,寫出了《昌江區概況》和各鄉、鎮、場、街道概況。
1988年12月,《景德鎮市地名誌》收錄昌江區境各類地名詞條610條。其中行政村(居委會)詞條72條,自然村(弄、巷)詞條390條,林點詞條1條,農點詞條1條,革命紀念地詞條3條,山體詞條50條,風景名勝詞條5條,河流詞條3條,水庫詞條47條,好堤詞條3條,渠化工程詞條1條,公路詞條6條,橋梁詞條4條,渡口詞條14條,地片名詞條10條。《昌江區概況》和各鄉、鎮、場、街道概況同時編人此書。
1997年,呂蒙鄉和魷魚山鎮根據省民政廳、交通廳、公安廳、建設廳《關於在國道兩側500米內村鎮設置統一地名標誌的通知》,在鄉鎮所在地設置國道瓷質地名標誌。標誌為鋼筋水泥構架、主體瓷質部分麵積3.2平方米,漢字和漢語拚音用瓷磚彩繪製成,頂端采用工藝造型琉璃瓦,是省統一規定的國道村鎮地名標誌樣品。
城區門牌號碼由市統一製發。農村自然村、交通道口、紀念地及居民戶均未設置地名標誌和門牌號碼。
區界勘定
昌江區的邊界勘定,於19%一2000年進行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勘界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劃定習慣線、核定法定線、解決爭議線。經過5年工作,完成3條邊界線的勘定。全長152.4公裏,占預測長度的82.65%。勘界工作的過程即內業(製定方案、調查、收集資料、核圖、座談)一外業(實地踏勘、埋樁、測繪、調繪)一內業(座談、簽定協議、資料匯總、上報資料、整理歸檔)。昌江區的邊界線原核界4條,即昌(江)樂(平)線,昌(江)波(陽)線,昌(江)浮(梁)線,昌(江)珠(山)線。前3條均埋界樁測繪。昌(江)珠(山)線難以埋設界樁故未勘定。
殯葬改革
新中國建立前,殯葬慣用棺木土葬。棺木由喪葬之家自備木材,請工匠上門製作。棺木土葬延續至1986年,全區宣傳貫徹《國務院關於殯葬取締棺木的暫行規定》和省、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林區取締了棺木加工銷售,荷塘墾殖場取消了對職工棺木木材供應指標,區政府規定無論是正常死亡,還是非正常死亡,要求一律火化。國家職工亡故,不實行火葬的不為其喪事活動提供任何方便,不發給其家屬喪葬費、撫恤金、遣屬補助,由此而產生生活困難的不予補助或救濟。但是,由於舊傳統觀念和習慣勢力的影響,殯葬改革的推行仍然緩慢。
1992年,區民政局與竟成鎮創辦南山公墓,10月動工、1993年3月建成。座落在竟成鎮銀坑塢南山,占地麵積700餘畝,墓型有單、雙墓、分高、中、低三檔次,還設有特殊墓區。按國家有關政策,可為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少數民族已故先人遺體、骨灰安葬提供方便。同年4月1日正式開放。
收容遺送
1954年6月洪水,鄰縣災民大批湧人市區。7月3日,市政府在區內官莊設立災民工作站,進行緊急收容安置。安排在建築、運輸部門工作的青壯年災民3167人,免費醫療779人。洪水過後動員遣送災民11760人安全返回家園,資遣過往人員2918人。
1960年,因受自然災害和“左”的政策影響,各地流人區人口劇增。同年9月,市政府在區境南山下,茅家阪和馬鞍山設立臨時安置站,遣送外來人口返鄉15100人。
1981年以後,收容遣送對象發生新的變化,大致有四種情況:1、以乞討為職業的流浪乞討人;2、家庭遺棄的老人和兒童;3、家庭管教不嚴而外流或被遺棄的精神病人,癡呆人;4、遊惰成性的人員。昌江區未設立收容遣送站,這項工作由區民政局協助市民政局承擔相應職責。
社團登記
1997年至1998年,根據上級要求,對全區社會團體進行清理登記,注冊8個,保留7個,限期改正2個。至2000年底,全區共有社會團體6個。
§§第七章 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