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區前,區域的撫恤工作,由景德鎮市民政局管理。建區後,對革命殘廢人員的撫恤按1965年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財政部聯合通知規定,不分因戰、因公的傷殘人員撫恤金,均按三等甲級每人每年補助30元。三等乙級每人每年補助24元發給。1978年7月,開展對優撫對象普查。1981年5月,在1978年7月優撫對象普查的基礎上,區民政局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換發革命殘廢人員撫恤證的通知》,為殘廢人員換發殘廢證件。以使傷殘人員的傷殘等級符合實際,對以後因戰、因公致殘的殘廢軍人、按部隊殘廢證明,其他人員須經縣級以下衛生部門檢查鑒定。經批準為革命殘廢人員的,按不同殘廢等級給予相應的優等享受。1982年1月,為在職傷殘人員提高殘廢金標準。1984年7月,又根據民政部決定,對在職、在鄉殘廢撫恤金標準進行普遍提高。爾後,還進行過多次調整,月平均標準,由19%年31.5元至2000年提高到54元。同時,還為革命傷殘人員做好群眾優待和臨時補助工作。
2000年全區有革命傷殘人員31人。其中殘廢軍人29人,殘廢民兵、民工2人。革命傷殘人員中在鄉的13人,其中因戰傷殘的5人,因公傷殘的8人;在職的18人,其中因戰傷殘的6人,因公傷殘的12人。傷殘級別分別為:因戰傷殘的二等乙級3人、三等甲級5人、三等乙級3人;因公傷殘的二等乙級4人、三等甲級9人、三等乙級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