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革命委員會
1970年3月14日,景德鎮市革命委員會決定設立景南區。組建了景南區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6人組成,設組長1人。同年8月14日,經江西省革命委員會批準成立景南區革命委員會。區革命委員會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代表、領導幹部代表和群眾代表“三結合”組成,實行黨政合一的景南區革命委員會。革命委員會由若幹名委員組成,其中7人為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1979年3月14日,江西省革命委員會第八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景南區改名為昌江區,景南區革命委員會同時改名為昌江區革命委員會,為縣一級權力機構。
區人民政府
1980年12月25日一30日,昌江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撤消昌江區革命委員會,成立昌江區人民政府。至2000年,昌江區共組織召開6屆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新的一屆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區人民政府為全區最高行政機關,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行使的主要職權: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2、貫徹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3、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4,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基層政府的工作;5、改變或撤消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基層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6、依法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7、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區域內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事業和財政、民政、勞動人事、公安、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民族宗教等行政工作;8、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及公民私有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9、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體私營和民營經濟的自主權;10、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11、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12、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