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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人事勞動

  勞動就業

  建區初,正值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1974年,下鄉知識青年陸續回城鎮。至1980年,昌江區安置4928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單位的262人,大集體的1752人,小集體的2914人,同時,還安排臨時、季節合同工6383人。據區勞動人事局統計1981一1989年,昌江區共安置城鎮待業青年4545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單位的31人、大集體的613人,小集體的3176人,自謀職業和安置臨時或季節合同製的725人。1984一1985年,對長期“以工代幹”人員報上級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轉為國家編製幹部74人(荷塘墾殖場42人、西郊墾殖場9人、短運公司5人、區機關6人、區法院5人、區檢察院4人、區人民武裝部3人),“以工代幹”的曆史遺留問題得到解決;安置大中專畢業生78人;安置軍隊轉業幹部15人;招錄聘用幹部12人;落實政策2人。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人發展,昌江區的勞動就業格局隨之變化。1989年,成立區人才開發交流谘詢服務中心,至2000年,建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62份,給予評定初級職稱5人,實現流動人員動編9人,不動編53人,其中男性58人、女性4人。1991年2月6日,區勞動服務公司更名為區勞動就業服務局。1993年1月30日,成立區職業介紹所。同年I1月19日,成立區勞動就業技術培訓中心,每年開辦就業人員崗前培訓班3期,參加培訓學習的400一500人次不等。大批農村、城鎮閑散勞動力通過職業介紹所介紹,相繼到周邊發達地區打工,緩解了昌江區的勞動就業緊張狀況。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發展,改變了勞動就業依靠政府的單一途徑。至2000年,全區有全民職工133人、集體所有製職工1848人、鄉鎮企業職工6046人、農墾企業職工3653人、從事個體經營者3418人、外出打工者5499人。

  勞動工資

  建區以來,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逐年調整職工工資。1972年,對低工資職工的工資進行一次調整。1977年,給40%的職工增加工資。1978年,給各行各業勞動好、貢獻大的20%的職工增加工資。1979年,職工工資晉升一級。1981年,教育、衛生、體育部門工資升級。1982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進行工資調整。1985年,分別對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製度進行改革。全區企業單位(含大集體事業單位)參加工資改革人數5639人,改革後月增資81306.80元,同時適當調整154人的低工資標準,調整後月增資232.83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教育係統)參加工資改革人數298人,其中正副縣級16人、正副科級88人,科員辦事員151人,工人43人。工資改革後月增資26452元,比工改前增加6289.80元,人平均月增資23.37元。1986年對全區正副科級人員工資提高了檔次,33人由原6檔提高到5檔,人均月增資由25.99元上升為28.35元。對專職教師提高10%工資,其他行政管理人和職工給予補貼。1987年12月,全區工資標準由執行五類工資標準提高為六類工資標準。1989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普遍調整一級工資。同年10月起,企業職工調整一級檔案工資。1993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製度進一步改革,實行套改。1995年,對有條件的企業推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同年10月和1997年10月、2000.年10月,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3次正常晉級。

  勞保福利

  1970年以前全區域內全民所有製單位、農林、水利、商業、糧食、交通運輸、郵電、文教衛生及機關、團體等部門職工,都定期發放勞保用品。根據行業和工種不同,主要發放布工作服、棉布工作服、耐酸工作服、圍裙、墊肩、套袖、線手套、毛巾、膠布西服、帆布鞋、中統鞋、長統鞋、口罩、安全帽、安全帶等。1972年,按照國家計委和商業部的通知精神,調整不合理的發放標準,把“定期發放、節約歸已”改為“物盡其用、以廢換整”。

  1995年之前,全民所有製單位職工醫療衛生費由國家統包。之後按人頭每月5元基數加每個工齡1元,隨工資發到個人,冬季取暖費每人每年100元,福利費年度不等也都發給個人。此外按人頭每年由財政支付醫療保險費200元。由鄉財政全包幹的人員,每人每年100元醫療保險和規定標準的福利費,均已發到個人。僅有荷塘鄉自1997年起,不但取消了離退休幹部、教師、職工的醫療保險費,而且還取消了福利待遇。

  社會保障

  昌江區於1998年10月成立社會保險局,建立以養老保險為龍頭,待業、下崗、生育、工傷保險為一體的保險體係。至200()年,全區參加養老保險單位54個,共征集到養老基金4208.82萬元,已支付退休費4281.65萬元。

  安全生產

  1988年起,全區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製,鄉(鎮)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1989年,成立昌江區安全生產委員會。1991年,成立區安全月領導小組始,每年5月與全國同步開展“安全生產周”活動,開展安全生產法規宣傳、教育,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自查整改。同年8月12日,區勞動人事局內設安全監察股。1993年3月,成立昌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性安全生產工作,由區勞動人事局安全監察股負責。每年開展1-2次全區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幫助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製度,並經常督促,勤於監察。至2000年,全區企業形成三級(廠、車間、班組)安全教育管理。

  幹部管理

  錄(聘)用幹部製度建立前,昌江區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主要從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中選拔、錄用工作人員。區(鄉)級黨、政領導幹部根據中共黨章、國家法律規定,通過全區(鄉)黨員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L級主管部門批準。1983年以前,由於缺乏正常錄用幹部製度,遺有一批長期“以工代幹”人員,1984一1985年,全區將74名以工代幹人員轉為國家幹部。1987年,昌江區企事業單位除選舉和國家統配人員外,實行聘用製。1989年4月28日,區機構編製委員會成立。1993年凍結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停止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製,限期清退借用(含臨時)人員,從事業單位、鄉鎮、農墾企業、全民所有製企業中擇優聘用幹部,至19%年,全區聘用幹部125人、招幹6人、落實政策3人、國家統配人員134人、安置軍隊轉業幹部20人。

  公務員製度1996年,推行國家公務員製度,1997年6月28日,昌江區推行國家公務員製度工作全麵展開,年底,基本完成現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工作。全區共有291名機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其中區政府係統189人、鄉鎮102人。職務分類為縣級6人、科級139人、一般人員146人;性別為男性217人女性74人;文化結構為大學本科14人、大學專科92人、中專102人、高中66人、初中以下17人;政治麵貌為中共黨員183人、共青團員17人、其他91人。年齡結構為30歲以下102人、31一35歲64人、36一40歲46人、41一45歲35人、46一50歲21人、51一54歲8人、55-59歲15人。

  幹部考核1970一1977年,幹部考核製度因“文化大革命”一度中斷,1978年以後,幹部考核製度得以恢複,除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每年結合中心工作進行考察了解外,還挑選符合“四化”條件的人員下到基層鍛煉。1993年機構改革,幹部考核製度的考核內容(即“德、能、勤、績”)進行了統一規範,明確了考核等次,即“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幹部考核的透明度增強、機關工作效率大有提高。

  專業技術幹部管理建區初,專業技術幹部管理較為混亂。1984年,對專業技術幹部進行歸口管理。即教師由教育局內調配、醫務人員由衛生局在區內調配。1988年始,教師、醫務人員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次年,教師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1992年,機關、事業、企業開始專業技術評審,但至2000年未實行聘任。

  幹部離休幹部離休條件: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和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享受離休待遇。至2000年12月底止,共有離休幹部36人。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微從優。

  幹部退休幹部退休分3種情況: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齡滿10年,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工齡滿10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因公殘廢、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喪失工作能力,但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實行退職。至2000年12月底止,共有退休幹部108人(不含教師)。

  工人退休工人退休分4種情況:一、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二、從事特殊工作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三、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退休退職辦理方法及退休退職後的生活待遇與幹部相同。至200()年底,工人退休的共有1077人(其中全民職工11人、大集體職工1066人)。

  幹部職工離崗留職請假幹部離崗留職請假應由本人寫出書麵申請,單位領導同意,經區委組織部或勞動人事局批準;單位負責人(含副職位)請假由區委組織部同意,報區委常委批準。請假的幹部職工編製掛靠區人才交流中心,編製掛靠期間的請假人員須交納保編費,掛編期間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國家規定辦理檔案調資手續,評審職稱出具有關證明;請假期滿,按原渠道介紹回原單位、部門工作。“請假”不含因病、生育的請假。請假的“幹部”“職工”不含副縣級以上人員。

  職工離崗退養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生產的經組織批準,辦理離崗退養。職工離崗退養期間按低於國發【19781104號文件中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標準5%的原則,發給退養工資。即中國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職工,離崗退養時,退養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70%,但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離崗退養的職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時,由審批單位按規定改辦退休,發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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