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0年區召開第一屆人大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後,人大代表大會製度逐漸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提案工作不斷改進。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代表法》的規定,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屬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提案。1984年,把屬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的提案改為議案、批評、建議和意見。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代表深人選區、收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議案,批評、建議和意見的準備,在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時提交大會,由區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向人民代表大會作審查報告。大會閉幕後,由區人大常委會將議案、批評、建議和意見轉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法院等有關單位辦理,落實。辦理結果,由承辦單位出麵直接答複議案人,同時將辦理結果報告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區人大常委會對大會議案、批評、建議和意見在辦理過程中,加強督促、催辦和檢查,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退回重辦。1980-2000年,共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1651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