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製方麵的漏洞主要體現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上。中國古代的封建主義中央集權製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強,至明代雖未發展到頂峰,但也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封建主義中央集權製下,一切權利都被收歸中央,皇帝是最高主宰,有對一切事務做出最後決定的權力,各地方在行政上沒有一點自主權。這種體製在救災過程中也體現的比較明顯。
首先,是明代救災程序複雜、繁瑣。以報災與勘災為例,明代報災與勘災的程序雖有嚴格的製度,但過於繁雜的手續卻大大降低了救荒工作的效率。報災是先由地方官上報中央戶部,勘災分兩級,災害發生時,當地地方官員先行勘災,將災傷情況上報戶部,然後再由戶部派遣官員前往災害發生地進行核實而且對勘災也有嚴格明確規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勘是實,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征稅糧,數目造冊繳報本部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這一過程往往需要耽誤很多時間,但是“凶荒之民,枵腹以待哺,如涸轍之鮒,望鬥升水於旦夕,猶不足以救。而彼文書往複,動經數月半年,豈其所堪哉”?複雜的審批程序也給各級官吏營私舞弊提供了機會,以勘災為例,“官長踏荒……舟車所至,攀擁叫號,裏排總甲,有伺候之費,有送迎之費,有造冊之費,有愚民買荒之費……”“得錢做荒,出錢買荒,其弊種種不一”。“或雲有司不恤災民而以荒數送士大夫者;或雲糧裏自匿荒數,小民不得均沾者;或雲書吏得賄則以熟作荒,不得則以荒為熟者……”報災與勘災如此繁瑣,經常會耽誤救災措施的實行,以蠲免為例,本年度出現災情,應征之錢糧,往往得等到下一年或幾年後才能得到朝廷命令蠲免。如景泰元年(1450年)陝西肅州衛出現旱災,直到第二年六月應征的錢糧才得到蠲免。而南京周圍的水軍左衛等三十二衛弘治九年(1496年)發生旱災,應征的錢糧直到弘治十二年(1499年)才得到蠲免。之所以出現救災程序的複雜化,說到底還是封建主義中央集權製在作怪,地方政府沒有自主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務都必須上報中央,中央對地方的一切事務都擁有決定權,這樣往往就會錯過處理事務的最佳時機。
其次,明代動用倉儲對受災地方進行賑濟必須奏請皇帝審批,這是中央對地方加強經濟控製的一種表現。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蘇州府嘉定縣民饑,朱元璋“命發官廩米二萬八千一百二十石貸之”。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河南光州固始縣民饑,地方官奏請“將本縣倉預備糧二萬五千六百餘石”貸民。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湖廣德安府孝感縣民饑,地方官奏請將該預各倉糧1.1萬石貸民。明太祖為此降旨說:“朕嚐捐內帑之資,令天下者民來粟以儲,正欲備荒歉以濟饑民也。若歲荒民饑,必候奏請,道途往返遠者,動經數月,則民之饑死者多爾。爾戶部即諭天下,有司自今,凡遇歲饑,則先發倉廩以貸民,然後奏聞,著為令”。從此,凡遇災荒地方官雖然可以先發倉儲給貸,而後奏聞,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地方官須動用倉儲時還是需要先請示,而有一些有作為官員,在重災之時敢於挺身而出,以身家姓名擔保,未請示而擅自開倉救民,如洪武朝之費振、景泰朝之王竤等,他們往往受到當朝皇帝的嘉獎。景泰時(1450~1456年)“徐淮大饑,民死者相枕藉”,且“山東河南流民猝至”,代宗獲悉,驚曰:“奈何!百姓其饑死矣。”後得王竤奏:已“大發廣運官儲賑之,全活數百萬人”。乃大言曰:“好禦史!不然饑死我百姓矣”。